2015年5月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了《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5)》,报告认为2014年是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向普惠型整体推进的一年,同时报告也乐观地表示,“儿童福利在普惠型制度体系建设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医疗、教育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十几天之后的“毕节四兄妹自杀事件”,举国震动,报告与之相较颇为尴尬。
所谓“普惠”,是强调儿童的养育责任由家庭向国家转移,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和对困境儿童的津贴保障,最终达到面向全体儿童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而这个定义停留在“福利体系”的概念下,而非法律的形式。仅就毕节一地,先有流浪儿童之死,再有强奸猥亵幼童之罪,还有疑似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毕节儿童”怎么了?中国儿童怎么办?这是我们必须直面思考的问题。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5)》的乐观,并非空穴来风。2015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从积极意义上讲,这开启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但是面对“毕节四兄妹自杀事件”的残酷现实,我们发现———中国儿童福利救济应当体现在立法层面,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仅仅一个《意见》如同隔靴搔痒。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受理、审理等方面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基层法院基本可以参照执行。但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应急处置,民政部门的临时安置、教育辅导、调查评估、集体会商、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对虐待案件提起诉讼等制度,缺乏具体落实,《意见》当中并未见具体程序。我们只消比对“毕节四兄妹自杀事件”,就可见《意见》之苍白。
报道中提到,自杀四兄妹母亲因丈夫的家暴而离家出走,2014年3月起再未见过孩子,再未联系;而四兄妹的父亲,在妻子离家出走的情况下,再次外出打工,抛下四个兄妹留守乡村。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此时已经出现严重的缺失,可谓“类遗弃”行为。
之所以称之为“类遗弃”行为,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之时,至尚未发生未成年子女有重大人身损害之时,尚不足为刑法“遗弃罪”的“情节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第2款、第3款均有相关规定。
然而,前述各条款,均强调“情节恶劣”,就意味着,无惨剧则无“遗弃”之法律追究。而就这一点,在《意见》定义的“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监护人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全文未见监护缺失的相关预警和处罚,此为重大缺失。毕竟全国6000万的留守儿童,面临最大、最首当其冲的是“监护缺失”问题,其次才是由监护缺失引起的“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等极端问题。
保护儿童,是政府乃至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中国,至今却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极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散乱见之———不成体系、不够全面,且大多无操作性。若谈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务必强调的是顶层制度设计,解决三大核心问题———
从政府的角度,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顶层制度设计,对儿童保护进行规划、推动相关立法及行政配套工作,并厘清政府与社会分工。
明确家庭责任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不论“普惠”还是“补缺”,国家的担负责任重大,包括公权力要有发现机制(有强制报告制度)、必要情况下政府的救济资助、预警情况以及干预机制。务必尽快建立一个对家庭监护缺失、侵害的有效的发现、服务、干预机制。
政府和司法的有效衔接问题。从顶层制度设计到立法成文化,完善儿童的“司法”、“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层面的保护,具体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监护侵害行为”等行为的界定、报告、预警、干预等一系列细化法律。即《儿童福利法》的全方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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