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吕红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流、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在讲话中,他特别指出:“实事求是地说,构建两者之间新型关系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
这一论断,可谓切中要害,一针见血。我的理解是:政法机关的“主动权”,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以体现。
一是从相互关系、从一对矛盾的角度分析,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间新型关系,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政法机关,主动权当然在政法机关。
笔者在《中国律师》杂志2014年第1期上曾发表过《构建法官与律师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一文,其中便提出:“当今法治环境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可谓既敏感又重要,小则关乎法官办案与律师执业,大则影响法律实施与正义维护。应当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并完善‘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往’的良性互动机制。在这个关系中,法官或者说法院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律师或者说律协又是关键因素。”
在会议中讲到上述主题时,孟建柱同志脱稿说到: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出现的问题,“不要怪律师,我们掌握公权力,责任主要在我们,我们要主动工作”。政法机关的掌门人如此坦诚、如此坦荡,令我们律师动容、动心。
诚然,政法机关拥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在国家治理中处于优势地位;而律师的执业权虽出于法律许可并基于当事人合同委托,毕竟属于“私权”性质,与政法机关的“公权”在效力与强制性上不可同日而语。而且,“私权”受到侵害时最终的保障与救济也离不开“公权”。因此,从这一角度,“公权”机关与“私权”主体之间能否互动、如何平衡、是否良性,主动方应是政法机关、主动权确在政法机关。
笔者曾提出司法机关与律师“互动的规则制定”问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审判规则时,应当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全过程与全方位地参与。律师不仅是法院规则的被动遵守者,而且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与引导者。正可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法院不主动“开门”并且“倾听”,或者说对律师的意见建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律师无论如何呼吁、甚至呐喊,亦会无济于事。
再如笔者常提及的“互动的文书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指出,依法及时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生效法律文书上网,是法院自信的表现,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心,可以产生对司法公正的“倒逼”作用。同时,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又是四中全会决定的又一具体要求,而在此过程中,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引用律师的代理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于是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借以实现律师代理意见的公开。这样的互动公开,将增加法官与律师的互信,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平与研究能力,真正实现共同体内的共同促进相互提高,可谓“比、学、赶、帮、超”,其效应应能显现。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开的“法定主体”或者说“有权公开的机关”,仍是法院。如果法院不主动为之,这一互动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是从本体角度,或者说从自我角度分析,政法机关应当主动依法为之,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间新型关系,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或者这样讲,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是政法机关的本职工作,必须主动,不得不为、不能懈怠。
律师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律师法》对我国律师的性质、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广大政法机关肩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因此依法尊重、维护、支持、保障律师的法定执业权益,是政法机关的本职工作和应尽义务。政法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定职权必须为”。
例如,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像曹建明检察长在本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到的:“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因此,对于违反《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侵犯律师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给予加害者以处理甚至处罚。
不仅如此,政法机关应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为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间新型关系打下良好的制度与机制基础。从这一点而言,作为规则制定者、改革实施方,政法机关更拥有主动权。
例如,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在以“命案必破”为要求的侦查原则下,律师极易被认定为“麻烦制造者”、“添乱者”甚至“捣乱者”,帮“坏人”说话于是也不是好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应当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下,律师在法庭上有“席位”、有“地位”,于是有话语权,有作为。“庭审”不再是走过场,不再“虚置化”,而是真刀真枪,每一个证据都要被审查,每一名证人都要“过堂”,每一位鉴定人也要“上场”,而“庭审”不能再“打闷包”,要依法公开透明,甚至“全民目击”,于是“庭审”必然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出决定性的作用,于是律师“较真”、“挑毛病”、“找漏洞”从而有助司法精确和公正的功能可以真正发挥。正是在这种司法制度下,司法人员与律师间所谓的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得以实现。
当然,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并不是说律师只能被动等待、无奈接受、无为而治,而是作为关系的一方、矛盾的一面,也理应发挥重要的甚至是关键的作用,从而推进彼此的顺畅交流与良性互动。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律师法》拥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过程中,地位重要、作用关键,义不容辞、当仁不让。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义务反映、有权利协调。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有权力也有责任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正如孟建柱同志所言:“律师协会作为广大律师的‘娘家’,既要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又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主动作为,做到哪里的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师协会就率先站出来。这样,才能赢得广大律师的信任,真正成为律师之家。”
同时,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广大律师,主动介入、互动参与、建言献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当旁观者,要做参与方,不光是剧中人,要努力成为剧作者。其实,孟建柱同志对此表态非常明确:“要邀请广大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讨论、项目论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律师积极建言献策,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大律师要顺势而为,抓住机遇,敢言善言,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在让人民群众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事业中,发挥律师不可替代的功能、缺一不可的作用。●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