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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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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该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我管理,二是自我监督。就此,《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明确规定“自我管理”职责由理事会履行,“自我监督”职责由监事会承担。因此,自我监督,是律师协会这一自律性组织的基本特征。
强化自我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协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增强协会自身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基于此,本届监事会的履职原则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本届监事会的履职原则
1.坚持责任担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被选举成为协会领导,专门委主任、专业委主任、区律工委主任等被选拔为部门领导,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监督之义。“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是我党以自律来保持纯洁性和先进性的成功经验,对律师协会这一组织的自律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2.坚持问题导向。监督工作要秉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增强监督的现实针对性。
3.坚持重点监督。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履职监督、资产监督等重点领域监督,抓住“关键少数”。
4.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
二、本届监事会的工作重点
1.加强条线监督。前几届监事会有一个成功的监督方法,那就是“一对一”加“AB角工作补位”监督机制。即两位监事相互作为AB角共同负责监督两位副会长,并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其所分管的各专门委、专业委、区律工委等条线。本届监事会将承继和完善这一监督方法,加强纵向式条线监督。
2.创建考评监督。工作成效,如无考核和评价,仅凭每个负责人个人责任心,并非长久之计,亦非科学之道。因此,加强绩效考核与述职监督,并将考评工作制度化、体系化,将成为本届监事会的主要工作之一。
3.健全制度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加强自我监督制度建设,是每个有凝聚力、战斗力的成功组织的奥秘所在。本届监事会将和理事会一道,共同加强律师协会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其中也包括监事会自身制度建设。
古人云:“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本届律协会长班子奋发有为,秘书处、各专委会班子配备齐全精干,亦都展现出做好本届工作之决心和雄心,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本届监事会也将接好前几届监事会的交棒,加强监督,砥砺前行,不辜负上海全体律师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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