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律协通知 >> 协会通知

协会通知

上海市向社会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公告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5-04-16    阅读:7,268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向社会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选任职位

(一)高级法官职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类三级高级法官1名;

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类四级高级法官1名。

(二)高级检察官职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三级高级检察官(刑事) 1名;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四级高级检察官(刑事) 1名。

二、选任对象

本市有执业经历的律师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学法律工作的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洁。

2. 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3. 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4. 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9416日以后出生)。

5.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 身体健康。

(二)资格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律师应在本市执业满10;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学法律工作的人员,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或检察官的,应任副处级 (或相当于) 职务满4年,并从事相关法学法律工作满5年;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或检察官的,应任主任科员 (或相当于) 职务满4年,并从事相关法学法律工作满5年。

2.对获得省市级(含)以上奖项和表彰的人员可优先考虑。

3.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担任领导干部和法官、检察官情形及曾受过党纪、政纪或行业处分的,不得参加公开选任。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本次选任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41610:0042716:00,请报名者登陆“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hacs.gov.cn/)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报名,经资格初审通过后载《上海市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报名推荐表》,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者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任资格。

报名者应提供报名材料,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43016:00之前将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扫描或拍照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邮箱gyganbuchu@163.com(法院),或syzzrsc@126.com(检察院)。将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原件和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一并邮寄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处(注明:公开选任)(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注明:公开选任)(邮寄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75号,邮编200020)。

(二)资格审查和资历评价

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遴选程序的人选。根据人选的履历和相关业绩情况,进行资历评价。

(三)遴选

根据笔试和资历评价情况,确定面试人选,并进行面试。

(四)体检

组织面试通过人员进行体检。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六)任前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任人选,并进行任前公示。

(七)任用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用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选任工作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督电话:021-64749780(法院);021-64741350(检察院)。

六、联系人与咨询电话

法院联系人:戈老师;咨询电话:021-64745807

检察院联系人:蒋老师;咨询电话:021-2407913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