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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谎的“自由”

日期:2012-11-06     作者:孙 轶

2012年2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审理一起特殊的案子———美国政府对被告阿尔法莱兹谎报军功的吹牛行为提起诉讼,这也是《冒充勇猛法》(Stolen Valor Act)于2006年被美国国会通过后的第一起因口头谎称军功和获得过勋章而被正式起诉的案件。

这起案件的推动者是公民组织“美国老兵协会”。该协会也是促成国会于2006年通过《冒充勇猛法》的主要推动力量。

在南北战争前,口头谎称军功或者子虚乌有地吹嘘获得过战功勋章并不算犯罪,只有佩戴不是来自真实军功的勋章才会触犯法律。所以,美国的冒充军功事件真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层出不穷。据报道,有三分之一的军功是谎报的,谎称自己有军功的人士包括不少头面人物,其中还有在军界任职的。所以《冒充勇猛法》在国会通过时,连例行的听证都没有进行,就得到了一致的赞同。从此,谎称军功便成为一桩可以由政府来起诉的罪名。

阿尔法莱兹是美国克莱蒙市的一个用水管理区委员会的成员,也算是一个民选的公职人员。2007年,在一次开会的时候,他向听众介绍自己时说:“我在海军陆战队服役25年退休,获得过国会荣誉勋章”。同时,他还宣称自己在战斗中负过伤,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危机时刻营救过美国大使。

事实上,他连一天兵也没有当过。

其实阿尔法莱兹在此前已经被告上过旧金山的地区法庭了,但法庭判决他无罪,理由是“把骗子当做罪犯来处理,是不符合美国宪法的”。

这次阿尔法莱兹的案子又被送到了最高法院,美国政府的起诉立场是:军功制度是不允许破坏的,而谎报军功的吹牛行为则玷辱了武装部队的荣誉,也在一定程度上懈怠了士气,已经触犯了《冒充勇猛法》,所以应当被判定为有罪。

但也有人认为,政府起诉阿尔法莱兹的行为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针对这种异议,美国政府认为,《冒充勇猛法》涉及的只是一种“单独而狭义”的言论,它针对的是“故意谎称获得军事奖励,而这种谎言是有理性者都能辨别的”,这种言论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法律并不会因为惩罚谎称军功而对其他言论自由有不良的影响或限制,也不意味着“政府会惩罚不同的观点,或者政府会对公共讨论的是非扮演仲裁者的角色”。

        被告阿尔法莱兹的律师辩称,阿尔法莱兹的言论的确是一个谎言,但不是一项罪行,因为吹牛、夸口并不像污蔑和诽谤那样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该以宪法为准绳,《冒充勇猛法》的颁布“虽然用意可嘉,但并不能因此就成为干涉言论的理由,《冒充勇猛法》已经超过了必须干涉的范围”,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不符,故不能以其作为判决被告有罪的法律依据。

美国的一些保护民权组织也对此忧心忡忡,阿尔法莱兹如果被判有罪,可能让政府有借口进一步管制公民的言论,甚至有政府滥用行政权利侵犯公民的其他各项人权之虞。

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实质问题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是否包括诸如“谎报军功”之类的“谎言”?为了解答这个问题,不妨把话题扯得稍远一些。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出发,“言论自由”一般地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和干涉。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在诸多的基本人权中占据着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自由的实现,所以在和其他权利进行比较时,言论自由显然必须优先加以保护。对此,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曾深有感触地说过:我们宁愿要没有政府有报纸的美国,也不要有政府却没有报纸的美国。

那么如果某种言论是错误的、荒谬的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谎言”或卑劣无耻的“谰言”的话,是否还有保护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言论自由”的法理基础是天赋的人权,即人生而平等。既然生而平等,则自然享有平等的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其逻辑重点是“表达自由”而非“表达正确”。换句话说,言论自由的实质其实是自由的“表达”和表达的“自由”,确立言论自由的目的不是追求真理,所以应当允许有错误乃至谬误的存在。但通过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确实起到了可以不断接近乃至最终发现真理、修正谬误的巨大而积极的效果。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这样说的: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他的话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压制、剥夺言论自由会造成人类无法认识、获取真理的恶果。

        其次,社会对错误的言论自由的“容忍”,是现代民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种基本价值观。李宝灵教授是该观点的支持者,并且主张“自由言论原则涉及一种特别的行动,即为杰出的自制开拓出一个社会互动的领域,其目的是以发展及证明社会对控制被许多社会遭遇所唤起感觉的容纳度。”也许是因为翻译的关系,这句话有点诘屈聱牙。笔者的理解是:社会必须对那些违反主流观点的、超前于道德的甚至于是不道德的、惊世骇俗的所谓“奇谈怪论”或耸人听闻的“危言”有最大限度的容忍,因为正如德国革命家卢森堡•R所言:“自由,永远是持异见者的自由!”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也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由此可见,那些被多数人认为错误的“异端邪说”(事实上也有可能是“真知灼见”),先天就存有被压制的可能而需要———如果不是“更需要”的话———被保护。

那么如何判断到底是异端邪说还是真知灼见呢?美国最高法院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的不同意见书中说:“若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推翻许多战斗性的信念,可能会比相信自己行动的根据而更加相信这一道理: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

这就是著名的“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的理论,是美国经典的言论自由理论。霍姆斯的潜台词是,所谓思想和商品的性质一样,或者毋宁说思想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检验一种思想是否正确、是否揭示了真理,必须如将商品投诸市场一样将思想也放在市场的环境中进行检验———即思想的市场。各种观点自由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流和自由竞争,一段时间之后自然就会优胜劣汰,具有内在说服力的观点赢得了较多的受众,反之则应者寥寥,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真理愈辩愈明”,只不过背景放在了整个市场之中。而最有可能的结果是不同的观点适合了不同接受者的需要,因而呈现出一个意见多样化的局面。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持续进行,因此多种观点都处在不断地被检验、被接受或被抛弃的过程之中。决定这一过程的背后力量不是强力而是理性,不是政府或某个领导人的理性,而是大众的理性。

当然,凡事总有例外,言论自由是应当有而且必须有界限的。现在几乎所有的学者对言论和出版享有“绝对”的自由、而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的观点都不认同,言论自由应当且必须有所限制的看法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一个大家都熟知的经典表述是:哪怕在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的国度,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而引起公众的恐慌!

很自然地就会引伸出一个问题:言论自由既然是如此重要同时又必须加以限制,那么采取何种方式限制以及如何判定一种言论是否该被限制呢?前一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国家通过对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言论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设立禁区;对言论表达的方式或渠道,即对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游行示威等等进行限制,基本就可达到目的。

针对后一个问题,霍姆斯认为“……我们应当警惕,防止试图钳制我们所痛恨的并确认是罪该万死的言论,除非这些言论如此迫在眉睫地威胁到立即扰乱法律的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以致需要立即制止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这里对何种言论需要加以限制设定了一个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来看,需要被限制的言论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当然,这个标准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美国发表对伊斯兰教的一些看法,只要不涉及亵渎和诽谤,或许不是什么大事,但在一些伊斯兰国家,说相同的话可能就会引发轩然大波,明显是属于受限制的言论的范畴)。

在具体操作时,目前广泛被采用的是“利益衡量法”。它作为一种分析和解决冲突的办法,其学术传统源于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庞德认为人类各种需要和利益之间是重叠的或冲突的,因此他主张通过进行利益衡量来解决利益冲突,即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通俗一点说就是在“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时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

关于利益衡量的准则,庞德认为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即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够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这种权利配置能使其产出最大化。

举例来说,最近日本名古屋市市长河村隆之大放厥词,发表“南京大屠杀很可能不存在”、“牺牲的人只是正常战争死亡”等罔顾历史事实的言论,引发全体中国人民强烈抗议的严重事件就是明显的一例。按照《辞海》对“谎”的定义:假话;骗人的话。那么河村隆之的言论其实也是一种“谎言”,那么他能否也以“言论自由”作为自己的护身符,为自己的罪恶开脱呢?答案自然是毋庸置疑的———绝对不能!发表诸如美化希特勒、宣扬纳粹的言论,涉及种族歧视和对宗教信仰、宗教领袖的诋毁及侮辱性的言论,当然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这类言论挑战人类的道德和良知的底线,违反了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譬如德国,尽管也实行言论、集会自由,但还是于1994年9月联邦议院通过了《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禁止使用纳粹的各种标志、口号和敬礼仪式以及任何具有纳粹象征的标记符号、标语和徽章,希特勒的头像作为纳粹的最主要象征,更是被严禁使用。而对同情纳粹,对犹太人进行诽谤、攻击和恶意伤害者,或宣扬种族歧视、否认希特勒第三帝国大屠杀犯罪行为者,可依法判处3至5年徒刑。除德国、奥地利之外,比利时、捷克、法国、以色列、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瑞士等国家,都对否认或者美化纳粹历史就是犯罪制定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社会对于别人的不宽容是不必宽容的,诸如对鼓吹大规模的伤害、甚至鼓吹种族灭绝者。剥夺上述人的言论自由,比起为了保护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而容忍他们的胡说八道,两者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

话题再回到本文开头所说的案子上来,阿尔法莱兹的“大话”显然和上述言论存在根本性质上的不同。几乎没有国家的法律对谎言作出禁止性规定。言论自由固然需要限制,但必须采取极谨慎的态度且限制的区域必须限定在最小和必要的的范围之内。诚然,说谎不符合我们的道德准则,但却并不是一种犯罪,比起禁止说谎对“言论自由”原则造成的破坏所要付出的巨大社会代价而言,允许“说谎”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显然小许多,所以“说谎”仍旧可以纳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说到底,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说谎的行为都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一种糟糕的、令人反感的恶习。

更何况,阿尔法莱兹的吹嘘充其量只是夸口胡言,并没有涉及钱财的诈骗。也没有证据表明,听他吹嘘的人们就真的相信了他,并造成了对军功授勋制度和军队士气的实际损害。他的行为的直接后果不过是成为了别人茶余饭后的笑料和话柄而已。当然,如果阿尔法莱兹停止他那无聊、荒唐、令人讨厌的谎言,当然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然而,要不是有《冒充勇猛法》的话,又有谁会去在意他的那些神吹胡侃呢?

这也正如阿尔法莱兹的律师在给法庭的辩词中所写的:“对往事夸张其词、信口妄言、酒会上的肆意胡侃,这些从来就不是政府管理的事情,也不应该因此担受犯罪处罚的恐惧。”的确是这样,因为阿尔法莱兹的吹嘘并未造成任何后果,政府若对此加以管理,有滥用行政权之嫌。坦率地说,如果类似的行为都要由政府来监管,那根本就管不过来,中国人是早就知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做法的荒谬性的!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作为最最基本的人权,甚至可以说是其他各项人权、民主权利的“母权”,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限制言论自由必须是在绝对必要和尽可能狭小的范围之内,同时必须谨慎地权衡各种利益,从而使其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历史上的钳制言论、禁锢思想的专制制度已经使人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们决不能重蹈历史的覆辙。

目前,这起饶有兴味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势必先要审查《冒充勇猛法》是否违宪,然后才能对阿尔法莱兹的言论是否属于犯罪作出判决,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司法过程,其最终的判决结果究竟如何,让我们耐心地拭目以待吧!●

(作者单位: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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