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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律师收费应当市场化
日期:2001-11-21    阅读:3,418次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的出台,在社会上和律师界引起极大反响。11月20日,也就是在《办法》和《标准》公布之日,朱洪超会长当即在市律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与市律协部分理事交换了意见,统一了认识。根据会长会议决定,11月21日上午,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文汇报》、《上海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上海法治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法苑》以及东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记者们早早就来到了新闻发布会会场,在市律协秘书长万恩标的主持下,上海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吕红兵副会长向新闻界发表了题为《律师收费应当市场化》的谈话,并与记者们进行了友好交谈。

    吕红兵副会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着重指出:

    《办法》和《标准》的公布与施行,是上海律师服务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较之于1990年的收费标准,在某些方面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降低。在主管部门制定上述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律师也提出过不少意见,但不少律师反映许多益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我们希望主管部门在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能更多地吸收执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更多地考虑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服务是高智商的劳动,同时律师又是一种高风险、高成本、高税费、早期高投资(如必须通过统一考试,实习一年等)的职业;律师不是政府官员,与政法系统其他部门相比,国家对于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投资,政府也不对律师执业承担任何风险,律师也不享受国家给予的任何经济待遇。因此,律师应当收取与其职业特点和服务水准相对应的费用,惟有如此,律师事业方能有所发展。我们注意到本次出台的“办法”是“试行”,“标准”是“暂定”,说明这是一个“阶段性”的规定,同时这也是一个“指导”性的收费标准,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吕红兵副会长说,由于律师服务对象的多样性、律师业务内容的多样性、律师本身层次的多样性,律师的收费也必然具有针对不同客户和不同服务内容不尽一致的特点,需要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在维护客户权益的同时,充分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其实就总体而言,近几年来上海律师的收费是规范的,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而且律师在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上海律师多年来牢记大局观念,发挥稳定功能,为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仅去年一年,全市律师共办理法援案件2566件,提供义务法律咨询39204人次,参加“16000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咨询热线的青年律师达800余人次、接听法律咨询电话67838次,在2000年全年以及今年一季度,律师参与市信访办接待来访群众达3080批7439人次。

    最后,吕红兵副会长指出:随着上海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和律师服务市场的逐步规范,上海应当形成一个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律师事业发展规律,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律师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要求的,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协商收费为方式的律师收费制度。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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