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律师协会的一项中心工作。经过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上海市律师协会已初步建立了自我维权、组织维权、社会维权三个体系;在新的形势下,维权工作重点将从个案的协调转向以维权为最终目的,通过主动和超前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在过去的一年里,市律协开展了维权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并将近几年来发生的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和审判阶段律师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十多起典型案件,以及广大律师的呼声和律师协会的意见,以“律师执业难,维权路漫漫”为题,通过《律协内参》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维权委顾问,引起强烈共鸣和很大反响;同时,向市司法局提交了调查报告,建议尽快制定《上海市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条例》,从立法的源头上为律师执业提供法律保障。
当市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若干操作规程(试行)》和二中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公布后,在律师界引起震动。在市高院召开的座谈会上,朱洪超会长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坦率直言:这两个“内部规章”影响律师业务,不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朱会长认为,审判人员与律师是我国审判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实施法律的主体,是一种统一与制约的关系。尽管双方所处的位置和职能不同,但最终都是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达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统一,从而实现效率与公正这一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双方相互制约的关系,则是为了帮助审判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使法律的水源免受破坏。正确处理审判人员与律师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强化程序公正的观念,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更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建设高效、廉洁、有序的司法环境。我国的法律制度赋予律师崇高的社会使命,历史与现实也都证明,律师是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力量,正因为如此,维护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应当成为全社会的责任。
在今年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身为市律协理事的钱丽萍律师在大会上递交了许多有份量的议案。她在“全面提高上海的法治化水平”议案中,提出了上海高院以“内部文件”等作为判决依据的问题,这些“会议纪要”、“研讨情况摘要”、“意见”、“座谈会纪要”等文件,不能公开,没有透明度,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抗辩权,而且使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无所适从,导致诉讼中的不公正。她认为,《立法法》已明确规定:法律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司法解释权。地方法院推出“内部文件”作为断案“依据”,是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悖的。她提出:上海要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与国际接轨,要引进外资,要形成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就必须讲究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必须创建一个与国际大都市相符合的法制环境。
“律师兴,则国家兴”,信哉斯言!广大律师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而辛勤劳作,律师协会在为维护律师的依法执业权益而奔走呼号;随着上海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将不断改善;广大律师将在越来越好的法制环境中依法办案,从容执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海律师的未来是美好的,上海新一轮发展的前景无限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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