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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给律师行业带来的新契机

2014年第07期    作者:吕 琰 沈 立 吉剑青 孙彬彬     阅读 9,621 次

本期主持:  吕    琰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市律协青工委副主任、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

        宾:        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新媒体中心副主任

     吉剑青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

     孙彬彬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市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

文字整理:     

 

           琰:法律咖吧以往谈了很多话题,但对于新媒体,是第一次专门讨论,希望今天能在有限的时间里碰撞出更多的火花。今天的主题就是新媒体给律师行业带来的新契机,简单剖题就有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是何为新媒体,想请沈立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对新媒体的定义或从媒体人的角度来看新媒体;第二个就是法律人如何来看新媒体;第三就是新契机。有了新媒体,有了法律人,结合在一起,无论是对新媒体行业自身发展还是对律师行业的发展,这两者都能互为因果,互相促进。首先有请沈立主任介绍新媒体发展情况。

   

何为新媒体概念

           立:新媒体是当下很热的一个概念、流行词,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全世界公认的标准定义。我个人对于新媒体的定义为———Bit Media Web,简称BMW,指具有数码和互联网基因的媒介。

        传统媒介,尤其是大家熟悉的报纸、广播、电视的传播路径是一点对多点的传播,基本上是专业的传媒机构发布信息,受众接受信息;受制于报纸、电波、电视信号的收录和转发,受众接受信息后,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基于这些交换产生的社交关系都较弱。

        报纸、广播、电视的传播技术门槛和装备费用都很高,采集(记者需要大量专业设备,尤其是电视记者)、整理(都需要大量专业编辑设备)、制作(报纸要印刷,电台、电视台都需要专业的录音室和演播厅)、发布(报纸需要邮政投递和大量零售点发行、电视和广播需要大型发射塔且受众要拥有收音机和电视机)需要消耗大量资源。因此,以往要把新闻信息采集编辑后传递出去,就需要一批在各个环节上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在专业机构里环环相扣地协同完成。因此,一个人完成新闻信息传播的难度显而易见。

        但是,新媒体打破了这种状态。基于数码和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文字影像记录、上传下载、转发、评论等新技术的大规模普及应用,使得一个人完成新闻信息传播成为很简单、便宜的事———在中国,花几百元就可以拥有一个能够拍摄照片、视频然后发微博微信的移动互联网终端(智能手机)。这是数码基因带来的巨变。

        互联网基因即互联网自身的发展运行的基本规则与逻辑,如网状分布(分布式而非中央控制式),人人都是信息的接收端、中转站也是生成端(用户生成信息,即所谓自媒体的基础),公开共享透明度极高(如人肉搜索的出现)、可以快速群聚(关注、粉丝、微信群)、社交互动性极强(高度自由选择的互动),传播速度极快(可以达到病毒式蔓延扩散)……互联网基因使得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便捷、高效、高互动、低成本。

        BMW的定义下,微博、微信、客户端是最典型、应用最为广泛的三类新媒体呈现形态。但他们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

        微博是媒体基因的社交媒体,是“同关注者”在一起;微信是社交基因的社交媒体,是“同圈子者”在一起;客户端是功能基因的社交媒体,是“同需求者”在一起。

  根据三种不同新媒体呈现形态的特征,律所、律师传播信息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如希望扩大公众知晓度的、公告型的信息,选择发微博是比较合适的,要深度交流并建立社交圈,微信更合适。客户端有特定功能,在内部管理培训、对外服务、开拓业务等方面都有用武之地。鉴于新媒体的公信力、引导力还无法与传统媒体相提并论,如果律所、律师要运营微博、微信、客户端,都应有专人持续、不断提升品质地运营。

  新媒体是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壮大而崛起的,基于移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也纷纷强势崛起。

  对此,我个人认为还有一个大趋势值得高度关注,那就是移动互联网对于律师行业必将产生极为深远和深刻的影响。

  回顾历史,工业革命中蒸汽动力和电力的出现是两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的生产力,更直接和间接推动了人类社会关系的重构,而后者,即可以随时随地廉价获得、方便储存、随身携带、分享的电力能源所带来的变革力较蒸汽动力更大。在我看来,信息时代,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地位与影响力类似蒸汽动力和电力之于工业革命。

  移动互联网的变革力量才刚刚显露,未来的影响力将远超我们现在的目力所及———基于移动互联网,各种社会关系将面临解构、重构,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将面临巨变。在我有限的法的常识中,法律是规范人和人、事和事、人和事之间关系的。当这几大关系以及“人”本身都被移动互联网改变,对于律师行业而言,其影响力就不言而喻了。

 

        琰:我们很想听听沈主任从专业角度来看,作为新华社上海分社新媒体中心,你们和相关上海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都有开展新媒体方面的合作和探索,有没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和我们分享一下?

        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和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新情况,2008年,新华社制订了《新华社2008—2015年工作设想》,明确提出实现战略性转型,把新华社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性现代国家通讯社。其中新媒体是转型发展的重点,从短彩信到微博微信客户端,新华社的各种新媒体产品层出不穷并纷纷取得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今年6月11日,“新华社发布”客户端上线。新闻和资讯,迎来新的体验,这是新华社在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方面迈出的一步。足迹遍布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名新华社记者,在新闻现场、第一时间为读者播报全世界。同时,新华视点、中国网事、新华国际、我报道、新华视界、新华体育、财经分析、新华军事、新华网、新华每日电讯、参考消息、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瞭望、半月谈……通过LBS智能推荐,新华社此前已经运营并有相当影响力、风格各异的新媒体平台将为读者呈现各种新闻和资讯。此外,新华社还在建设遍布全国的800多个党政客户端集群,读者可以通过“新华社发布”客户端找到自己家乡的党政客户端,随时关注老家的新闻。

    最近,上海分社与自贸区合办的自贸区客户端已开始建设;作为上交会重要创新配套服务的“技术交易汇”客户端已经上线。这些都是新华社通过新媒体手段服务国家战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案例。

    在微博方面,“新华社发布”腾讯微博发布厅,粉丝数达到了1200多万之巨。而国内发行量最大的纸媒,新华社主办的《参考消息》的发行量约350万份。

  短彩信方面有影响力的案例也不少———世博会期间,新华社做了世博会手机报,向中国移动全国4000万用户免费发送。上海分社和市委组织部、上海市社工党委、浦东、静安等区县组织部分别合作开发了“手机党校”系列党建类手机报。如针对两新组织的手机党校,就是针对两新组织党员分布散、人员流动性大、党建工作开展比较难的困惑,进行党建信息的定向传递。我们吕琰律师就是我们两新手机党校的读者和用户,他有切身感受。

   

法律人如何来看新媒体

        琰:沈主任这次来,对我们律协能够关注,我们也期待新华社未来能和律协开展相关合作和探索。接下来时间交给两位律师,两位律师作为行业内年轻的“老律师”,对于律师行业也有很多感悟,在律师行业对新媒体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如何运用,在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请两位律师谈一下。

    吉剑青:从技术层面讲,我们对新媒体确实是外行。经过沈主任刚才的介绍,我们对新媒体定义有了框架性认识。下面,我对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感受:我们炜衡所也是一家综合性规模所,总部是北京加上海一体化的,规模大了以后,内部管理和对外展业都对新技术、新媒体手段有需求并且该需求不断提升。比如常见的所内律师执业冲突、专业部门划分、总分和分分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等问题导致了利用新的媒体或新的技术手段来加强事务所管理和对外沟通,新兴技术及手段就显得非常必要。据我所知,京沪广深四个经济发展比较强的大城市,主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早就开始运用综合管理软件系统,所有案件的受理、批办、结案、包括内部审查、审核都通过网上完成,还通过互联网做了一些内外论坛。新媒体的功能、作用,点对点和面上发布信息,有利于事务所管理者在最短时间以最小成本对承办案件或法律服务做出最迅速反应,而且可能资源配置也是最优的。我们所在去年的全球高级合伙人会议上,重点讨论的一个话题之一就是启动我们深圳分所研发我所律师服务的APP平台,从技术层面上和专业公司做一些对接,然后开发平台,先以深圳分所为试点逐步推广。当然,APP对外的运营和营销的公众平台,可以解决大部分标准化律师法律服务的提供,但是很难覆盖和周延个性化、高难度的复杂案件。但是不管怎么样,APP做得好,运用得早,可能对一个律所特别是综合性律所,具有划时代的引领性作用。在互联网时代,超前一步甚至半步对整个事务所的先发效应、先发优势具有莫大的帮助。

  也许,律师的工作魅力就在于他所承办的很多案件可能并没有终极意义上的唯一的正确答案,尤其是诉讼律师,运用好新兴技术或许成为案子的成败关键,尤其是对证据的获取、解释、展示等等,这里就有所谓专业人士的技术成分和技术含量在里面。

  现在大所尤其是北京的律所很多都已在互联网上推出这些东西,这是事务所服务对外的展示。现在在事务所内部管理过程中,对于新技术、新媒体的运用甚至未来可以叫依赖度会越来越强,另外从行业角度来说,包括法律共同体,法院和我们代理律师之间,现在法院有时候确认送达地址时,都希望当事人或代理人留下手机号码,有些简易程序,法院通知开庭,由于强调效率,法院直接短信通知,及时性和变更的迅速快捷程度都比较方便。又比如,证据提交、质证之前的举证,开庭前法院都给个邮箱,把电子版证据和代理词、答辩词甚至于其他的一些法律文书先发给他们,这样便于法官庭后高效撰写审判文书。

    总之,新技术包括新媒体,确实颠覆了传统的人和人之间的交流模式,其实是一种翻天覆地的提升,我们现在能想象到的和一两年后会有更大的差距。技术革命越来越快,尤其是这种新技术出来以后,改变了原来的传统模式,你的思维能不能跟上,近一两年从腾讯开始,技术手段越来越多,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世界也变得扁平。我刚刚谈的对内的事务所管理,对外的无论是所还是律师个人展业,加上律师行业和相关上下游行业、法律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包括律师个体在评价专业代理案件的某种信息,发布速度、受众范围、影响会越来越强。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虽然可能不关乎个人隐私或国家(企业)秘密等,但对重大敏感话题的言论、观点就不能过于随意,应当在相对合理、规范、专业的范围内发表意见和建议。因为新技术和新媒体会把某些瑕疵的扩散范围或传播速率放大、加快。所以,在利用和使用新媒体,无论是从事事务所管理、个人对外展业中,尽量注意要相比原来传统的交流模式采取更慎重的做法。

    孙彬彬:从我的角度来看,新媒体跟律师之间的关联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部分改变了律师的营销模式,现在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利用新媒体,比如微博、微信、APP,重点还是营销的作用,营销事务所的知名度。另外一类是与法律相关的衍生出来的产品,好多律师事务所在探索,有没有可能形成一种模板化、标准化、简单化的律师法律服务产品,这都是新媒体带给律师的变化。我觉得挑战的同时对于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来说,也是种非常大的冲击,现在是自媒体时代,在越来越扁平化、多点化的新媒体形态中,最大的变化是原来所有的话语权是控制在传统媒体上,现在由于每个人都有发布权了,意味着标准化的答案、对外口径很难控制,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规范,但毕竟每个人都有发布机会了。另外一点就是,整个一个媒体变化时代都是有利于一些小企业、小律师等平民化的情况。这种变革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让一些原本在传统渠道中没有办法突围出来的小型律师事务所或者年轻律师,给了他们一个很大的机会去形成推广自己的途径,现在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很多大所也在做法律上的试点,有很多律师有专门业务领域的也会迅速利用微博和微信去推广在某一角度、领域中的专业技能。所以我觉得对我们律师界最大的影响是,这是种新型的、有利于小型律所、不太出名的律师去突围的一个比较便捷、相对费用比较节约的渠道。而原本在传统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大规模律师事务所或是某个领域已经非常专业的知名律师将会遭受冲击。因为这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原本在传统媒体上是有优势的,比如说和很多法律杂志都比较熟悉,原来的渠道也是有利于他们去推广,但是现在这渠道给年轻律师和还没有优势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建立一个很棒的可突围的机会,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法律产品,与法律相关的产品在新媒体时代可以通过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推出。这个领域有两块,一块是本身就把法律服务作为产品去开发,还有一块是法律资讯的产品,这块产品更多的服务对象是律师,我觉得这两块都是新媒体时代带来的变革。今天讨论的题目是新媒体时代对于律师界带来的契机,我觉得这两块是最核心的,而且在日新月异地发生变化。带来契机的同时,对部分人是契机,对部分人则是挑战,无论谁对于新媒体时代都需要引起关注。对于原有的大所来说,不能在这波推广的浪潮中被逐渐边缘化,对于小型规模的机构、小型律师事务所以及年轻的试图在某个领域建立自己品牌形象的这些律师就更加不能忽视这个契机。

    如果我们现在准备要利用新媒体去做些推广活动或者开发法律新产品,要立足于刚才沈主任所讲的这些新媒体的特征去考虑,就是因为有这样的特征,如果仅仅是去做一个泛泛的公众号,可能就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由于现在都平面化了,大家的关注点越来越多,哪些可以吸引眼球,我觉得有成功案例,就是天同律师事务所。现在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推广还是把微信模板做好,但是所放内容不是很专业,天同当时在做的时候也可能是想从中突围,一开始就引入了媒体人来做这块工作。为什么它比较吸引人,作为标题党,找的概念非常新颖,既能立足于法律,同时选取的点大家愿意看。自媒体时代之后,信息大爆炸,以前看报纸就能解决问题,现在同样时间里接受到的信息比原来多几百倍甚至几千倍,这时候就面临筛选问题,所以更要求用到能吸引人眼球的方式去宣传推广。自媒体情况下,没有人再会去看带有典型营销特征的新闻了,因此一定要选取吸引人的点。比方说,我注意到天同最近选取的内容是律政剧,他们选的点都是年轻人愿意看的点,比如律师如何着装、礼仪方面,看似和专业没紧密关联,但它没有走传统的营销路线,而是带有很多社交特征。

 

        琰:在微信这样一个新媒体的宣传中,律师的宣传方向会有两个,一个是对行业内的宣传,其更多的在提升业内的知名度;一种是业外对客户的营销。天同所说的律师着装、社交方面,客户是不会看的,这方面的营销更多的是针对业内的,孙律师对这个角度有何看法?

  孙彬彬:接着刚才的话题说,现在的新媒体状态中,原有的传统的特别明显的营销已经走不通了,你要做的营销是一种带有分享性、社交性的营销。目前的新媒体状态对于某类人是特别有机会的,我刚刚分析的也是对于这类人。营销有不同层次,比方说一个大所,已经不需要在某个角度去突围了,这时再去做某个点的突围已经不合适了,这个时候利用新媒体采用的方式可能不一样。目前微信比较强大的特征是利用朋友圈,传播速度特别快,还有就是大V对你的推送其实也是种提升形象的方式,如果有好文章、好的角度去讨论一个问题,还是有机会通过它去做营销的。所以我的集中观点是对于年轻律师和小型律师事务所是个非常大的机遇,对于大型律师事务所,我认为要警惕被边缘化。

  

如何抓住新契机

        琰:刚才两位律师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觉得从我个人角度,对吉律师的理解可概括为“上下兼顾,内外兼修”,线上线下要兼顾,事务所内部和对外营销要兼修。对于孙律师的理解是“契机与挑战并存”,对于中小所来说就是一次突破,一次“弯道超车”的机会,对大所可能是一次挑战,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预算、投入人手。沈主任在听了刚才两位律师嘉宾的发言以后能否从您的角度提一提未来新媒体如何为我们律师行业提供更多支持,也提一点希望或建议。

        立:我想从三个方面回应两位大律师。

    首先是律所管理层面跟新媒体之间的关系,其次是从律所展业方面,第三是具体法律新媒体产品。

    首先,就律师内部管理和服务而言,微信、客户端都是很好的选择。如微信群组已经是被广泛应用的、有利于扁平化沟通管理的新媒体手段。对于一些综合性大所而言,不妨考虑建设专用客户端,比如利用定位、签到、提醒、新闻信息推送等功能服务业移动办公;通过储存各种法律文本、案例分析来进行业务培训、实现查询备用。

     第二,对于律所展业而言,我个人觉得,除了刚才几位提到的几点之外,建议关注移动互联网带来的巨变。如我开场所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各种变化将导致新的法律法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里的展业机会巨大,蕴藏着后来者弯道超车和领先者扩大优势的机遇和挑战。比如说,新媒体相关产业链上的公司间并购会频繁出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公司之间的诉讼可能更频繁;电商导致实体商圈衰落,在商圈衰落新业态入驻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很多债务纠纷和置换需求……比如律所和技术公司融合,将客户端植入手机,提升相关律所影响力。还有,基于新媒体的信息传播法律取证是很值得关注研究的。

  第三,关于新媒体法律产品。可分几个层面,一是仅仅服务单一律所的产品。二是公共应用服务型,比如我们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志愿者在探讨开发社区矫正和戒毒管理类客户端,更好地做好缓刑、假释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的线上帮教和矫正工作。三是公共咨询服务型,就是服务大众的,不管是针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普及,还是针对公民的法律素养提升,若能够紧贴受众需求,长期坚持,慢慢植入律所律师的品牌、服务,定会获得丰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回报。最后,我非常期待具有社交基因的新媒体法律产品的出现。

    接下来,我想问两位律师同一个问题:你们及所在律所何时会与“新媒体”亲密接触?

    吉剑青:其实一直在准备,也着手在尝试。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我们要从理念上更有前瞻性,新兴技术层出不穷,假如在理念上还滞后的话,谈不上行为动作上的跟上,就可能滞后、被淘汰。所以我们首先要对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时代在理念上接受关注它;再从事务所层面,其实我们所里已经在做,要集大所综合所的实力(人力和财力),专人或专门部门要开始关注并且研发,就这块进行必要的投入。有了这两个前提,我们应当在所谓使用或升级过程中把我们的专业法律服务通过嫁接、捆绑、植入等方式融入新技术、新媒体,通过技术研发不断为我们行业做出更多尝试,相信技术变革对大所也好,小所也好、个体律师和事务所乃至于全行业都是一个接受挑战、创造机遇的时代。我们做这个节目也有一个目的,通过这个节目给上海律师全行业一个思考,要尽快尽早介入到新技术、新媒体中去。

    孙彬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已经在做了,我们“汉商视点”这块已经做了,但是关于角度的问题还在不断调整中,目前还是集中在金融领域比较多。另外我也注意到,上海律协最近也即将推出微信平台了,所以我想应该说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实际上大家都已经在行动了。

  吕     琰:再次感谢三位嘉宾来到我们咖吧做这样一期节目,短短的时间内讨论了很多方面的内容,今天这个话题刚才几位都说了,现在只是一个开始,通过这样一个话题,通过这样一期法律咖吧,为我们律师行业在新媒体大潮中再推一把力,鼓一下劲,也预祝各位能够用好新媒体,创造新契机,带来新生活。谢谢各位!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为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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