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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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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
2013年2月18日,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商合函[2013]74号,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是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对外形象,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非强制性规范。
《指南》从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员工环保培训、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多样性、社会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境监测要求、环境尽职调查、危险废物管理、环境事故预防与应急、生态恢复、清洁生产、绿色采购等方面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鼓励企业研究和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惯例。
《指南》对于为企业规划海外投资和经营方案,特别是环保方面的制度安排,促使企业顺利取得东道国审批并维持良好经营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供稿:市律协国际投资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13年1月发布《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规定了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相关事宜。该现行办法明确将台湾影片界定为“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50%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
如需引进台湾影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2、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3、坚持引进思想性、艺术性较好与技术制作水平较高的优秀影片,坚持引进不同类型、题材、艺术风格的影片。
对于两岸合作摄制的电影,则要求:1、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2、联合摄制的电影,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3、经总局批准,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的限制,在台湾完成;4、可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
(供稿:市律协港澳台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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