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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本市律师申请担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通知

作者:业务部   日期:2016-05-31    阅读:8,403次

为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经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协商确定,上海市律师协会定期向上海仲裁委推荐本市律师担任仲裁员,本次拟以21比例推荐10名律师并从中选出5名律师担任仲裁员。现根据确定事项,本市律师可报名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上海律协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2、有奉献精神,热心上海仲裁工作;

3、截至201671日,担任上海律协个人会员8年以上,或担任上海律协个人会员5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工作(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法律工作)8年以上;

4、在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中担任过代理人5次以上;

5、在民商法、经济法等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二、申请方式

1、采取自愿报名,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推荐的方式;

2、登陆东方律师网会员系统,选择“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栏目,填写并打印;

3、请将打印好的表格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承诺书邮寄至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邮件请标注“仲裁员申请”)。

三、注意事项

1、每人最多选4个专业,并提供判决书、裁决书、著作、论文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每个专业提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不少于3份;

2、担任上海律协个人会员未满8年但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8年以上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律师可选择签署履职承诺书(见附件)。签署履职承诺书的律师优先考虑;

4、申请表中个人信息为东方律师网会员基本信息。如数据有误,请通过更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后再行申请;

5、填写完成申请信息后,点击“打印申请表”进行打印;

6、每张申请表均须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材料复印件无需盖章;

7、凡需要更改申请信息或撤回报名申请的,可在201663024点前进行相关操作。必须确保寄送申请表信息与系统填写申请表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报名;

8、申请律师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2016630日。

五、审查与遴选

1、上海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律师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2、上海市律师协会成立遴选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原则,以2:1比例形成推荐名单10人,并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3、最终聘任名单将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六、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律协业务部(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邮编:200032

联系人:潘瑜  金鹰

电话:64030000-140/107

欢迎本市律师择专业所长踊跃报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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