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宗旨
近年来,涉及各类法律疑难问题且标的较大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自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各种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正紧张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将很快颁布施行。为了解决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在此类民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诸多困惑,便于清晰掌握最高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民商事争议纠纷,尤其是当前最新、热点、焦点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整体纠纷的解决思路,特开设此民商事争议解决研修班。
本研修班主要聘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领导及资深高级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知名律师、资深仲裁员担任授课老师,结合制定中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就民商事争议中有关立案、再审程序审查和执行监督等程序问题和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相关最新司法解释等法律适用中若干争议热点问题、以及民商事争议诉讼争议解决技巧等问题进行讲解。
通过本次研修学习,力求使本研修班学员掌握当前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最新热点、难点问题,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动态,增强学员间相互沟通与交流,提高学员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技能。
二、授课内容及师资
主讲专家 |
授课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姚辉 |
课题: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1.关于管辖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 2.民诉法对管辖问题的最新修改情 3.当前有关管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4. 管辖纠纷案件实例评析 5.最高法院司法实践中管辖争议解决的裁判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二庭副庭长 林文学 |
课题:最高法院再审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1、申请再审人资格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3、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4、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5、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6、新证据的范围 7、鉴定8、法律适用错误理解9、再审审查的范围及裁定再审的标准10、询问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法官 张雪楳 |
课题: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的履行问题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违约责任6.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7.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8.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9.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虞政平 |
课题:公司诉讼若干问题 (最新公司法修订及实施中的若干争议难点问题) 1.公司章程之诉2.出资责任之诉3.股东资格之诉4.股权转让之诉5.股东知情之诉6.盈余分配之诉7.决议效力之诉8.揭穿面纱之诉9.高管职责之诉10.清算解散之诉11. 公司控制权纠纷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室 吴兆祥 |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前沿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 公益诉讼 1、体例问题 2、公益诉讼的管辖 3、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4、公益诉讼费用的规定5、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部分 第三人撤销之诉 1、第三人范围的界定2、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标准及处理原则的规定3、原审诉讼是否中止执行的问题的规定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审理范围和处理方法5、撤销之诉裁判结果与原审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协调的规定6、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关系的规定7、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第三部分 回避制度和诉讼代理人 1、回避事由中利害关系具体情形的规定2、关于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的规定3、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中回避要求的规定4、院长回避程序具体要求的规定5、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部分 诉讼参加人 1、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参加人的标准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情形下的诉讼主体确定3、人民法院追加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 第五部分 第一审程序 1、增加有明确被告的审查2、受理条件(原139条)3、增加规定受理异议审查制度4、增加当事人自行列举第三人处理5、增加法院先行调解制度6、应诉答辩7、一事不再理的规定8、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9、庭前会议的准备、召开10、增加四条关于公众查阅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第六部分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请再审人资格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3、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4、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5、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6、新证据的范围 7、鉴定8、法律适用错误理解9、再审审查的范围及裁定再审的标准10、询问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审判长 雷继平 |
课题:担保物权审判实务(结合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 1.担保物权优先除外规则 2.关于独立担保适用依据3.关于担保物权期间问题 4.关于人保物保并存规则 5.应收账款权利质权问题 6.区分原则与非典型担保 |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局高级法官 赵晋山 |
课题:民商事争议纠纷案件执行难点 1.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2.有关民商事争议纠纷案件执行情况分析 3.执行及执行监督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执行法官的义务和责任5.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问题6.对执行中止的掌握7.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高级法官 高晓力 |
课题:涉外民事纠纷疑难案件法律适用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解析2、信用证纠纷疑难法律问题 3、信用证国际惯例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证规范对国际、国内信用证实务的适用问题4、涉外仲裁司法审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监察厅厅长 郑新俭 |
课题: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的若干问题 1、 新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监督解析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设计与实务 3、民事执行案件流程和监督重点 |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法官 李相波 |
课题:新民诉法证据规则的理解适用 1、对民事证据规则的整体把握2.对个案中有关证据资源的战略思考与策略设计3.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举证责任与律师等对证据资料、信息情报的收集4.法院对证据的调查与律师等在程序上的申请动议权能5.自认证据规则的形成机制与应用技巧6.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与应用技巧7.对免证事实的认知与应用技巧8.庭审上的质证及辩论规则与应用技巧9.把握合理影响法官裁判的应用技巧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玉谦 |
课题:民商事争议疑难问题仲裁实务 1、可仲裁事项及范围2、仲裁协议效力问题3、仲裁时效问题4、仲裁管辖异议问题、5、仲裁证据问题6、仲裁程序问题7、仲裁裁决及其执行 |
北京仲裁委员会 姜秋菊处长 |
课题:从裁判者角度看仲裁代理实务操作技巧 1.评价仲裁代理工作成效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2.立案阶段需要考虑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3.接到答辩通知后的不同应对策略利弊分析4.庭前程序的注意事项及特殊事项处理5.从实体审理的内在逻辑看出庭策略与注意事项6.正确理解仲裁庭的释明7.庭审结束后的相关事宜处理8.正确领会裁决书传达的信息并采取后续措施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郑艳丽律师 |
课题:涉外仲裁思路及要点问题 1.选择仲裁作为涉外交易纠纷处理方式的权衡2.“涉外”性质的确定及其意义 3.涉外仲裁中的仲裁地和对仲裁的管辖地 4.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5、上海市律协律师办理境外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4)(试行)解析 |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以报到时课表为准。专家讲课时题目可能略有调整,请以报到时课表为准)
三、招生名额及对象
招生计划:拟限100名,以报名先后为序。
招生对象: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领导及法官;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领导及检察员;各地仲裁委领导及业务骨干;各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各有关院校教学及研究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及执业五年以上律师等。
四、教学时间
(一)开课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2 日 (星期六)至17日(星期四),实际授课6天。
(二)授课地点:中国人民大学
五、结业证书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
(一)颁发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办公室“民商事诉讼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结业证书;
(二)自动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享有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殊荣。
六、培训费用
1、参加研修班人员须交纳培训费6000元。
2、收费优惠标准
(1)法官、检察官、仲裁机构、科研机构人员可享受9折,团体报名10人以上8折。
(2)兼职教授、往届学员介绍的新学员九折;
说明:如同时满足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享受。
七、授课讲义:提供教材、电子版讲义
八、报名方式
1、远程报名
(1)时间: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以收到报名表时间为准
(2)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填写报名信息,然后发送至邮箱:lawyerstudying@vip.126.com
(3) 报名成功以收到学院确认函为准。在收到律师学院确认函后三日内,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缴费:
方式一:中国人民大学收费服务管理系统缴费(仅限个人缴费)
中国人民大学将于7月1日统一发送付费邮件,请凭邮件中的支付码,登陆http://fee.ruc.edu.cn/pay.html进行缴费。
方式二:汇款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帐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帐 号:0200007609026400244
开户行: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重要提示: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律师学院学费”。
在汇款后请将汇款底单复印件传真至010-82509237。
2、现场报名 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工作时间内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报名,现场交纳学费。
联系人:郑老师 010-57158402 18501192068 传 真:(010)57158402
高老师 010-62515711 13651247353 传 真:(010)82509237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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