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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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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谢向英 上海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 宾:罗 洁 上海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朱薛峰 上海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文字整理:许倩
谢向英:今天非常荣幸邀请两位嘉宾到上海律协“法律咖吧”栏目: 一位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罗洁律师,她同时也是上海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的副主任。还有一位是朱薛峰律师,是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同时也是上海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副主任。欢迎两位。近期泉州某律师私自携带斧头作为证据,未经批准带进法庭,受到了泉州石狮法院的处罚,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今天我们就这个事件邀请两位嘉宾来进行探讨。首先,请朱律师简单评价, 对于泉州律师违规携带斧头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事件您怎么看?
朱薛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庭审,要遵守庭审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律师不能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它有杀伤力的器具进入法庭,除非是由于出示证据的需要。同时还要有一个前提, 就是律师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这个案件当中,律师是为了示证,但是并没有得到法庭的许可,进而法院才发出司法建议书,所以引发了社会上的关注。泉州市司法局、律协在收到了法院司法建议书后,也给了及时的回应。从刑事律师的角度(本人也是纪律(惩戒)委委员),我认为这个回应是准确而且及时的。
谢向英:这位律师携带一把斧头作为证据展示来出庭,后来受到了法院的处罚。我想问一下罗律师,法院罚款500元,以及向律协提出司法建议,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罗洁:法院做出罚款的决定,主要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够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庭。如果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现在石狮法院就是据此对他处以罚款。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违反了法庭秩序,法院首先要警告制止。如果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把代理律师带离法庭, 情节严重的才可以罚款。本案中,显然石狮法院认为这个构成情节严重, 所以给予了 500 元的罚款。
谢向英: 后续的司法建议书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
罗洁 : 行政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如果发现律师有一些涉嫌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以向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材料。从去年的3月份开始,在全国律协的倡导要求下, 各地的律师协会都设立了两个中心, 一个是维权中心,一个是投诉中心。维权中心、投诉中心在本案里都进行了工作,泉州律协收到石狮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迅速成立了工作小组。泉州律协会长亲自率队对案件进行了受理,然后也进行了调查。在律协的决定书里面有提到,相关工作人员去了法庭现场,也调阅了当时的一些庭审录像,最后他们认为该律师确实违反法庭规则,但并没有构成情节严重, 所以律师惩戒委员会对他不予处理。
谢向英 : 刚才罗律师提到泉州律协的决定书,就是后续网上热议的那份《情况通报》,按照《情况通报》对当时事件的描述,这位龚律师是事出有因。第一,他是到了法院以后,在开庭之前才发现有这样一份关键性证据,然后他派另外一个律师到法官办公室找审判长说明申请,但是没找到,所以才决定私自带斧头进入法庭;第二,这把斧头作为物证,在开庭之前没有提交实物证据作为举证,只提供了斧头的图片作为证据出示。这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这件物证对此案件的定性比较关键。因为律师的辩护思路是认定本案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根据被告人的说法,当时这把斧头是刚买的,而且套着两个袋子,然后用斧头去袭击被害人。辩护律师认为这种做法看不出是用斧头的刃部还是背部去击打,所以很难认定是故意杀人。因此这把斧头对此案件定性较为关键。综合这些因素,再加上后续通过视频来看,当时物证并没有让被告人接触到,被告人开完庭马上就被法警带走了,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所以才通报了这样一个决定,就是不予行业处分。朱律师,您同时也是作为纪律惩戒委的委员,怎么来看泉州律协的通报决定,因为好像很多律师都对这个通报决定点赞,觉得泉州律协做得非常好。
朱薛峰 : 我觉得这里有两点。一是是否违规,另一个怎么办。刚才罗律师讲到的,包括法庭规则在内的相关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着眼点、着重点是虽然行为违规,但是是否严重扰乱了法庭的秩序?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在这个案件当中,就像谢律师刚才介绍,它的结果是没有严重危害到法庭的秩序。作为法庭的规则,既然有规定,肯定要遵守。此案件的情况作为刑事律师,可能经常会碰到。马上要开庭时一个关键的证据出现了。这个证据可能是违禁品,也可能是管制刀具。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也在想,如果碰到这种情况, 我可能会怎么办?在此要提醒我们执业律师:这个时候最关键就是不管这个情况多特殊,我们要跟审判人员,审判长,包括合议庭其他法官联系。实在联系不上,通过上一级的领导来反映这个情况。如果马上开庭了,在进入法庭之前,也必须在开庭前事先向审判长予以说明。因为是特殊的物品,必须得到法庭许可。法庭决定如何保管,如何防止出现任何的意外情况。不管是物证多重要,情况多紧急,从我的执业经验来说,我们都要申请在前,沟通在前。如果是你作为审判长在法庭上,突然被告人的律师拿出一把斧头来,那肯定观感非常差,而且也确实违反了法庭的规则。所以我们作为律师来说,就更要认真去思考,如果我碰到这个案件,碰到这个关键的证据,我该怎么办?
谢向英 : 虽然泉州律协做了不予行业处分的决定,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作为承办的律师,也还是有一些做得不足的地方。就像朱律师刚才提到的,在开庭之前,如果先把这份证据提交给法庭,可能就比较妥当。刚才讲到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确实会碰到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情况,那么同时也会面临着不同的执业风险。比如说最严重的是刑事风险,可能受到相关的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还有民事风险,或者说人身安全风险。我想问一下罗律师,刑事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就以您担任纪律惩戒委副主任期间处理的一些案件,或者说类似投诉的案件,您有什么样的一些建议或者意见?
罗洁 : 事实上作为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们接到最多的检察建议书,是来自于看守所的。2010年,上海市公安部和市司法局发布的沪公发(2010)360号《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针对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活动中的28种执业违纪行为做了规定。我们有一些律师涉及到被处分。大家知道在看守所里会见室内是不被监听的,但相关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对监室例行巡查。有些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一些突发事件被收押了,收押以后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还有一些民事需求,需要起草个委托书或授权书。有的时候律师可能为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他们会起草一些材料,在会见时递交给犯罪嫌疑人看,或接受犯罪嫌疑人私下传递信件或纸条,这些都是违规的。有一些刑事律师就是忘记了这个规定,存在执业上的问题和风险。另外在会见的时候,也存在一些疏忽,比如说在会见时忘了把自己手机放置在看守所指定存放的地点。手机直接带进会见室内,如果在会见时手机铃声响了并接听电话,这也是违反规定的。还比如说,我们甚至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抓了以后,正好他的孩子出生,律师出于人之常情以及家属的要求,会见时在未经看守所的允许下,私下拿出手机犯罪嫌疑人看了孩子的照片,这也是违规行为。其实只要事先跟看守所沟通一下,得到许可,律师跟犯罪嫌疑人之间其实是有通信的权利。有些事情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信件的往来,跟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沟通。我们认为,律师应该遵守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最基本的执业要求,每位律师都应知晓并严格执行。个别律师的违规会见行为,直接影响到整个律师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声誉,也间接影响到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检察建议书》所指出的大量违规会见问题反映出部分律师缺乏自律意识,行业管理力度不够,应当引起全行业的高度重视。第二块就是刚提到过民事上的一些风险,现在比较多的可能就是利益冲突。有的时候律师可能也不太注意,现在很多所的规模都很大,难免有的时候同一个事务所,不同律师之间的不同客户之间发生了一些争议,原本可能各自都是互相平行的客户,某一天同所的客户之间发生一些法律的争议,那么这个时候也要注意利益冲突避免。现在来看,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行业规范,包括来自于全国律师协会跟各地律师协会制定的很多行为规范,像全国律协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像司法部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包括《律师法》里面都有很多具体的条款,就是涉及到律师的权利、义务和执 业风险的。希望广大律师在执业的时候自己能够多去关注这一点。我注意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面试考核时,已经有很大一部分的考题涉及到这一块了,也希望已经执业的律师能够不断学习,不断了解行业行政管理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操守有哪些要求,能够知行合一。
谢向英 : 刚才您讲的,比如说在看守所违规会见传递信件,如果按照现在的这种处理,一般会受到什么样的行业处分?
罗洁 : 现在按照2017年开始新的全国律协以及上海律协的有关规定,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做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对拟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律师协会应当事先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
谢向英 : 我记得当时作为实习律师在培训的时候,这一块在上课时都有强调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些执业风险。比如说,看守所会见不能递烟,不能传递相关的照片等等, 这一块其实经常在讲, 但是现在看起来我们律师做得还是不太好。
罗洁: 对,尤其是因为在几年前,我们虽然有接到这些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纪律惩戒委在处理的时候,还是区别具体情况的,只要不涉及到案情,有些是一些民事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些人之常情的事项,很多时候就给予一个警告或者训诫。但是去年新的规则出来以后,像这种情况直接就要中止会员权利了。所以非常严格,也希望广大律师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就像刚刚朱律师讲到的很多事情,事先沟通,事先请示,事先得到批准,不要用自己的感情去处理事情,也许出发点是好的,可是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谢向英 : 因为我跟朱律师其实都是在刑事律师的一线工作,惩戒完之后,其实还有维权。比如刚才罗律师讲到,律师和当事人有通信的自由,但是据我们了解,在很多看守所,当事人跟律师的通信权没办法得到保障。再展开来讲,比如最近的会见问题,全国各地的刑事律师因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问题,包括最近的P2P案件等等,涉案人都是几百个人的,所以导致很多律师会见困难,甚至网上有说北京律师早上4点半要去排队,上海也有这种情况。反过来讲,刑事律师碰到这种权利受到阻碍的,比如通信权,我们确实是想如罗律师强调的那样去沟通,但是如果碰到一些障碍,应该怎么办?
朱薛峰: 我是纪律惩戒委委员,我也是一名刑事律师。刚才罗律师讲的,每一次对会见违规行业处分进行表决时,作为一个纪律委的委员,我也有一票。我每次在投票的时候,也在想这种违规如何预防、如何避免?谢律师刚才讲到了,一个是维权,一个是惩戒。维权从解决会见难,包括法律规定的通信权利,这些目前还没有得到落实。刑辩律师老三难还没彻底解决,新三难已经出现了。先不从具体的问题去看,就从反映的途径来说 , 如果是个别的律师反映个别问题,很难在法律共同体里得到公检法的重视。我觉得我们可以通过比如说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维权委,包括律师协会、司法局,去发出集体的声音,去告诉他们这是一个共性问题,而不是个性问题。回过头去看维权和惩戒的关系,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作为刑事律师,在不同的平台去呼吁这些律师执业权利。但是每一次去呼吁的时候,我就经常会听到人家说,律师犯(会见违规)这么低级的错误 ! 所以刚才说我们可以通过协会、通过纪律委、通过刑委会来呼吁,但是同时也呼吁我们律师自律。为什么呢? 如果我们做得很好了以后,有些共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那是他们的问题。谢律师刚说到的这个会见难的问题,现在确实难。刑事辩护全覆盖了以后,看守所硬件不足暴露得更加明显。因为刑事律师、刑委会、律协,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都不停地在呼吁。以前一直需要排队会见的浦东看守所,在这次咖吧讨论的时候,已经基本缓解了会见难。也就是通过一个官方的呼吁,在尽量地解决。硬件不足,可以软件来补。但是失去了这个沟通交流的平台,这个问题就很难解决。回到泉州这个案件,律协查清楚了,他也没护短,他也及时地回应了社会的关注,所以我觉得在业内得到了大家的点赞。
谢向英: 我非常赞同刚才朱律师讲的,就是共性的问题共性处理。实际上每个律师面临的这个问题,如果通过集体去发声,那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我想再请问一下罗律师,回过头来看泉州律协,包括现在维权也好,惩戒也好,您对这个案件,包括对于上海律协维权这一块,还有其他什么想法?
罗洁: 我觉得这个案件有个特点,就是律师在事发以后,他很快在福建律师一个群里把整个过程说了一下。所以当律协,包括当地司法局接到司法建议书以后,他们不是只启动投诉受理审查中心,律师维权中心也同时开会。所以我感觉泉州律协在这一块做得比较好,他也意识到这个案件里面可能存在跟司法建议书不相符的一些事实。所以迅速地成立了专案小组进行调查,然后很快地把整个事情向社会公布。上海律协也有自己的维权中心和投诉中心。去年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出来以后,中心都有一个工作时效。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我觉得对律师的维权,对行业违规行为的一个查处,都起了既保护又惩戒的作用。从两个方面相结合,能够让整个行业,朝好的方向更快地发展。这也是去年新的规则出来以后,对整个行业的保护。
朱薛峰 : 最后我还想说一说,其实对刑事律师来说,对于非常严重的违规,甚至违法,在大家心里还是都有高压线,不会去轻易地触碰。但是在刑委会,包括纪律惩戒委工作期间,会见到很低级的错误。在刑事律师办案过程中,每个法院、每个看守所做法是不一样的,有些松有些紧。但是每一个律师,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不能因为某些法院某些看守所规则执行的不同,就养成一些犯低级错误的习惯。比如说给当事人抽烟,传递纸条等。没发生问题,他就产生了一个心理的麻痹。我想提醒同行,看守所、法院, 是应心生敬畏的地方,有仪式感的地方,所以始终要保持对自己严格要求不能放松,只有这样,才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谢向英 : 好的。非常感谢朱律师和罗律师今天光临我们的法律咖吧,也希望这一次的事件能够给广大律师提供一些警醒的思考。谢谢两位嘉宾。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整理时间: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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