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以及2012年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方案》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团体会费
1、2015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14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元/人;
2、凡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元/人;
3、凡在2015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5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事务所应缴会费总额。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6年4月5日—4月30日,各律师事务所统一以转帐方式缴纳(包括网银)。(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帐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000 030 135 50
友情提醒:
1、 律师事务所关于会费缴纳,建议在填报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后进行缴纳。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会费”一栏内,已根据标准计算出事务所应缴纳会费的具体数额;
2、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详见上海律协《关于开展本市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沪律发[2016]13号);
3、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具体事宜请咨询各区县司法局公律科(处);
4、 会费收据将于6月份之后陆续以挂号信形式寄出,请注意查收;
5、 会费缴纳期间,电话咨询量激增,如遇问题,请尽可能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答复您。
联系人:曹老师 杨老师 龚老师
电 话:64030000-128/141/143
传 真:64185837
E-mail:caoping@lawyers.org.cn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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