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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收缴2016年度会费的通知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16-03-28    阅读:19,828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以及2012年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方案》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团体会费

1、20155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561日至20165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145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人;

2、凡在201461日至20155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人;

3、凡在20156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5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事务所应缴会费总额。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6年45—430日,各律师事务所统一以转帐方式缴纳(包括网银)。(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帐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000 030 135 50

 

友情提醒:

1、 律师事务所关于会费缴纳,建议在填报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后进行缴纳。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会费”一栏内,已根据标准计算出事务所应缴纳会费的具体数额;

2、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详见上海律协《关于开展本市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沪律发[2016]13号);

3、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具体事宜请咨询各区县司法局公律科(处);

4、 会费收据将于6月份之后陆续以挂号信形式寄出,请注意查收;

5、 会费缴纳期间,电话咨询量激增,如遇问题,请尽可能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答复您。

 

 

联系人:曹老师 杨老师 龚老师

  话:64030000-128/141/143

  真:64185837   

E-mail:caoping@lawyers.org.cn

 

   附  件:2016 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6年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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