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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呼唤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的变革和繁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必须回应新时代的需求,回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大精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我国司法行为理论研究水平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指的是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或者说是指一系列指导法律职业人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和。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首先是从概念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现象的伦理学思考。这种思考不仅针对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人群之间、而且还包括他们与法律职业机构之间的伦理规范关系。这些规范一直以来稳定而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法治原则来规范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的道理伦理。因此,法律职业伦理说的是法律职业人如何行为的一般道理,它一定包括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情感、善良意志、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通过“应当”这一形式表达出来的合法性行为规则。在我们这个新时代,或者全球化时代,不论是对于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合法性还是证成性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法治发展新时代来说是根本性的。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学对法律职业的思考主要是建构在全球化时代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在这大背景下,法律职业个体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不再是它的过去,而是现代。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学中的合法性概念逐渐溶解、吸收进证成性概念,在这种思想观念背景下,我们法律职业规范建设就应当多考虑整个法治世界。
当我们面对司法改革,在法律职业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条件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抑或律师都有许多实践中的重大伦理道德问题需要我们去深入地分析、研究与解决。伦理学一般可以界定为对人生的意义和人们日常道德的理性反思活动。人们的日常道德指的是一个社会所接受的或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的集合或总合。然而,在司法对抗中,律师将当事人利益置于绝对优先地位的观念很可能与共同道德发生冲突。当角色道德与日常道德发生冲突时,角色道德优先。因为它们提供的理由是保护性理由,这样的理由具有排除能力,指引我们忽略日常道德。但当日常道德被用来评价各种角色背后的政策时,属于例外。这些政策生存了可以被称为角色“界限”的东西。排除性理由通过为角色建立起界限,简化了主体的道德任务的复杂性:主体现在只需要判断角色的要求是什么,不需要进行其他任何的实践性判断。
在西方法律职业伦理学中,角色道德理论来源于一般道德义务与特别道德义务之间的区分,前者约束我们所有人,因为我们都是道德主体;后者取决于各种社会角色或者社会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角色道德、论辩中的免责理由以及律师角色的标准概念很可能是与日常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的。西方学者把这种职业观称之为“道德积极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律师如果不认同当事人所追求目的的道德性或者公正性,那么他不应当简单地终止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应当努力施加影响,使其放弃不道德或者不公正的目的。如果说服不了,那么她将不需要顾虑被辞去委托,道德积极主义并不赞成无责任原则。坦率地说,法律行业中,律师充当当事人雇佣枪手的角色在道德上是可耻的。
在某种意义上,所谓法律职业规范的“合法性”基础,只是在法治社会发展条件下,具体的司法改革背景中,人们一般不加反思的基础信念,这个基础源自于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我们党的领导服从的信念。司法改革中的每一项要求对于每一个法律职业个体来说都具有规范效力。法律职业伦理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评判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和品质是否正当或错误,是善或恶。法律职业伦理是通过道德的方式来接触、观察法律职业道德世界。
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其一方面重视如何应用道德智慧与价值理念去分析并解决法律职业中各种道德难题,并提供具体的伦理指导,避免法律职业整体的道德迷失;另一方面为法律职业者应对新的工作环境和方式寻找合乎时代需要的新型道德观念和伦理尺度,为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变革与升华开辟道路,以此创建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道德文明。道德文明包括道德规范和道德概念,前者是用来表示大家普遍接受的行为标准,而后者是表示被作为观念体系的原则所组织起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因此,道德观念可以适用于以行为的目的、目标或结果来对行为进行评价的广泛领域,而道德规范则用来指代符合人们普遍接受的标准的行为体系。
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看,法律是作为一种维护伦理秩序的实证社会技术而产生并逐步兴起的。因此,法律自身应当是善的(法必善法),因为接受法律保护的价值是由伦理学提出建议并加以论证的。由此可见,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和引导法律职业者而创设的,具有限制性的规约行为的实证性底线道德要求。因此,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证部分。
法律职业伦理是种规范,因而它不是一种观念而是一个实在的体系。一般而言,法律职业伦理规范规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规定道德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提供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进行评判的一般准则。也就是说,当法律职业行为合乎伦理道德规范,就被评判为“对”或“正当”,得到共同体成员的肯定和鼓励;当法律职业行为偏离职业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就被评判为“错”或“不当”,通过外在的舆论谴责和法律职业行动者内在良心责备,构成一种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约束机制。
今天,我们的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以计算机信息技术等高科技为标志的全球新技术革命。这场新技术革命已经并继续对法律职业的工作方式和道德价值观念带来深刻的影响。新技术革命对法律职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道德问题,如:科学技术与道德应当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究竟应当怎样认识与对待人与法律的关系?应当怎样正确认识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新的具体道德问题如网络道德、工程师道德等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与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必须认真地回应新技术革命引起的伦理挑战。
王申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目前已在全国各大法学期刊上共发表各类论文120余篇。主持和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二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项目一项、上海市法学会重点项目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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