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等七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的阶段性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律师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律发通(2020)6号】要求,现就本市律师行业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先上岗、再考证”的阶段性措施(以下简称“‘先岗再证’政策”)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
1、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相关要求的;
2、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8届、2019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相关要求的。
二、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
接收“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的要求。
相关律师事务所在实习带教、管理期间,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劳动行政、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法律规范,确保其全职实习,与其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同工同酬。
三、申请实习注意事项
(一)实习登记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
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包括“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本人和律师事务所各自自愿签章的《关于申请适用“先上岗、再考证”就业政策,准予进行律师执业实习登记的承诺书》(其他相关实习申请材料可参考东方律师网)。
已经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提交合法取得的准考证,对其符合报名条件加以证明。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先岗再证”人员实习申请材料后,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延长审查期限。
经过审核准予实习登记的,向其颁发加注“适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人员专用”字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实习管理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经实习登记后,视为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进行管理。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在实习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随即转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已经实习的经历计入正常实习期间。
经实习登记后,擅自中断实习、兼职进行实习、攻读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学位、出国留学就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市律师协会。经查实,市律师协会将撤销该人员的实习登记,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并可视情况记入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各自的诚信档案。
(三)实习考核后有关工作
实习期满一年后,参照正常实习的规范申请实习考核。经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合格,如届时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自实习考核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将实习证交还市律师协会保管。
实习期满,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自收到实习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由市律师协会重新考核;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该“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如需申请律师执业则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四、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
实习期间,应当在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全职实习、工作,全面遵守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合理安排时间按规定程序报名参加集中培训。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考核,市律师协会按照相关实习考核规则进行面试考核安排。
五、报考法律职业资格
接收“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鼓励和支持该类实习人员报考国家统一法申请律师执业律职业资格考试,妥善、合理安排其实习和学习。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在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不认可该人员的报考条件,则市律师协会经查实后应撤销该人员的实习登记。接收“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得知该人员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律师协会。
六、申请律师执业许可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实习期满,经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合格并且届时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实习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的区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申请。
七、工作要求
(一)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先上岗、再考证”措施,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精准把握政策,结合本所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实落地。该措施是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降低执业的申请标准和实习标准。
(二)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先岗再证”实习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先岗再证”实习人员品行的动态审查,教育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有提供虚假材料、疏于对实习人员教育管理、骗取补贴(如有补贴)等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将按照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给予惩处。
(三)拟申请适用“先岗再证”政策,准予进行律师执业实习登记的人员,应当提前了解相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运行状况,如实向律师事务所说明相关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四)本通知中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集中培训和实习考核的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有关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各类规范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国家及本市疫情防控、促进就业等新政策适时调整。本通知中关于实习登记受理与登记程序的内容有效期限,暂定至2021年4月20日止,之后将不再受理相关适用“先岗再证”政策的实习登记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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