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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破产法实务高阶研修班招生简章

日期:2014-09-29    阅读:7,395次

一、课程宗旨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立法和司法层面,自20076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和企业都更加重视各种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并出台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对改进企业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破产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实践中,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地破产案件数量上升,中西部地区破产法的实施也进入了活跃期。
     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既离不开法院法官的有效主导,也与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密切相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目前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破产管理人名册,“分级分类”管理人制度正在酝酿并已在部分地区试行,管理人名册调整办法和管理人指定办法都面临新的修正,给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带来了业务拓展空间,也形成了新的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决定开设该课程,邀请全国著名的破产法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人士组成授课团队,系统全面讲授破产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全面提升破产法实务人士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准。
 
二、授课内容及师资
 
(一)授课内容
    本次研修班将按照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授课,授课方式将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形式进行,内容将涵盖破产实务各个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核心授课内容:

  • 破产立法与司法前沿问题
  • 破产文化与破产法的实施
  •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问题
  • 破产原因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 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确定问题
  •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破产重整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 破产撤销权与抵销权行使问题
  • 破产清算中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 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地方经验

(二)师资阵容
    本研修班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破产审判业务和从事破产法实务的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全国著名的破产法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杜律师事务所、炜衡律师事务所、京衡律师集团等单位的资深破产法实务律师,组建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授课师资团队。
以下是部分授课专家的简介:

  •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法学院企业重组与破产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欣新教授曾担任《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担任多家中外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的破产法专家顾问,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欣新教授曾参与苏州雅新重整、无锡尚德重整等典型破产案件的咨询和专家论证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企业破产法之管理人制度研究》、司法部项目《破产程序研究》等多项科研课题,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等报刊杂志发表二百余篇学术论文,出版书籍五十余部。

  •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韩长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上海交大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纽约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中美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伊利诺伊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东芬兰大学访问学者,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等。
    主要著作包括:《公司法通论》、《经济法导论》、《破产法学》(司法部规划教材)、《美国破产法》(中美两国元首法治项目)、《商法教程》(第12,“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项目)、《保险法新论》、《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等。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共4篇)、《中国法学》(共4篇)、《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政治与法律》、《保险研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月旦民商法杂志》等法学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被《民商法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刊物转载复印30余篇次。科研成果曾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法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奖等。另获上海交大校级优秀教师特等奖2次,上海交大、交大法学院第一届、第二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凯原奖教金“最受学生欢迎教师”称号,并获上海交大法学院凯原公共决策二等奖。

  • 章恒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


    章恒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四川大学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实践,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受最高人民法院指派,两次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工作组的专题审议会议。

  • 刘建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


    刘建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级法官,法律硕士学位。199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自1991年起在省法院民二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长、调研组长、副庭长。2010年被授予江苏省审判专家称号。在《商事审判参考》、《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与编撰《民商裁判方法》、《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等书籍。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司法解释的起草与论证,多次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就公司法、破产法问题作专题讲座。

  • 尹正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法学博士


    尹正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破产与重组部负责人,兼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东亚破产与重组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破产委员会副主席、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国际破产学会(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 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专业领域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跨境破产、庭外重组等在内的破产重组业务,以及高端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涉及公司、银行、房地产、证券、金融、信托、制造业以及其他商业领域。尹律师在复杂的投资、重组、破产计划中代理债务人和债权人方面均有丰富的经验,在一些重要案件中被任命为破产管理人和外部法律顾问,出版了一系列书籍并发表了多场演讲。20114月、20124月和20132月连续三度荣被世界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所评为“年度重组破产领域优秀律师”。20124月、20132月,尹律师被亚太地区著名法律评级机构ALB评为“年度破产与重组领域优秀律师”。

  • 郑志斌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


    郑志斌  法学博士,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兼任北大PE联盟困境基金委员会主任、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北京市律协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国内第一批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也是目前承办破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所带领的破产重组团队曾获2010 亚洲法律杂志“年度最佳破产重组律师事务所”、2013 钱伯斯中国法律大奖“破产重组年度最佳中资律师事务所”等奖项。参与破产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出版著作5部。

  • 任一民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任一民  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入册浙江省首批个人管理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危困企业拯救,互保链危机化解、破产企业重整等法律事务。近年来带领京衡企业重组重整团队律师不断参与重大企业重组重整案件,在企业重组重整、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大胆探索、小心求证,攻克了许多实务难题,设计并实施了不少创新机制。如探索并实践了公司合意合并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相结合的破产合并模式;借助破产法上“挑拣履行权”等机制的综合运用化解某破产企业核心资产不完整问题;通过砌筑防火墙隔离风险方式化解区域性担保债务危机,同时秉承“破保结合,因企制宜”的理念保护优质企业实现重生;以出售式重整模式保留营业资产核心价值,实现业务再生;通过生产自救模式拯救中小型企业;借助预重整模式快速实现企业重生;经由公司架构设计、破产程序的特殊拘束力等机制解决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重组收益等巨额税赋问题;等等。
    多次受邀围绕破产法实践中管理人实务操作的总体筹划、具体案例分析、破产法语境下的金融债权保障、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主题在全国范围开展破产实务讲座。

  •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兼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元照《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6项,出版著作和教材数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荣获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先进工作者、岳成奖教金等多项荣誉称号。
(注:以上授课老师均已同意授课,如有特殊原因导致部分老师无法授课,我院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招生名额及对象
招生计划:拟限100名,以报名先后为序。
招生对象: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审判业务领导及法官;各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各有关院校教学及研究人员;有志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等。

四、教学时间
(一)开课时间为20141026日至30日,实际授课5天。
(二)授课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校内。
 
五、结业证书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办公室办法的结业证书。
(一)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破产法实务高阶研修班结业匾牌;
(二)由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办公室颁发破产法实务高阶研修班结业证书;
(三)自动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享有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殊荣。
附:结业匾牌及证书样图

 

破产法实务高阶研修班招生简章

 


六、培训费用
(一)参加研修班人员须交纳培训费 5000 元。
(二)收费优惠标准:
1
、客座教授介绍的学员九折;
2
、往届学员介绍的新学员九折;
3
、与本院签署合作协议的律师所律师按协议约定享受优惠;
4
、各签约省律协集中组织报名的八折,5人团报八折。
说明:如同时满足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享受
七、授课讲义:提供教材、电子版讲义
八、报名方式
1
、远程报名
1)时间: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以收到报名表时间为准;
2)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填写报名信息,然后发送至邮箱:
lawyerstudy@126.com
3)报名成功以收到学院确认函为准。在收到律师学院确认函后三日内,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缴费:
方式一:中国人民大学收费服务管理系统缴费(仅限个人缴费)
中国人民大学将于您报名成功后3日内,发送付费邮件,请凭邮件中的支付码,登陆
http://fee.ruc.edu.cn/pay.html进行缴费。
方式二汇款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帐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帐  号:0200007609026400244
开户行: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重要提示: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律师学院学费”
在汇款后立即将汇款底单复印件传真至010-82509237
2
、现场报名 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工作时间内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报名,现场交纳学费。
联系人:高老师 13651247353 01062515711 传 真:(01082509237

 

破产法研修班报名表.doc】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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