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举办了一系列多姿多彩的纪念活动,以展示上海律师风采,凝聚行业力量。《上海律师》从2020年第2期开始特增设“获奖征文”栏目,刊登“不忘初心 践行法治中国梦”征文活动获奖文章,以更好地记录上海律师在推动民主法治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反映和传达上海律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考和感悟。
有人说,“法援律师”是“走过场律师”。每每听到这句戏谑,我都会认真地反驳:“请你看看,我们身边有多少法援律师正不辞辛劳、风里雨里,做着调查取证、与被害人和解、与家属沟通、帮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工作。他们在法援案件中所付出的工作量、时间和心血,与在日常收费案件上的投入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1994年司法部首次提出法律援助制度设想并予以试点后的25周年。上海作为全国“法援制度”的先行城市,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而这全然离不开法援律师们悉心无私的奉献。今天,我就从一名“法援律师”的视角,谈谈这些年来让我心酸又感动的法援心路历程。
每个人在太阳下都有一个位置
从事法律援助多年,从刚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开始,我就带着对律师行业的新鲜感、对办理过案件的期许,加入了法援律师团。
那时,法律援助制度还未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分配给我们法援律师的案件都较为重大。比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等暴力或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第一次为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该案件因影响恶劣而被电视台和新闻媒体争相报道。首次会见,嫌疑人见我是一名年轻的女律师,丝毫没把我放在眼里,还挑衅地说自己的父亲当年也是因为故意杀人被定罪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当时,我瞧着嫌疑人恶狠狠的眼神,浑身都起了鸡皮疙瘩,但我马上调整了自己的状态,对自己强调:“我是他的辩护人,哪怕他全身戾气、毫无悔意、对外界充满了敌意,都不妨碍他作为受援人应当获得辩护的权利。我既然受到法援中心的指派行使辩护权,倾听、说服、释明就是我应当履行的职责。”我们连续会见了多次,犯罪嫌疑人逐渐打消了对我的不信任和防备,在了解他所谓“临时起意杀人”的案情背后,我也挖掘到了他那敌对人格形成的背景。
同时期,我被指派为一位八旬老人向他的四位子女索要赡养费,这位老人每次见到我,都要落泪十分钟,反复哭诉自己的不幸经历。每每这时,我都觉得“子欲养而亲不在”虽悲哀,但“子孙满堂却无人赡养”更令人唏嘘。
在法援办案的过程中,有时我会为前文中所提到的那种民众公认的“大恶人”辩护,有时又会替像赡养案件中那样的可怜老人去维权,随着时间的积累和类似的案件越办越多,我的感悟也发生了变化。当我是法援律师的新手时,我坚定地认为,我与受援人是两个不同世界的人。他品行坏,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只为他的合法权益辩护罢了;他受到不幸遭遇,我为此感到同情,但这就是她的命运。无论如何,作为法援律师,我只是他们案件中置身事外的旁观者而已。而现在,我的感受在潜移默化中已截然不同。每次代理案件,我都会去挖掘“受援人为何会作出这样的行为”“导致受援人如此经历的土壤是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底层人群的普遍困境”。在一次次的探索中,我愈发感到,人没有纯粹的善恶之分,人与人是平等的,每个人在太阳底下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没有谁天生是社会的蛆虫,也没有谁必然成为社会的英雄。我不再带着鲜明的憎恶观去看待犯罪嫌疑人,也不再充满着居高临下的同情去对待贫苦的当事人。同理心促使我在代理案件时,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和感受这个世界,想想他们所遇到的困境,想办法去多维度地帮助他们。
当我们向受援人施以援手
便带来了劈开黑暗的光
近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和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许多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矫正帮教上投入了大量精力,从而让祖国的下一代——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多地得到社会的关怀,走上人生的正轨。
我曾办理一起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得相对不予起诉结果的案件。该案系电信类诈骗案,受害群体广泛。我被指派时,本案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而我的受援人因犯罪金额多,已被侦查机关认定为诈骗“数额巨大”,即基础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见到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我的心情很沉重,犯罪嫌疑人刚刚18周岁超7个月,只是为了寻求一份工作谋生,而不幸进入诈骗团伙设计好的骗局中,成为犯罪团伙的一个业务员(棋子),工作五个多月便被公安拘留了。会见完后,我马上明确了两个办案目标: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行为可能发生在未成年的时间段(被拘留时已成年),本案不应与其他成年人共同审理;犯罪嫌疑人受人误导才入歧途,如果服刑三年以上,他人生的黄金时间都将耗在监狱,对他的成长、未来的发展并无好处,我要为他争取从轻量刑。我把案卷材料反复研究了几遍后发现,我们的阅卷证据材料中少了审计的电子文档,这份审计电子文档也许恰恰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是在其未成年期间。
于是,我让助理律师与承办检察官、案管中心反复沟通,又去了检察院三趟,终于在共同犯罪审计材料中发现了几行涉及我当事人的犯罪金额数据和手写的时间节点,正好印证了我的猜测——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未成年期间。于是,我马上联系本案承办检察官,申请将本案移送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室,此时距离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到法院的最后时限仅剩一周。承办检察官接到我的申请后,十分重视,立马开展了对证据的核查,在确认我所陈述的情况符合事实后,即将涉及我当事人的案件部分移送到了未检科,此时我又确定了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为少年争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我联系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沟通退赔,他母亲是一位农民,丈夫刚患肝癌去世,但她对儿子非常关心,她向我保证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去借款来退赃,弥补被诈骗对象的损失。当时,她的一句问话触动了我:“沈律师,我的孩子确实做错了,但小孩这么年轻,如果有犯罪记录了,以后还能考公务员吗?我孩子的孩子会不会也受到影响?”那一刻我体会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他们和国内千千万万的普通家庭一样,有着最朴素的是非观,有着最朴素的理想,他们不过是希望下一代能比自己生活得更好、有更明朗的未来。我拨通了未检科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讨论了做“不予起诉”的可能性,检察官和我一样感同身受,她说知道肝癌治病耗费不少,犯罪嫌疑人家里可能欠着许多外债,现在生活来源只有少年的母亲,对于退赃,要让家人尽力而为,她也会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去作出相对不予起诉的努力。果然,少年的母亲没有失约,在移送起诉的最后几天内,通过东筹西借将退赃金额凑齐并退还。之后,检察院以最快的速度为我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以及做出了相对不予起诉的决定。少年的母亲在检察院不停地感谢检察官、感谢我和我的助理律师,给了她刚成年不久的儿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送别少年和他的母亲回老家时,我叮嘱少年:你的无犯罪记录是大家为你争取得来的,你要好好珍惜,做个好人。少年和他的母亲又一次哭了。我再一次深深地感受到,如今的社会,有多少人是在负重前行,但他们始终保持乐观,这就是生命的韧度。而我们这些法援律师,如果有机会能为这些陷入困境的人群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他们多做点事,教人从善,对他们来说,就宛如获得了救命稻草,在黑暗中看见了带来希望的微光,这才是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终极意义!
汇聚蚍蜉之力 亦能撼动大树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身边就有许多长期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他们都是法律援助律师团的一员。每次看到他们除了完成援助律师需要做的本职工作,还挺身而出帮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做担保人、帮家属做“侦探”寻找失踪的孩子,我就深感温暖在人间。
目前,法院、检察院、劳动仲裁委、看守所等都安排了专门的律师值班点,为前来询问的民众解疑答惑、提供法律帮助。像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值班窗口,每天会有五六十名人员前来咨询,法援律师从早上接待到晚上,基本连喝水、去洗手间的时间空闲都没有。去看守所会见时,因现阶段看守所羁押人群诸多,通常需要排队一个半小时以上,坐在看守所的长板凳上等待时,几名法援律师相视而笑:原来你也在这里。
如果你问我,为什么愿意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帮助这些受援人群?是出于责任,还是履行义务?我会回答:除此之外,当我站在受援人的处境去感受过他们的世界后,我就再也不能置身事外!法援工作是汇聚个人之力后的团体力量,单个的法援律师发挥的社会作用还太小,中国众多的法援律师结合在一起,团体力量才强大。值此建国70周年之际,我呼吁更多的律师加入法援律师团的队伍,每位法援律师都像受援人一样去感受世界,怀着对法援工作的热忱,付出我们的心血,一步步将祖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推向前方!
沈丹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获“第三届闵行区优秀女律师”,现为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主攻大文娱产业法律服务。信奉“言而有信、言而有行”,热爱足球和创作,自谑“是被律师职业耽误的戏剧创作人”。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