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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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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近30年在法律前沿工作的老师和律师,笔者以为,降低维稳成本,有序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是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应以合法处置为中心,适当运用合法合理的策略,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基础上,采用多元化方式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达到既恰当妥善地解决社会矛盾,又实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正之目的。
众所周知,近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特别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要武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笔者结合亲身代理参加化解的2012年“12·28”纵火案之案发情况、救助方案、实施落实、及化解此类矛盾的核心方法等来浅谈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是化解各类矛盾的真正法宝之体会,与同行们交心。
一、案情简介:
(一)案发情况
2012年12月28日凌晨3时11分21秒、3时14分41秒、3时14分58秒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到报警称:该区杨树浦路某弄某号后门、周家牌路某号和周家牌路某号三处分别着火。
经杨浦公安分局刑科所和消防支队勘查发现:杨树浦路某弄某号过火面积为4平方米左右,门外倒卧一男子,外套中有遗书一封,该男子沈某,出生于 1954年10月26日,现住地杨树浦路某弄某号底层。经杨浦公安分局刑科所和消防支队勘查,此次火灾原因已查明:系人为放火,放火者沈某已在其本人放火后自焚身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因此依法认定:因犯罪嫌疑人沈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在杨树浦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救出3名伤者,被害人受伤后立即被送往长海医院进行救治,现3人均已平安出院,正在康复中。
(二)救助方案
“12·28”纵火案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各相关部门多次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对伤者的帮扶、救助方案。笔者作为有关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接到通知后立即到岗,直接参加会议的讨论并发表法律顾问对此事件的意见。笔者在会议上首先提出救人为第一要素,让受害人恢复生命体征是要点,在笔者的提议下,会议首先达成救人为第一位的基本共识,依法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体现对社区百姓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作出方案是:区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时出面与长海医院进行沟通,采取先救人再付费政府交待的方式及时挽救被害人的生命。经多次会议反复讨论,考虑到本案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责任本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但该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而被害人当时仍在医院治疗,故有关街道办事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从人道救助的角度必须以第三方的立场及时对被害人给予帮扶、救助,并立即确定了相关救助方案和实施方案之负责人员,包括法律依据和法律咨询。
(三)实施落实
对3名被害人的帮扶、救助方案基本确定后,有关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红十字会、各类公益基金、慈善机构募捐等社会组织对被害人进行募捐,帮助被害人筹措医疗费用,并先行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50余万元以挽救被害人的生命。在被害人生命体征基本恢复后,有关政府街道办事处数次组织与被害人及家属见面协商救助补偿之具体事宜,其间均有笔者以法律顾问身份出面作为第三方参与期间的协调工作,被害人及家属从最初的情绪激烈、激动、以上访、信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到最终与相关部门和律所达成了帮扶救助的一致意见。依照10余次会议研究拟定的救助方案及与被害人协商的结果,笔者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草拟《救助协议书》、《确认承诺书》。2013年4月2日在笔者的见证下被害方3人均与有关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救助协议书》、《请求一次性帮扶救助之申请兼确认承诺书》。至此一场非常激化的社会矛盾,人为纵火事件的严重后遗症得到妥善处理,矛盾得以全部化解。
(四)结论
有关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理“12·28”突发事件中在多次倾听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坚持政府是案外人,是第三方,不是伤害案件的责任人,更不是伤害案件后果的承担者,故在整个事件的应对、介入中均在法定的政府职责范围内以道义为出发点,谨慎引导积极救助为基点,让笔者直接参加依法全力做好协调者的工作。期间,笔者从法治理念的角度研析了全部案情,指出: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在整个事件中政府不应也无理由对被害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政府作为人民的管理者,又不得不在类似突发事件中及时积极地介入进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笔者以为如何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介入其中,是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作为法律顾问应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参加并积极投身的此次“12·28”突发事件的无任何后遗症妥善处理很好地体现了政府职能,妥善平稳地化解了激烈突发的矛盾又不使政府深陷其中。而律师参与到该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亦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既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解决被害人的法律疑问,又能让被害人放心地与政府达成协调一致的救助方案。
二、对“12·28”突发矛盾案件的分析点评
(一)本案的讨论焦点
本案的讨论焦点是必须首先明确政府并非该事件的责任人,而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用法治的精神对被害人给予帮扶救助化解该突发性矛盾,维护社会的有序、稳定、和谐。
“12·28”纵火案系突发性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沈某已经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现实情况给本案件的处理带来诸多问题。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责任主体,被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包括被害人的抢救费用以及被害人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整容费等发生的必要费用,也可由被害人与直接责任人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刑事案件无法立案,导致政府不得不介入其中化解此突发矛盾。因为社会矛盾是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不同族群之间基于物质或精神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正确及时依法解决社会矛盾,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路径就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的需要。笔者以为社会矛盾化解采用法治方式,实际上指的是,要在现在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全面考虑各种法律的适用关系,整体把握法律的运行,从而得以化解该类社会矛盾。
(二)探讨运用法治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
第一,对“12·28”突发案件的处理上,律师和政府职能部门均须谨慎尽职,把握矛盾过程,分步骤有节有理地处理相关问题,社会矛盾的发生是一个过程,对于那些长期存在而又没有造成大规模社会影响的社会矛盾,我们可以慢慢做工作,讲程序。但是对于紧急的社会矛盾,就像笔者参加的2012年“12·28”纵火案,“救人”乃是当务之急,这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辖区内居民的关怀体现。面对紧急的社会矛盾,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坚守岗位,全方位协调组织工作共同解决矛盾。
第二,处理紧急的社会矛盾,要控制事态,防止恶化。对社会矛盾,特别是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要防止出现更为严重和恶劣的后果,因为,作为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当机立断在法律框架内采取得力措施立即制止矛盾扩大化,尽量减少损失,降低风险。有关政府部门在2012年“12·28”纵火案中,为了急救3位受害者及尽量减少损失,案发后有关政府第一时间组织紧急会议要求各部门配合做好伤者的帮扶救助工作,法律顾问在得到通知后立即依照有关区政府的指示,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参加了历次会议讨论且发表了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在处理该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区政府必须依法明确立场,政府不是责任人,从法律角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只能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伤者给予一定帮助。在此基础上,组织与被害人协商帮扶救助方案。有关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律师即法律顾问作为第三方做调解工作,加入笔者参加的协调,使被害人更清楚地了解法定的自己所享有和应主张的权利,在法律的基础上使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第三,要以合法处置为中心,兼顾风俗习惯。社会矛盾发生以后,作为公民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合意解决,只要不违背一般强行法,其合意就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够合意解决的社会矛盾,化解矛盾的裁判者就必须坚持以合法为中心,合法的含义有二:即合法解决纠纷的第一层含义就是社会矛盾化解要符合法律的要求,用法律来解决纠纷,是法治的应有要求,社会矛盾化解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包括:第一,目的合法。化解社会矛盾,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第二,手段合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和实现手段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恐吓、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迫当事人化解纠纷和矛盾,其中的手段,首先就是依赖信息公开,让当事者知道真相,甚至可以让当事者参与。其次还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要化解矛盾,当然要知道利用利益诉求,才能依法化解;禁止利益表达只能导致更大的反弹。最后,还应当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让老百姓为自己做主,实现真正的矛盾化解。第三,依据合法。化解社会矛盾,该依据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第四,程序合法。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政府机关在做出决策时,或者法院在依法进行纠纷化解时,程序问题至关重要,政府决策违背程序导致败诉的案例已经非常之多。
合法的含义之第二层,就是合理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坚守法治原则和精神。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一定程度上说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在法治理论当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要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即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果适用法律规则会违背社会公平正义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则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多种方法。故笔者以为首先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做出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很多时候,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就是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法解读法律的过程,正确地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让当事人更加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和意义,达到让其晓法和自身权利之关联性的目的。其次,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协调方式,要综合矛盾案件所涉各方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使当事者理解并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故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正确衡量各种利益,特别是要坚持人民群众利益优先原则,正确定位群众利益。
(三)本案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案
被害人治疗结束出院后,政府组织多次与被害人就帮扶救助方案进行协商:有关政府街道办事处就“12·28”案件于2013年1月8日、18日、28日多次讨论案件的处理方案,并于2月1日在笔者参加即律师的协调下与被害人及家属见面,协商救助办法;2月6日、3月5日分别召开会议讨论案件的解决方案,各部门在前次与被害人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救助办法,并于3月8日再次与被害人及家属见面,笔者作为律师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会议,沟通帮扶救助方案;3月21日会议确定最终帮扶方案,且于4月2日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协议书》、《请求一次性帮扶救助之申请兼确认承诺书》。
(四) “12·28”突发案件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1、政府的地位
首先应敢于大胆地明确政府不是本案件之责任人。从法律关系上看,犯罪嫌疑人沈某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因沈某死后赔偿责任应由沈某的继承人在沈某的遗产范围内来承担。而政府对被害人的救助仅限于职责范围内,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挽救被害人生命,给予适当帮助。政府的法定行为表明其在介入事件后千万不能大包大揽,处事、谈话等均不可以对方“当事人”自居,以承诺或表态方式进行,应多以调查了解情况做调解方式介入,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联系起来进行调解工作。
2、政府有关部门的实施人员立场和处事方式:有礼有节、有情有法
此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实施人员的立场和处事方式至关重要。在谈判过程中,首先不可盲动,要确保组织得力。实施人员应坚持以政府是案外人的态度,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引导被害人在生命特征稳定后应积极采取诉讼方式,向责任人争取权利,引导被害人理解政府是在帮扶救助,而不是承担责任。化解矛盾谈话中不可随意承诺、表态,要知道实施人员在与被害人及家属谈话过程中的一言一行即代表政府、代表本部门,谨言慎行,注意被害人及家属可能采取录音的方式将政府牵扯至事件中成为当事人的另一方。要站在帮扶救助的立场上,妥善小心处理,同时也要让被害人真正体会到政府是站在自己一边的,是在切实为自己解决问题,做到有礼有节、有情有法。
三、通过“12·28”突发事件的处理,我们的认知和得到的启示
(一)处事原则:发生人身伤害案件第一要素是抢救人的生命,使人的生命体征恢复,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后,无论伤者是谁、责任主体是谁,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的第一要义是抢救伤者生命、使生命体征恢复。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各项权利,发挥政府法定的政治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政府作为百姓眼中的“父母官”,在发生人身伤害案件时,应牢记第一处事原则:抢救人的生命,使人的生命体征尽快恢复。
(二)政府处理矛盾的方法论:既不可逾越,又不可不理不睬
一切行政行为均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任意行使权力。在此次“12·28”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看到,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在法律的范围内适当有情操作。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对治疗帮助伤者的义务大包大揽,也不能不顾伤者的生命安全刻板地追究事件责任。行政机关面对突发事件,应有礼有节、有情有法地处理,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伤者必要的人文关怀,在百姓危难之时伸出援手,但又不能放弃基本的原则即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支撑。此次“12·28”突发事件的处置正是坚持了这一原则,才使被害人得到了及时的救助,又没有使杨浦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逾越法律造成不必要的恶性影响。
(三)对外交涉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政府在与突发事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交涉过程中,特别应注意谈话、沟通、协商的技巧。既不可以随意承诺、任意表态,也不能让被害人感觉政府是在推卸责任。政府派员应当关注:注意谈话的方式,多以调查了解情况进入,引导被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将被害人与施害人或其家属联系起来进行调解工作。在谈话中,还要注意被害者或者普通百姓在要求政府帮助时采取如录音等方式要挟政府有关人员,故更要注意交涉中措辞和语气,绝不能大包大揽随意作出表态。在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权责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在维护被害人权利的立场上,帮助引导他们以正确的方法、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四)如何帮助被害人认知、处事
遇到“12·28”类似突发事件时,被害人往往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找到政府要求政府给予帮助。然此类突发事件多为刑事案件,系刑事犯罪行为,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系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故被害人的损失应由该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向直接责任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即使如“12·28”纵火案中犯罪嫌疑人已死亡,其继承人亦应承担遗产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在向被害人告知清楚权利、责任的基础上,引导被害人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使被害人明确政府不是责任主体,对于被害人受伤及其他损失,政府从法律的角度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政府出于道义及保护公民的立场,会给予适当的帮助,但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真正维护权利。此次“12·28”突发事件的处理上,区政府的应对很好地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笔者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以第三方的地位介入的方式,使被害人更容易弄清自己的权利和事件的责任主体,避免被害人采取不理性、不合法的方式处理矛盾,从而预防和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上笔者深有体会的是:任何突发事件的处理,必然会影响各方的利益。在突发事件平息后,如何做好后续的纠纷化解和救济工作,对能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人民以人文关怀,是此次“12·28”事件顺利解决的关键。既解决了百姓的燃眉之急,又有法律的支撑,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有序、稳定和和谐,使各方均得以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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