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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燏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许倩
黄超: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的法律咖吧。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黄超。前段时间娱乐圈中翟天临论文造假事件,引起了全民的广泛讨论。翟天临因“不知知网”而引起网友怀疑,继而被网友搜索出其多篇论文涉嫌抄袭,之后翟天临主动退出了北京大学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并被北京电影学院撤销了博士学位。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吃瓜律师在八卦之余,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如何看待这个事情呢?今天有幸邀请到了刘峰律师和黄政燏律师作为嘉宾和我们一起讨论。
首先请教刘律师一个问题:根据知网查重的结果显示,就事件中翟天临的硕士毕业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46%,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达到了32.6%。我们知道在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到其他作者观点、文章或者一些表述。翟天临的论文的复制比达到32.6%的比例,是不是会被认定为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呢?
刘峰:其实这个文字复制比例只是认定著作权侵权比较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因为在整个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过程当中,法院还是看你所抄袭的内容到底是实质性的、核心的内容,还是一些普遍的观点。就目前网络上所显示披露出的翟天临的论文和网友的比对,我看到确有大段的抄袭;但是因为我不知道他所抄袭的内容在整个论文当中到底属于是核心观点,还是一般性的观点。所以对于是否侵权的评判依据,还是要看这篇论文是否有独创性,他所引用的内容是否成为了自己论文当中的最重要的一个观点。
黄超:刘律师的意思就是不能只机械地看复制比例,这个数字还是要结合文章的具体内容,包括它里面的一些核心观点是不是实质性相同等来综合判断。那么,我想接着问下一个问题:如果说认定它构成侵权的话,主要会涉及侵犯了著作权哪些权利?
刘峰:首先,抄袭往往不会去具体注明我这段内容是从哪里引用的,那么这就涉及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其次,还会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等,这些都是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因为《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十多项权利,在起诉的时候法官也会问你,请明确到底是侵犯哪些权利?所以这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必须要做明确选择的。
黄超:好的。我想问黄律师一个问题:如果说根据刘律师的观点,假设翟天临的论文已经侵犯了第三方的著作权,那么作为被侵权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他能够通过哪些途径来主张权利,以及他可以要求翟天临承担哪些责任呢?
黄政燏:著作权权利人要求保护权利的途径其实很多。比如可以发公众声明。之所以要公开发声明,是因为翟天临涉嫌抄袭已经是公众所认知的,这时候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发表声明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再如,也可以请律师向翟天临寄送律师函,或者寄送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的函件;当然,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至于所侵犯的著作权内容,权利人可以要求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保护的完整权。另外,因为翟天临还把自己的论文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了,也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然后是侵权责任,首先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但所抄袭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多篇文章,涉及很多作者,可能还有单位、机构。最终侵犯了哪些权利?这些作品的权利人究竟是属于谁?还有待于最终事件明确之后才能够确定。其次,权利人可以要求翟天临赔礼道歉。但是赔礼道歉这一诉求根据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惯例,除非侵权行为已经侵犯了个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或商誉,否则,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基本不支持。不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做错事就应该赔礼道歉。虽然普通大众基本这样理解,但现在的司法体系不支持,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法律条文的制定看,无论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侵犯民事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其中就包括赔礼道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赔礼道歉诉请的条件非常苛刻。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赔礼道歉,但是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第三,就是消除影响。第四,还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而就赔偿实际损失范围的层面,一个是直接损失,一个是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两方面的具体金额对证据的要求也很高,很难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的确定赔偿数额。
黄超:是不是赔偿标准相对比较低?我看到类似这种版权侵权案子的赔偿金额,一些判决里一般就几万块钱。
黄政燏:其实《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可以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额,即法定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时比较保守,支持高额赔偿的可能比较少。对于论文抄袭,除非论文发表后公开出版,并形成了商业性的收入,可能会有比较高的赔偿额。像翟天临这种虽然论文发表了,但没有公开出版发行的情况下,所涉及的商业利益会比较少。如果成讼,赔偿额应该不会高。
黄超:两位都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我想问一下: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多学术工作者,特别是一些文字创作者,在工作当中应该如何注意规避法律风险呢?两位律师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刘峰:我觉得作为学术工作者,规避还是要从自身抓起。首先要有正确的学术观,要坚持独创的原则,这是一个大原则,否则就不是一个学术性的研究了。在这个大原则的前提下,当中有几个点我觉得可以考虑:一是合理使用,另外一个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著作权侵权,这三个界限是需要把握好。如果内容和观点不是自己的,那么就要去征得原作者的合法授权,并进行正确地引用。在把握好这几个关系之后,我认为相对来说是不太会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黄超:刘律师刚才讲了几个概念,一个是合理使用,第二个是法律许可。那么对于合理使用和法律许可,在专业层面是否做一些相对比较浅显的解释?
刘峰:就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当中是有条文规定的,主要的标准是:(1)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你要写明原作者的姓名,包括其作品的名称;(2)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他人作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3)引用必须适当,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4)引用的应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是合理的使用。而法定许可,就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但依法不被认定为侵权的制度。比如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等。
黄超:另外,我们注意到在这个事件当中,北京电影学院撤销了翟天临的博士学位。学校作为国务院授权的教育机构,对学术造假行为的主体进行了行政处分。我想问一下两位:撤销学位的行政处分的依据和标准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要以我们前面讨论的以构成版权侵权为前提?
刘峰:我个人观点是不一定,因为学术不端的认定并不是必然要以构成著作权侵权为前提,学术不端的认定范围是比著作权侵权这个范围更大,侵权是学术不端行为之中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状态。所以,以著作权侵权倒推是不是构成学术不端?那著作权侵权肯定属于学术不端,但学术不端不一定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黄超:所以学术不端的标准,外延要比侵权更大。
刘峰:对,因为著作权侵权是很严格的、法定的认定标准。
黄政燏:我来补充一下,要撤销学位要有实质条件和要求的。因为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区别,每个学位的授予条件不一样,撤销要求也不一样。翟天临博士学位被撤销了,硕士学位没有被撤销,大家虽然有质疑,相关机构也正在查,这个事情还没有结束。仅就博士学位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博士学位的授予有三个硬性的条件,一个是关于知识掌握方面的,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第二是科研能力方面,要求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第三个就是科研成果的要求,一定要是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也就是说你不管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去呈现学术能力,但一定要达到以上三个条件,才有资格被授予博士学位。除此,还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比如说首先要通过博士课学位的课程考试,再完成博士答辩。课程考试要求其实也很高,共有三块,第一块关于哲学方面的,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方面;第二是基础理论和专业课方面的,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第三是关于外语的要求,从1981年1月1号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就规定如果要获得博士学位,申请人至少要掌握两门外语。第一门外语要求是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而且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是要求第二外国语有阅读能力,只有满足了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达到相应的条件,通过相应的考核之后,才有资格参加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当然不同的学校对于博士授予也有自己的要求,比如说,有的要求在核心期刊发1到2篇论文,有的对科研成果的级别也有要求,而且要求在申请博士答辩之前,相关论文要么发表,要么就获得正式的录用通知,诸如此类。
再回到这个问题本身,撤销博士学位是不是一定要构成著作权侵权?刚才刘主任说得很好,其实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非常严格,你满足不了相应的要求,理论上是不能够被授予这个博士学位的。而侵犯著作权,已经是严重到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层面。刘主任刚才也说了,如果有抄袭情况,肯定是会导致被撤销的,但是即使没有抄袭,如果不满足国务院学位关于学位的一系列的规定,你也不应该被授予这个学位。如果被授予,也应该被撤销。
黄超:好,谢谢黄律师补充。我注意到翟天临博士学位现在已经被北京电影学院撤销了,吃瓜群众也表示支持,他个人应该也表示认同。那么假设今天翟天临对于撤销存在异议,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是应该有一些救济途径?
刘峰:如果翟天临对这个处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北京电影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翟天临对复核决定还是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最终他还可以有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据是《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33条。
黄超:所以其实撤销学位可能是一个行政行为,还是可以按照行政的救济途径来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来解决。另外,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也注意到,有关翟天临原来家境富裕,后来因他父亲生意失败,全家跑到日本去打工生活等等好多家庭的、个人的信息资料都暴露在网络上了。我们实务中也发现以前有很多类似情况发生,明星也好,或者有时不是明星,一旦出现一些问题,大家通过各种人肉搜索,把各种各样的信息都曝光到网络上。我想再问一下两位:对于像这种明星的隐私保护,到底跟一般的公民有没有区别?明星本身还是不是需要隐私权保护?
刘峰:不管是不是明星,隐私权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但是的确对于明星和一般的老百姓,需求可能是会有些不同。明星希望自身有更多曝光,希望得到大家关注,所以他会把自己的隐私权有一些适当的让渡,可以开放得大一点,所以才导致我们会看到很多的相关报道,这也是明星所能承受的容忍范围。那么,哪些是不可报道的?我认为如果是事实,比方说,吸毒或者不良行为被报道了,这个算不算隐私?是不是应当被保护的隐私?我觉得这个不一定。因为这是事实报道。就比方,说他是一个杀人犯,你说这是隐私不能报道,我觉得这个就超出了隐私的概念了。它是事实的认定。所以作为明星来说,的确他应该有让渡的选择。如果他不愿意,也可以要求什么都不许报道,作为明星一个字都不许见诸报端,他可以这样提要求,这是他个人的选择。所以我觉得整体来看,作为一个明星,他是比我们的忍受度要大得很多。
黄超:所以他作为明星,本身隐私权保护的边界跟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还是有差异。黄律师你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黄政燏:其实我之前做过很多案子,涉及到这个问题,曾认真思考过。第一,需要考虑的是,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权?第二,如果有的话,权利的边界在哪儿?毫无疑问,任何人都有隐私权。而明星的隐私权就像刚才刘主任讲的,应该有适当让渡,但是让渡的界限在哪里?
首先,我认为应以他在宣传自己时所涉及的方面为限,涉及哪方面,这方面的隐私对他来讲就一定程度地让渡了。比如说,明星介绍自己的经历、宣扬自己的学历、介绍自己的家庭背景、介绍自己的朋友圈等。既然有这种介绍,公众自然有权利去核实这个介绍是不是属实。所以凡是明星在宣传自己的人设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方面,只要公开宣传,那么该方面隐私就应该让渡了。
第二,就是在明星没有宣传的情况下做了一些事情,是不是也应该受到保护?比如说,从来没宣传自己吸毒,但是如果吸毒了,或涉及黄赌之类的,只要有,作为公众人物就应该对社会有一个正面的导向、正面的影响。你既然做了这些事情,公众有权知道。如果做的话也应该可以被公诸于众,让大家正确来认识你。
黄超:谢谢黄律师。两位都是知识产权界的大咖,都非常专业。除了刚刚我们讨论的这些话题以外,从你们两位的专业角度来看,还有什么特别的地方需要关注呢?
刘峰:我另外想到的是一个社会效应问题,因为专业观点其实刚才谈的还是比较多,其实翟天临这件事情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我觉得最近这段时间,这个方面新闻还挺多的,也就是说明现在社会都比较崇尚诚信体系的建立,而不是像过去只要是名人无论做什么都没关系。
如果翟天临抄袭,但没有被惩罚,没有被撤销学位,大家都会觉得他是影视明星享有特殊保护。这会带来错误导向,认为只要在某个方面成功了,那么其他领域方面也会对其绿灯放行。所以现在这个结果我觉得是一个很好的现象,社会在向正确的方向引领和纠正,明星本身是公众人物,他有影响社会的属性,应该是最遵守公序良俗的形象。所以我觉得这件事情其实引发的是如何做好一个公众人物的问题。作为整个社会来看,我觉得是一个社会导向的问题。
就像前段时间,有人问这个社会是越来越好了?还是越来越不好?当然现在网络当中说好的、说不好的都很多,但是我觉得这是个循环上升的过程。整个社会的风气是越来越好了。第一大家懂这个道理。第二每个人自己去遵守。第三是互相督促。其实就是一个互相的往前走的过程。这件事情在整个学术界形成了一个很大的辐射影响,我觉得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当然对翟天临个人来说会是很痛苦的过程。但是我觉得他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其实社会也是宽容的。翟天临可以真诚地道歉,包括重新去学习,不要用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来获得学位,完全通过正常的途径去做,这样也是一个励志的表现。而不是一下子认为自己失败了,然后就颓废了,觉得这个社会对自己不公了。其实社会对人的惩罚主要还是自己引发出来的。如果他一直是把自己当公众人物看、当明星看,他就不该这么做了。
黄超:刘律师谈的观点我觉得非常好,对于翟天临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多角度来进行反思和讨论。非常荣幸可以跟刘律师和黄律师一起讨论学术不端事件所涉及的法律等问题。无论是否名人,学术规范必须一碗水端平,才能创造清朗的学术环境。博士帽也是校园最高的荣誉,欲戴冠冕必承其重。今天的法律咖吧到此结束,非常感谢两位。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整理时间: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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