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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展览合同法律纠纷的两大处理原则

2022年第01期    作者:袁洋    阅读 1,711 次

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在中国乃至全球肆虐,展览会作为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受疫情影响较严重。2020212日,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移动通信领域行业展览会MWC 2020Mobile World Congress 世界移动通信大会的主办方——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宣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224日至227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办的MWC 2020取消,这是该展览自1987年举办后33年来的首次取消。主办方GSMA根据参展合同提出,MWC不可抗力而取消,将不会向参展商退款。

至今,疫情已经持续两年之久,全球会展业尚有部分国家受疫情限制处于停摆状态,但中国疫情相对稳定,国内展览业也迎来复苏。2021223日,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首次将MWC 2021首秀从西班牙巴塞罗那改为中国上海,代表了对中国疫情防控成绩以及5G等数字产业发展的高度肯定。

当然,由于中国的疫情防控严格,原本举办时间相对固定的展览会也经常因为临时疫情防控升级而面临延期甚至取消,这也引发了不少展览合同的法律纠纷。国内展览业在砥砺前行的这两年间,是如何妥善解决法律纠纷的?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变化及适用

新冠疫情是否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笔者检索了因疫情引发的展览法律纠纷的裁判文书。2020年是该类纠纷案件数量爆发的一年,有2018份文书;2019年仅97份;而2021年度则呈现回落,但也高达1741份。上述3856篇疫情展览纠纷案裁判文书中,只有858份裁判文书提及了不可抗力主张,60%以上该等主张被全部或部分支持。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上海高院、浙江高院等于2020年发布了相关解答,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然,鉴于共克时艰、鼓励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发点,法院处理不可抗力主张从严从慎,需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本身的影响。因此,并非只要是以新冠肺炎疫情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张(请求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都会被支持,而是会个案认定。20204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个案认定时,哪些因素会是支持主张的重点?首先,合同约定,如双方合同本身将瘟疫或者传染病纳入不可抗力的定义,则可以适用合同约定主张不可抗力。2020年后,展览业内对一些相关合同的约定也作出了调整,对于疫情导致展览延期、取消的情形都进行了增补,通过双方约定来减少争议。其次,如无合同明确约定,可根据《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但当事人需要提供不可抗力证明。该等证明包括例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是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其他证明等。再者,需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履行期限是否严重受到疫情影响?在疫情暴发后签订的合同,或者在暴发前签订但合同履行并不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则将不被认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另外,根据《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亦不能免除责任。

然而,合同履行受到一定的疫情影响,但该影响并未达到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则主张通过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的一刀切做法理应不适用。从鼓励合同履行的原则出发,促成合同条款变更将会成为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202111日,《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情势变更的定义产生了变化。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势变更的规定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旧法中,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发生是的关系,情势变更属于不可抗力以外的情形。《民法典》对情势变更的定义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限制,不再将不可抗力情形排除于情势变更以外。

换言之,不可抗力导致的影响不再仅仅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但尚未达到履行不能,只是继续履行产生不公的情形,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请求来变更或解除合同。新的规定弥补了因不可抗力造成但尚未不能履行的合同如何适当处理的缺口。

从造成的影响来看,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的程度相对较轻——能够继续履行,但是将造成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造成的影响不再包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从结果来看,根据情势变更主张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属于请求权,法院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一步判断是否解除或变更;而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可以解除或者免责,属于法定解除权(相关法条比较见P40表格)。

二、展会相关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为了举办展览会而签订的协议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1)展馆与主办方签订的《场馆租赁合同》;(2)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3)主办方与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4)参展商与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展位搭建合同》等。

以履行义务的方式来分类,上述合同可以大致分为两类:金钱履行义务和非金钱履行义务。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答,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主办方如以不可抗力为由与参展商解除合同,则需及时通知参展商,并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展览会的相关证明文件。合同解除,应当退还参展商已经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但是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较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须审慎把握。因此,如果展览按时举办或延期举办,合同的付款义务方因为疫情要求不付款或者退款,则从司法角度而言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关于展会场地租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指出,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或者《民法典》合同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对方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结语

中国的会展业是幸运的,得益于我国政府对疫情的有效防控,会展活动能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举办,线上展览的新概念也正在积极推行,疫情与机遇共存。因疫情产生法律纠纷亦是难免的,无论是处在展览业哪一环节的合同主体,在疫情时局下仍应当共克时艰,本着公平和利益衡平的原则处理合同履行的纠纷,一同切实维护展览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袁洋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员

业务方向:知识产权、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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