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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凭借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近年来电子诉讼制度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审判工作中试点推广。受到本次疫情影响,电子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试点工作被大大提前,其试点范围也进一步被扩大。疫情结束后,电子诉讼制度并不会昙花一现,而因其及时、高效、便捷的属性会得到迅速发展。因此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相关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吸收借鉴域外经验,也要秉持原则,发挥法律共同体的作用,使电子诉讼制度能够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更加完善、被更多社会群体所认可与接受。
[关键字] 新冠疫情 电子诉讼 诉讼权利 民商事诉讼
一、电子诉讼概述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话、计算机等科技产品作为辅助工具陆续引入到民商事诉讼工作中来,极大地提升了诉讼效率。而当前正是互联网发展的高潮阶段,在线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形式的革新,譬如电子诉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的战略规划:“要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电子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建设内容,已在我国开始了试点工作。但实质上对于电子诉讼,目前未有明确定义。依据当前的实践来看,电子诉讼在多个诉讼程序或阶段皆有运用,所以以列举式将其定义: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网上起诉、远程立案、网上庭审、远程作证和取证、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电子证据采信、庭审视频直播、判决网上公开等系列功能的诉讼形式。
二、新冠疫情对电子诉讼的影响
(一)疫情前,我国电子诉讼试点工作进展
在疫情前,电子诉讼试点工作就已经启动。2018年1月11日,最高法院确定宁波中院为全国法院唯一的移动电子诉讼试点。2018年4月,全国法院移动电子诉讼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宁波中院召开,全国移动电子诉讼联合项目组正式启动。
在线庭审试点工作来自于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法院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了最高法院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试点工作,授权期限为两年。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三条对在线庭审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可见即使没有本次疫情影响,2020年在我国也将推广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电子诉讼试点。
(二)疫情对电子诉讼试点工作的直接影响
1.缩短了电子诉讼试点工作的指引性文件出台时间
2020年因为新冠疫情,传统民商事诉讼的庭审形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各地法院都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暂停立案庭提交材料、延期召开庭审等诉讼工作。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1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重申了“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虽然部分地区的高院公布了延期开庭的通知,但鉴于疫情持续时间长,如果只采取延期开庭方式必然会导致案件积压,故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对线上立案、电子提交诉讼证据、在线庭审、电子送达、在线调解等工作的相关操作流程。
2.扩大了电子诉讼的试点范围
除此之外,因为疫情影响,电子诉讼试点工作的适用范围由《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几个地级市法院与知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进一步扩大为《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
实际上,线上立案、线上庭审等诉讼工作在我国早已不是完全未知的领域。早在2017年,杭州、北京、广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就相继成立并将互联网案件的电子诉讼工作推向了高峰。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只是之前的线上庭审试点局限于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特殊类型的法院,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试点铺开。
在疫情影响下,今年2月份开始,全国各地方法院都开始了在线庭审试点,浙江、山东、上海、甘肃、黑龙江、广西等省份均可查见当地法院开展线上庭审等工作的新闻报导。总体而言,受制于新冠疫情的传播传染风险,传统的民商事诉讼的主要形式——开庭审理、交叉询问等诉讼程序均陷于尴尬境地,各地法院推迟开庭审理日期后依旧无法确定开庭日期、排期开庭,当事人和律师只能等待通知。这一情形下,最高院及时推动在线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电子诉讼试点,不仅有助于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还能在疫情时期帮助缓解积案等问题。
三、对电子诉讼发展的思考
在互联网发展的大势所趋下,其技术成果势必会被运用到工作、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从人类发展的大环境来看,司法领域对科技的运用实际上只是对当前科技发展的适应,而本次疫情加快了司法审判工作对互联网科技的适应速度。未来,电子诉讼必然会在我国法院系统全面展开,但其与传统法律观念之间的融合仍有较长一段路要走。
(一)电子诉讼的域外经验借鉴
电子诉讼在域外也被称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这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十分相似,实则就是从后者演变而来。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到目前,ODR机制就已经在美国、欧洲铺开运用,美国是ODR发展最发达的国家。随着互联网发展,ODR逐渐成了中立第三方在虚拟场所运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等信息技术工具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2002年,美国密歇根州网络法院就已成立运转,其管辖的案件范围并不仅局限于信息技术纠纷,对于保险、银行、合同纠纷等等案件均有管辖权。而国外对于ODR的发展持有一种包容的目标,即不仅仅是将替代性纠纷解决与在线纠纷解决、司法审判等割裂开来,而是将各类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统一起来,强调包容与共存,从而全方位建立纠纷解决体系,帮助当事人及时、高效的化解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未来不应当仅将电子诉讼视为庭审电子化,更不能仅将其认定为通过网络技术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造,而应当更加全面地看待这一有机结合,更多地思考电子诉讼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将未来的电子诉讼系统建成一个综合司法、仲裁、民间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资源共享的综合平台,集中资源从而解决更多的纠纷。当然,现阶段来说,进一步完善电子诉讼在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规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来说更具备目标性与可操作性。
(二)电子诉讼对当事人中心主义的秉持
抛开本次疫情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的初衷在于将案件繁简分流,简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各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在此目标下我国先发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互联网技术成熟后正式开展电子诉讼试点,从民商事电子诉讼的本质来看,核心还是诉讼,“电子”只是一种工具,电子诉讼并不违背司法原则。
从我国的传统司法实践来看,老百姓当前并不十分信任线上的庭审制度,认为其形式不够严肃。因为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众依赖于公权力的威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在线庭审会进一步降低民众心中司法审判的威信。因此,在电子诉讼中,首先要保障的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不能因其线上的形式就使得当事人诉权打折扣;其次,要确保当事人对庭审的形式具有选择权,从而满足当事人对于庭审形式的心理需求。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当前当事人对于庭审召开方式、是否适用电子送达等程序都具有选择权,这是当事人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电子诉讼中的体现。最后,电子诉讼必须给当事人树立足够的诚信意识,即必须至少满足以下几点:
1.在线平台的安全性、公正性。
2.对于不当使用平台的惩罚性规定必不可少。
3.通过平台进行的诉讼活动必须保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禁止一方当事人未经他方同意,单方面退出程序,违者应得到惩罚。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共同体对电子诉讼的认知、认同
想要进一步推动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电子诉讼制度,必须是法律共同体协同合作的,不可能仅由法院单方面发力。作为一项新事物,电子诉讼的存续时间短,若非受疫情影响,社会各界对电子诉讼的质疑声会更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电子诉讼也一样。在发展、完善电子诉讼相关规则的同时,也需要发挥法律共同体的作用,通过加强律师、法学专家对电子诉讼的认识、认同来间接影响社会大众对电子诉讼的态度。
此外,对于律师而言,掌握好电子诉讼的相关规则、专业技能也是执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电子诉讼发展的大趋势下,律师必须加强对电子诉讼规则的学习,提高熟练使用网络平台的能力。只有熟练掌握相关技能、熟知电子诉讼相关规则,才可能在未来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更加及时、高效地抢占先机,维护好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此次疫情也推动了我国律师群体对电子诉讼相关规则的学习与掌握,随着未来电子诉讼相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需求,律师群体也应当积极、果断地发声,为相关规则的完善建言献策,使其更加满足实践的需要。通过法律共同体的一致努力,相信电子诉讼的全面推广只是时间问题。
四、结语电子诉讼制度的推广在我国是大势所趋,客观上新冠疫情的爆发又给电子诉讼制度“添了一把柴”,而电子诉讼也为新冠疫情期间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解决渠道与技术支持。随着疫情阴霾的逐渐散去,电子诉讼并不会就此离开社会大众的视野;相反,电子诉讼制度会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显示其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为法律共同体及社会大众所认知、认同及应用。
朱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业务方向:证券、国企混改、不良资产处置
胡子豪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业务方向:证券、国企混改、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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