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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律师为刑事速裁案件提供辩护的几点建议

2015年第05期    作者: 曾鑑清 赵斌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阅读 6,718 次

2014年8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将上海市确定为全国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地区。同年10月,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文,确定黄浦等六个区为本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地区。20151月,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根据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首次为三起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盗窃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现已结案。两位援助律师从辩护人的角度,就更好地完善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以图抛砖引玉。

 

一、基本案情

案件1:被告人章某某于20141024日,在本市某商场停车库内,见被害人的汽车未锁车门,趁无人之机,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石英表一块,经鉴定价值共计1189元。赃物均被追缴并发还。

案件2:被告人廖某某于2014115日,在本市其租住的集体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得两名被害人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其中一台电脑经鉴定价值4249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另一台电脑则被销赃,赃款化用殆尽。

案件3:被告人钱某某于20141120日,在本市某超市一楼肯德基餐厅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右侧椅子上背包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2元,后销赃,赃款化用殆尽。

以上三个案件的三名被告人均由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1230日提起公诉。

 

二、指派情况

2014年1231日,法援中心接到区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要求为上述三个案件的三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并被告知三个案件均适用速裁程序,将于201515日开庭审理。据悉,上述三个案件是区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第三批案件,也是首次要求法援中心为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指派援助律师提供辩护。为此,接到区法院通知书的当天,法援中心即联系了黄浦区刑事法律援助骨干律师曾鑑清律师事务所曾鑑清、赵斌两位律师,沟通情况。两位律师于201514日收到《指派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复印件)。同时,法援中心将三个案件作为重点监控案件,由专人予以全程密切跟踪,要求承办律师高度重视,及时与中心沟通办案情况。

 

三、承办经过

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阅看起诉书副本了解到,三个案件为独立的案件,非同案犯,三名被告人被起诉的罪名均是盗窃罪。三个案件均由区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起诉书正文部分明确量刑建议。根据起诉书所指控,三名被告人均对盗窃实施供认不讳,起诉书建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至四个月拘役、三至五个月拘役、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起诉书最后列明所附除了侦查卷宗外,另有检察院出具的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被告人的具结书,三个案件被安排在同一时间连续开庭审理。根据区法院的安排,三个案件在庭前将不安排律师阅卷、律师会见。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1月5日,辩护人于开庭前30分钟到达法庭,书记员告知已向三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但并未给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庭审于下午14时准时开庭,法庭审理采取“合并开庭,分别审理”的办法,三个案件均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一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审判员同时传三名被告人到庭,分别简要地向三名被告人核对身份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告知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由被告人直接作最后陈述。之后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仅宣读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部分。随后,审判员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有无异议。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审判员讯问被告人钱某某是否有将赃物退还或退赔的情节时,被告人钱某某称赃物是否被追缴并发还自己不清楚,自己没有退赔被害人,审判员告知被告人钱某某证据材料中并无赃物发还的材料。当审判员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时,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在最后陈述环节,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无话要说。

法庭当庭判决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被告人钱某某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处廖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处章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四、对于援助律师参与速裁程序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1、律师阅卷及会见可简化但不宜省略

首先,律师的阅卷权利及会见权利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均规定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其次,律师无论提出何种意见,均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在庭审中,当审判员问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是否有异议时,辩护人回答“无异议”是要对被告人负责,也是对辩护人自身负责。在仅凭起诉书中所查明的事实,而未阅看完整卷宗、未会见被告人的情况下,律师是无法了解和掌握案件的全部信息的。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律师需要在阅卷过程中,完整了解案件所记载的事实,并根据证据材料尽量还原事实,找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线索;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需要与其核实案件事实,以确认案件所记载的事实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是否有出入,判断案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辩护意见。

因此,律师的阅卷权利及会见权利应当如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一般被保护。在速裁程序中,由于案卷材料一般都比较简练,被告人事先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律师阅卷、会见可以简化。比如,律师可以在庭审前30分钟,查阅案卷材料,摘抄和复制则可简化或省去。在阅卷后,律师可以简短地向被告人询问和确认,确保被告人在速裁程序开始前,清楚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

2、应让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

刑事速裁程序所追求的应当是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办案效率。在追求“速”的同时,还应当保留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这个关于量刑的建议包括两部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决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辩护人应当提出完整的量刑意见,包括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量刑范围内的提出量刑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在确认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后,应当进行在起诉书量刑建议范围内的量刑听证,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通常是一个量刑区间,由于是速裁程序案件,虽然这个量刑区间范围不会很大,但仍会有差别。据前文所述,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的职责。速裁程序所设定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因此,辩护人除非认为案件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否则只有一种选择,就是在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范围内提出意见。例如:在盗窃案件中,量刑意见可以包括盗窃数额,退赃、退赔等情节;在交通肇事、伤害、寻衅滋事等案件中,量刑意见可以包括赔偿损失的程度,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节。


因此,在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辩论的情况下,庭审应当增加量刑听证的环节,让辩护人真正行使辩护职责,而不仅仅是作为庭审的“见证人”。

3、实现刑事审判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本次三个案件合并开庭,整个审理过程比较简短,耗时不长,其中包括了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告知被告人庭审权利、宣读起诉书、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适用速裁程序、量刑意见是否有异议,最后陈述,法庭宣判等环节。可见,适用速裁程序的庭审在现有的试点工作办法框架内,在效率上已做到极致。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除了要考虑“效率与公平”之外,“效率和效果”也是应得到重视的。

法院的刑事审判作为一个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强制公权力,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庭审调查,除了在法庭上还原案件事实之外,还可以让被告人重新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予以反省。过于快速地审理案件,加之速裁通常会对被告人量刑有所放宽,会有庭审缺乏庄严,且难以对被告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之嫌。

根据速裁程序的规定,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结书。因此,建议在庭审法庭宣判之后,让被告人当庭具结悔过,以达到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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