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24 >> 2024年第01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基于法律视角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探析

2024年第01期    作者:文│王政    阅读 1,411 次

近年来,医疗纠纷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解决机制也在持续探索中。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高风险性,而患者与医方在专业知识和认识能力上存在不对等,医疗纠纷在所难免,医疗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一方面是患者医疗需求的提升及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升,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对医方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是部分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于各类诊疗规范执行不到位,专业能力不足、态度不佳,医患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是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矛盾,将其控制在适当的程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之有效、运行顺畅、覆盖到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医疗专业律师在这个机制中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角色。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也具有多样性;随着医疗纠纷的逐年增加,解决方式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在迭代更新。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使医疗纠纷的处理迈入了新的时代,也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条例》确定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以及医患双方、医调委、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到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来,这些主体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协作配合。《条例》从协同治理角度指引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为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医疗纠纷解决路径提供了新的思路。

同时,在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方面,现有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仍有待完善,需要加强院内投诉、人民调解、司法诉讼、保险理赔等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考虑到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特点,为维护医患双方利益,应积极探索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保险分担医疗风险负面影响的机制,通过立法先行、制度设计和政府引导,切实有效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二、《条例》对于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实践的指引

最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医患对抗,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包含五大途径,分别是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条例》对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建立、人员资质、调解流程都有详细规定,规范了调解行为,体现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合法性、有效性,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化解医患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为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指引了方向。

三、大量医疗纠纷案件法律实践引发的对人民调解机制的思考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代理思路与模式,增强对该类案件特殊性的认识,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笔者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患者因头痛、头晕、胸痛等症状入住A医院,在等候冠状动脉造影术时,突发神志不清、四肢抽搐等症状,A医院对其实施抢救,患者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在医疗案件处理过程中,医疗专业律师判断鉴定风险尤为重要。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医学知识的辅助,绝大部分法院会依托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医疗纠纷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定将直接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故鉴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导致了医患双方的认知差异。医疗纠纷涉及医学知识,专业性强,很多医疗纠纷都是从认知差异开始的,而不是医疗行为的错误所导致。

本案中,在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医方向患方表示愿意以X万元进行调解;在患方聘请律师介入后,医方提出向患方赔偿X万元的调解方案。虽有律师的引导和建议,但患方仍坚持己见,选择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本案最后鉴定为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鉴于本案的情形,作为患方,需要理智、合理、充分地把握与医方调解的时间和金额,在此过程中听取医疗律师的专业建议,才能最大化地维护自身权益。

在笔者办理的母子双亡案、双胞胎死亡案、无麻醉剖腹产案、伪造手术记录案、连续8次门急诊仍漏诊主动脉夹层案、阑尾炎漏诊案等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以调解结案。在笔者看来,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通过自身专业协调双方以和谐的方式达成诉求,化解医患矛盾。“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究竟什么样的公平正义才是司法所追求的呢?是用尽浑身解数,势必查清绝对的真相吗?笔者认为,应该不是。在诉讼实务中,很多案件因为证据问题不可能完全还原客观事实,法官也只能在有限的证据中厘清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下打官司都是件费时费力的事,医疗案更是如此;即使最后打赢了官司,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也使得当事人筋疲力尽。有时候,及时止损不失为保护当事人长远利益的选择。

四、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利弊及改进建议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的途径,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分别或共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由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按照程序调解。医调委处理医疗纠纷具有权威性、合法性、有效性,通过搭建医患双方相互交流的平台,缓和医患冲突、化解医患矛盾,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医疗纠纷的调解式处理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全国已建立医调委3565个,人民调解工作室2885个,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其中调解员2万余人,专职调解员5137人。2010年以来,全国共调解医疗纠纷54.8万件,其中2018年上半年调解3.3万件,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

2021年8月19日,司法部发布了“天津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等5个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便民利民、平等自愿、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和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对该指导案例的点评,“天津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能够成功调解,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调解员在调查事实阶段工作到位,不仅认真查阅了全部病历,还查阅了大量的诊疗规范;二是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专家咨询意见的指导作用,以专家咨询意见为支撑,有理有据地划分出医患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从而使纠纷迎刃而解。

申请人民调解具有成本低、有较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居间调解,且能够缓和地化解医疗纠纷的优势。无论是调解纠纷还是专家咨询,医调委都不收取费用,对于一些经济能力一般的患方,该途径比较适合,且所用的时间也不像诉讼那么长。再者,医调委有医学、法律或卫生背景的人民调解员居间调解,可以帮助患方快速了解医疗纠纷的情况,也能做到公平公正,降低损害医患双方权益的概率。比起直接提起诉讼,医调委调解前置可以减缓医患双方的摩擦。医调委调解的高成功率能节省司法资源,在诉讼前化解纠纷。

申请人民调解的劣势在于调解协议具备可诉性、医患双方可能反悔,以及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可能不高或解决问题的立场不一定客观。具体而言,一是调解协议在得到司法确认前,双方如果反悔,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这势必会挑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二是如果医疗机构不履行调解协议,患方也无法申请强制执行,需另行起诉;三是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调解员不够专业或不够客观,可能会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开展调解工作,最后有失公平公正。

申请人民调解这一途径对解决医疗纠纷而言有利有弊,但整体还是利大于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在选拔调解员时,尽量选择有专业经验的调解员,对调解员的道德规范要有所要求。同时,可以邀请医疗纠纷解决的专家对调解员队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能力,让医患双方感受到调解工作的公正、客观。第二,制定规范的调解程序和机制,并做好联动。一方面,尽管医调委调解在全国各地推广实施,但在实务处理中,处理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有偏差;因此要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统一规范机制,系统、有节奏地解决医疗纠纷,消除医患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充分联动社会资源,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调解员、专家提供咨询、卫生主管部门出具调解协议和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上进行衔接,最大化地保障人民调解的可靠度和效率。另外,如果在医疗调解中发现存在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要能和卫生行政部门形成信息互通、联动共治的机制,从而使医调委调解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

五、医疗专业律师助力医患矛盾化解、为基层治理赋能

社会矛盾化解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格局的形成对于社会治理至关重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医疗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采取多方协作、优势互补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利用社会力量合力化解医疗纠纷。

当前,医患矛盾比较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化解医疗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某一个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励、支持和推进律师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通过多方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方式,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及诉调衔接机制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医疗专业律师,笔者在执业生涯中处理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既代理过患方,也代理过医方,对于专业律师通过参与人民调解所起到的缓和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提升基层治理的作用深有感悟。多年积累的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经验表明,在医疗专业律师的助力下,人民调解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修复破损的医患关系,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助于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助于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夯实国家治理的根基。

王政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上海市委医药卫生委员会委员业务方向:医疗、保险及公司法相关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