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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市律协涉外法律研究委员会召开外汇政策业务研讨会
日期:1999-12-10    阅读:4,405次

    11月26日,市律协涉外法律研究委员会假座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业务研讨会议,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马伟华副科长就我国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外汇运作问题作专题报告,并和与会律师座谈。涉外法律研究委员会孙志祥主任委员,毛柏根、黄文副主任委员,以及研委会委员等30余人到会参加了讨论。

    在近三个小时的会议中,马伟华副科长介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管理法规的制定、发展和最新的变化。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特别是中国"入世"前后国内金融管理部门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趋势,马科长也作了其独到的预测。

    关于规范中资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做法,马科长主要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相关规章。指出当前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方式的界定问题,只能是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境外符合信用等级标准(穆迪A1或标准普尔A+的金融机构对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贷款人民币的业务,采用开立外汇备用信用证,或者由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作质押的形式担保。马科长特别提醒律师,有关文件明确被担保的人民币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并不得购汇,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并且在人民币贷款合同签定后十五天内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与会律师在听取有关介绍后,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特别是对于出具保证的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取消登记制度后明显增加的情况:抵押载体的不确定性:抵押的到底是存单,还是帐户,还是存款帐户证实书的情况,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难以操作性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易碰到的问题,与马科长作了深入的探讨。

    马伟华副科长还对于今后一个阶段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变化的趋势,保税区企业资本项目管理的发展思路,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自行核准部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的试行办法和银行外汇资产坏帐处理办法等尚未出台的政策法规发表了一些个人见解,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会上,市律师协会张凌会长感谢马伟华副科长在百忙之中来给各位委员作讲座,并希望以后市律协能经常与外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资源共享",为完善我国的外汇外债管理体系共同努力。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会的许多律师均对于中国加入世贸后国家外汇外债管理方面的变动予以关注,市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的需要,举办有关报告会、研讨会,希望各位律师留意有关通知。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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