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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信托制度是普通法传统的特殊产物,是英国的“特产”。作为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双重物权”模式在信托最初形态——用益制度上得到确立,即受托人在形式上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实质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又为受益人所享有,受托人必须按照一定的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英美法系中信托的“双重物权”理念被广为推广,甚至影响到了严格遵循“一物一权”、“物权一元”的大陆法系。我国《信托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信托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的有限性、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之外,从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的这些特质使得如何合理有效地避税成为了人们在设计信托产品时的重要考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托避税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避税方式。
信托避税的几个方式:
一、所得税的信托避税
1.分散所得规避累进税率
现代各国的所得税率往往采用高额累进税率,所得收入越高则适用的税率越高。信托因为可以轻易转移和分散所得功能,从而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的课增。
2.累积信托利益不予分配
累积信托主要是指信托收益没有分配或被积累的那些信托,通过累积信托收益最终以资产形式返回,课以延期纳税,有效避税。据此,财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累积信托来积累信托利益,累计期限越长则信托财产越庞大。如果累积后的收入通过设置信托转移至低税率受益人的手中,如父母为子女设置的信托、祖父母为孙子女设置的信托等。
二、通过遗产信托避税
一些富人往往会在承认信托的避税地设立国外信托机构,将名下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在信托契约中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可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所有,在委托人去世后,富人的所在国将不能对国外信托控制下的财产征税,借此可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三、利用公益信托避税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标准:一是目的公益性;二是效果公益性;三是完全公益性。也即设立该信托并非为委托人或特定利益人谋求私利,而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各国在界定公益信托时各不相同,但各国税法一般都会给予公益信托的财产及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负。许多纳税人便借此方式进行避税。例如,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公益信托,主张向信托做出的支付为可抵扣的公益捐助。但事实上,委托人向公益信托做出的捐助是为了信托财产所有人或者所有人家庭的利益。
四、设立离岸信托避税
承认信托的国家或地区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所有权的关联,一般对财产所有权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及所产生的收益不再征税,纳税人很容易通过信托的方式摆脱其居住国对其财产或所得的征税权。众多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设立离岸信托进行避税,主要方式如下:
1.通过离岸信托转移财产
高税率国家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在避税地设立的离岸信托,就可以避免由这些财产产生的高额税收。信托财产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等财产性权利。
2.利用国际税收协议的方式相结合
国际税收协定作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一种协议,对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避税,通过在某个国家设立离岸信托,然后到与该国有税收协议的国家从事经济活动,从而使该离岸信托享受到其直接投资所不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3.设立自益信托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控制
委托人设立自益信托把拥有所有权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信托公司就成为了该关联公司名义上的所有人,隐蔽了该关联公司的真实所有权属,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约束,从而达到减轻赋税的目的。
4.设置多重信托获取信托优惠
不同的避税地对信托的法律规制各不相同,委托人可以根据各避税地具体的优惠制度,灵活选择不同的避税地设立信托,由此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依巴哈马的法律,受托人不必是本国居民,信托财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颁布了《资产保护法》以对抗债权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裁决。根据泽西岛法律的相关规定,若境内受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为境外财产,且受益人非泽西岛居民,则受托人不必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然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位于泽西岛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在泽西岛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在这个方案中,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虽分处不同的地方,但却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各地税收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朱宏剑
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信托、互联网金融、企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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