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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起步较早,发展却较晚。民国初年即有萌芽,但是直到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在我国才得到了真正的发展。十几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实现了较快发展,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发扬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根据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不断开拓创新,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廉洁和高效的争议处理机制。
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律师在宣传、推荐和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与到法院提起诉讼,在受理问题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到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受理争议案件。仲裁则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以仲裁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一种“协议管辖”。
仲裁作为“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事前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现实生活中,多数民商事行为在达成交易时签有合同或者协议,这些合同或者协议一般由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起草或者把关。而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和确定上,律师常常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合同或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往往由律师拟订,并同时选择特定的仲裁机构。
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参与仲裁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数是由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案件的庭审过程。由于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逻辑思维比较严密,语言表达能力强,陈述意见时条理清晰,能够及时、准确地抓住争议的关键要点,对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更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抗辩性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比诉讼更强。仲裁法律制度的这一核心内涵给予了律师充分发挥自己能力和水平的空间及余地。所以说,律师的参加能满足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主动收集、制作证据材料,抗辩性强的要求,从而起到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由的判断和案件审理走向的作用。
三、律师担任仲裁员,为及时和公平、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法院提起诉讼不能选择法官,而申请仲裁,当事人则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及可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员名册》中,律师占据了相当重要的数量和地位。可以说,每一位出色的律师都有可能成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参加仲裁案件的审理。而律师担任仲裁员,对律师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也有很大的帮助。如对案件要点的综合分析和归纳能力,对庭审过程的驾驭、掌控能力,以及对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庭本身的协调能力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是这样说的:一个担任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只有平面思维,但一个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则必须要有平面思维与纵向思维相结合而构成的立体思维,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了解和分析案件情况,公平、公正地裁决案件是非。所以,律师担任仲裁员也有利于其自身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综上所述,无论是合同文本中仲裁条款的订立,还是在仲裁案件中代理当事人参与仲裁庭审,以及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律师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几乎每一个重要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上海仲裁委员会历来重视发挥律师在仲裁工作中的作用。在目前的仲裁员队伍中,律师所占的比例已达到23.7%。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比例在不远的将来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宣传和推介仲裁法律制度,及时而公平、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的同时,期待着与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全方位的合作,逐步建立严格有效的仲裁员选聘、考核和管理制度,以保障仲裁的公正和效率。我们也期待着有更多出色的律师加入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队伍,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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