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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构建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新常态

2014年第12期    作者:吴偕林    阅读 5,758 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吴偕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法官和律师分别作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之一,共同包容在“法治工作队伍”这一概念中。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从过去偏于强调的“法律人共同体”向新时期“法治工作队伍”的实质性转变。这样全新的定位,为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实现两者关系的新常态,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法律人共同体的确立,源自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这一角色,有着同样的法律背景、同属法律行业、同样追求公平正义。但是不可否认,把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人共同体以寻求两者间的职业共鸣与诉讼和谐,依然停留在法律人的职业身份,停留在法律职业“术”的特性。而法官和律师职业角色的固有差异性,决定了法律人共同体并不总是相敬如宾的和谐,至于因司法体制、机制的历史与客观因素,以及个案的特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人何苦为难法律人”的感慨与喟叹,则使这种所谓的“法律人共同体”口号时时经受着考验甚至质疑。

  “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横空出世,为实现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新常态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政策依据,也为法官和律师在“法治工作队伍”的旗帜下汇聚,关系得以升华。以“法治工作队伍”为引领,构建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新常态,应当成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的方向。

  第一,从法律工作者向法治工作队伍转变,用法治信仰引领职业使命。法官和律师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不只是为个案的法律关系而锱铢必较,不只是把撕裂的法律秩序再现在法庭上,还共同负载着法治的梦想,担当着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实践者的共同责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重构,既要让法官成为法官,让律师成为律师,这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归位,也是诉讼舞台好戏连台的前提基础;更要用法治信仰有效弥合法律解读的分歧,舒缓矛盾对抗的情绪,推进规范有序的诉讼,倡导核心正向的价值,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法治工作队伍是我们共同的职业归属,法治信仰是我们共同的职业品格,应当凝聚成为我们共同肩负的职业使命。

  第二,从致力个案正义向推动类案正义拓展,用法治方向强化职业互动。不用讳言也不应过多指责律师为“稻粱谋”,因为不吃“皇粮”的律师客观上比法官负载更多的谋生压力。但是同为法治工作队伍,法官和律师都需要“风物长宜放眼量”,共同为“公正谋”。精深的专家型法官需要立足个案而又跳出个案,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与类案正义,因为事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和社会教化。高层次的律师不仅孜孜以求于个案的正义,更善于向类案的正义拓展,因为这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个案的正义,也是律师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的价值体现。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有着丰富的个案资源,从个案的比较梳理中发现适法不统一的线索与问题,通过信息化律师服务平台、定期法官律师组织交流平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互动,促进类案正义,也应当成为双方共同着力的工作内容。

  第三,从程序聚焦向行为自律转变,用法治思维共建职业尊重。综观法官与律师关系僵局的各种个案,不难发现,双方往往不是过多的纠结于实体的裁判结果,而是聚焦于诉讼的程序过程,由法律程序的对抗向诉讼行为的对抗异化。在法治工作队伍的时代旗帜下,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各自的职业行为,首要的就是用法治思维共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尊重,尤其是诉讼行为的相互自律。司法不应恣意,法官不得滥用审判权;代理不得肆意,律师也不宜滥用代理权。没有彼此的行为自律与克制,就没有相互的职业尊重与信任,最终损害的不只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治工作队伍的割裂,更是法治形象的伤害,法治权威的损害。法官和律师行为自律约束之日,当是司法职业相互尊重之时,也便是法治工作队伍的健康建成繁荣之期。

上海三中院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设立知识产权的法院之一,承载着先行先试的改革重任,我们期待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共同努力,在三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有效构建率先实现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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