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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石成金:建设工程仲裁案件程序管理的理念和技巧

2025年第04期    作者: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商事仲裁研究中心    阅读 6 次

一、前言

不久前,国际最大的第三方资助机构Burford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Christopher Bogart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述了他资助的两个国际工程案件。其中一个案件程序从启动到裁决仅耗时6个月,成本约500万美元;另一个案件则耗时近4年,开庭到裁决间的延迟达9个月,随后又花费6个月处理费用裁决,成本高达900万美元。这两个案件的关键差别就在于仲裁程序管理措施:前案仲裁庭迅速介入实质问题,严格执行时间表,没有延长程序时间;后案仲裁庭则消极对待,允许了多达19次的程序延期,且其中许多次是在最后期限到期当天才批准,理由是“保障正当程序”。他最后呼吁,仲裁行业应当正视如何重新赢得用户信任的现实问题,使仲裁回归为一个商事主体乐意选择的便捷、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近期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方面的一些思考和实践,分析为什么要关注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建工案件中需要通过程序管理来实现审裁优化的事项有哪些,以及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用户应当用好哪些仲裁工具来做好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二、为什么要关注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

建设工程案件常年占据人民法院受案类型前列。仅从威科先行上查询,近3年的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中以建设工程合同为案由的案件就达到了13.7万件。与此同时,商事仲裁在建设工程领域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21年,全国仲裁机构共计受理17910件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为1368亿元;2022年,全国仲裁机构共计受理23998件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为1697亿元。尽管未有公开数据,但从对仲裁行业的观察来看,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的建工仲裁案件数量和争议金额都在增长。

上海国仲受理的第一宗建设工程类案件发生在1994年,涉及一个港资公司在沪经营餐厅的装修合同纠纷。2000年至2012年,上海国仲受理了约600件建设工程案件;2013年至2023年,上海国仲共计受理了2425件建设工程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800亿元;2024年,上海国仲共计受理1306件建设工程案件,争议金额达到116.87亿元,均超过2023年。

上海国仲受理的建工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项目的涉外性比较强,比如涉及阿联酋的公共设施钢结构项目、文莱的大型化工设备项目、印尼的大型仓库施工项目等。笔者入行不久后办理的一宗案件,就是日本五大承包商之一的熊谷组就阳澄湖度假区开发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仲裁。在上海国仲受理的国内工程案件中,在华外资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施工项目也比较多。在涉外性较强的案件中,施工合同的条款和使用的标准会与国际实践较为接轨,如FIDIC合同条件等。

二是国内施工合同案件数量增幅巨大,其中,房建项目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0年以来,由于全国房地产行业震荡引发的效应,上海国仲受理的国内建工案件量增长迅速,2023年的数量是2019年的10倍。这些案件涉及来自全国20余个省份的建筑施工企业,争议内容涉及施工合同效力、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优先权、造价鉴定、“背靠背”条款、施工质量问题、质量鉴定和修复方案、工期延误问题、以房抵债协议等,覆盖了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争议事项。

三是除房建项目外,非房建项目案件数量也非常多,比如新能源电站、研发中心、数据中心、大型生产设备、商业地产项目等。这些案件的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个性化色彩较重,对于技术标准、施工要求的关注度非常高。

四是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范围较广。除了施工合同外,上海国仲受理的案件还会涉及设计合同、勘察合同、监理合同等与工程有关的衍生合同。此外,还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施工混合合同,比如租赁改建合同、投资代建合同,以及交织股权投资、项目融资、施工、采购、租赁等多个法律关系的综合性交易合同。

以下因素决定了关注建工仲裁案件程序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建工项目涉及各种风险,包括不可预测的地面和气候条件、工业事故、材料价格和货币价值的波动,国际工程中还涉及政治风险(如政治骚乱、政府干预和罢工)和东道国投资政策风险(如法律修订或无法获得法律许可和执照)。如果没有有序的程序管理,将导致争议解决的周期不断延长,会让这些风险不断放大,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第二,建设工程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广泛使用标准格式合同,因此,有效解决纠纷需要当事人和裁判者都熟悉和理解这些标准格式合同中细微的风险分配安排差异。此外,裁判者还需要充分了解不同地区建筑法的具体规定,比如对于招标要求、保修义务的时效期限、分包商对雇主的直接索赔权、“背靠背”条款效力等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如果没有专业的程序管理,让当事人和裁判者及时发现这些争议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发表法律意见,则可能会让仲裁程序一直在原地空转。

第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另一个特点是专业问题特别复杂,工程变更、工期延误和索赔问题都涉及非常复杂的专业知识。例如,工程和采购可以同时进行,这往往导致难以确定延迟的起源和原因。并行延迟、关键路径和整体索赔等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独特问题。此外,工程项目还涉及文件管理、方案分析和损害赔偿量化等交织证据和技术的问题。如果没有专业的程序管理来制定有效的证据规则、鉴定程序规则、专家证人程序规则,让这些专业技术问题能在一个可控的程序框架内得到解决,则仲裁的专业高效价值就会被架空。

第四,建设工程案件涉及大量主体,且各方能力不同、利益各异,增加了纠纷解决程序的复杂性。一个典型的建筑项目可能不仅涉及雇主和承包商,还涉及多个分包商、项目经理、工程师、建筑师、土木或结构工程师和设计师等专业人士、机械工程师、声学和能源顾问等顾问、贷款人和其他出资人、保险公司和供应商。一个看似有限的争端可能源于一个分包合同,但会引发总包合同和其他分包合同下的争端,甚至股东协议、联合运营协议、融资文件和特许权等更广泛文件下的争端。如果没有精准的程序管理来确定仲裁主体和审理范围的边界,那么一个涉及多方的工程争端可能会引发管辖权异议、合并程序、案外人加入等多个复杂的程序问题,甚至一直停留在程序异议阶段,迟迟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三、建工仲裁案件程序管理的重点事项

尽管程序管理非常重要,但一旦程序管理措施使用不当,也会造成程序周期变长,导致成本增加。比如,近期,环球仲裁评论(GAR)与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组织了一场研讨会,参会的各位知名国际仲裁专家认为不当的程序管理事项包括:冗长重复和缺乏重点的诉状、旷日持久的程序时间表、不合作各方的拖延战术、不可靠的律师起草的证人证词、大量混乱的文件披露以及拖延和冗长的裁决。最后,专家们共同的疑问是:“国际仲裁是否迷失了方向?是否到了重启的时候?”

当然,这些问题并非仲裁程序管理本身的问题,但也在客观上反映出国际仲裁界已经开始对“正当程序妄想症”愈发予以关注,因为“坏”的程序管理其实也会对仲裁的价值造成伤害。事实上,程序管理的本质是为实体审理提供便利。因此,在进行程序管理之前,上海国仲应当首先明确哪些是建工案件中需要通过程序管理来实现审裁优化的事项。以上海国仲受理的一宗国际工程案件为例:

申请人是中国的钢结构分包商,被申请人是设立于阿联酋的总包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分包合同性质的《授予函》及附件,被申请人将项目主体工程的部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授予函》约定实体法适用阿联酋法,并提交上海国仲按照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被申请人提出:(1)仲裁语言应当为英语而非中文,仲裁地点应当为迪拜;(2)合同的准据法是阿联酋法,其适用范围包括在外国进行的仲裁程序,本案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也应当适用阿联酋法律;而根据阿联酋法律,签署仲裁协议必须有明确授权,但被申请人未对《授予函》的签约主体作出该等授权;(3)申请人未按照《授予函》约定与被申请人进行前置协商;(4)由于工程项目所在地在迪拜,仲裁员指定机构应当为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

上海国仲秘书处作出了表面管辖权决定,认定当事人明确约定提交上海国仲仲裁并适用上海国仲仲裁规则,可以推定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即中国为仲裁地,从而认定当事人选择中国法而非阿联酋法作为仲裁协议准据法,并且指定上海国仲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

在此之后,上海国仲组成了仲裁庭。被申请人坚持认为仲裁协议应当适用阿联酋法并申请中止程序,仲裁庭专门就此举行了第一次开庭,就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听取意见。最终,仲裁庭作出最终管辖权决定,认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中国法,载有仲裁协议的《授予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仲裁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此后,仲裁庭决定通过主动管理来加快程序进程。首先,仲裁庭就本案相关问题制作了“问题清单”,包括工程的总造价、被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申请人请求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申请人交付的工程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中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是否可以构成被申请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并以程序令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在第二次开庭时,仲裁庭重点围绕问题清单的内容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核查了双方的证据。

庭后,仲裁庭进一步将本案争议聚焦在工程造价和“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两个问题上。对此,仲裁庭再次作出一份程序令,要求双方明确是否启动造价鉴定,并提供阿联酋法下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问题的外国法查明意见和补充证据。

收到双方回复后,仲裁庭举行了第三次开庭,专门审查关于造价问题、“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的法律意见。庭后,决定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指定鉴定人后组织了鉴定听证会,确定鉴定范围、鉴定事项和鉴定程序的基本规则。

鉴定人作出鉴定报告后,仲裁庭举行了本案第四次开庭,听取了鉴定人对鉴定报告的意见,以及双方的最终陈述。此后,仲裁庭告知双方本案审理程序终结。在此后的3个月内,仲裁庭就作出了裁决书。

从这个案件来看,仲裁庭在进行建设工程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时,必须遵循建设工程合同审裁的基本思路。即从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出发,进而认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谁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谁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最后是对定量问题的确认,即应付款和已付款。换言之,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也应当围绕这条主线进行。

四、有助于建工案件程序管理工作的仲裁工具

国际商会仲裁院主席克劳迪娅·萨洛蒙女士在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的一场讲座中提出,仲裁机构是“守护人、守门人、引路人”。她认为,虽然机构仲裁不一定能“拯救世界”,但仲裁机构确实是仲裁程序的“守护人”: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监督”程序来保护仲裁过程不至于脱轨,也可以通过仲裁规则提供一个更有效也更经济和便捷的程序底线框架,还可以通过提供指引来引导当事人和仲裁庭用更经济和高效的方法化解纠纷。事实上,包括上海国仲在内的国内仲裁机构其实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仲裁工具,从而提升服务能级。本文就其中两个工具进行介绍。

一是使用案件管理会议(CMC)。案件管理会议最早出现在上海国仲2005版的仲裁规则中。从上海国仲的经验来看,对于复杂的工程案件,建议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后,由秘书处组织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

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商定仲裁庭的审理范围(包括明确仲裁请求、反请求)、程序时间表、适用于仲裁规则未涉及问题的任何具体程序规则(比如证据规则、代理人身份规则、仲裁员利冲披露规则等软法),以及是否需要任何特殊程序(比如将仲裁分为管辖权、案情和定责、最后定损等多个阶段)。仲裁庭需要为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准备一份初步议程,并邀请各方当事人根据现阶段认为适合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修改议程。根据上海国仲的经验,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让当事人的代表参加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这样,当事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仲裁程序,特别是特定时间的限制。例如,虽然仲裁庭的职责之一是迅速进行仲裁程序,但鉴于建设工程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律师经常要求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限。此外,让当事人代表出席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可以进一步促进讨论,从而缩小争议范围。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纠纷而言,在证据文件交换后至首次开庭前,可以举行第二次案件管理会议,因为此时双方立场已经基本确定。在第二次案件管理会议上,仲裁庭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提出问题清单,包括事实问题(如关键人物名单、基本事实年表、术语表或图表)和法律问题(如竣工、结算、付款、索赔等),并确定开庭的程序(如开庭的时间和时长、出庭人员的身份、开庭的流程、证据原件的核对安排、证人出庭、围绕问题清单进行陈述等)。

上海国仲曾受理一宗建工案件,发包人是世界500强美资企业,承包人是一家民营施工企业,总包合同约定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上海国仲组成仲裁庭后,协助仲裁庭组织了多次案件管理会议,出具了9份程序令,有效推进了仲裁程序。

二是运用数智化工具。当前,仲裁数字化和智能化是全球仲裁的发展趋势。从仲裁机构的角度来看,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数智化仲裁工具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SCC Platform、国际商会仲裁院的ICC Case Connect、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Case Connect、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SIAC Gateway。

内地仲裁机构近年来也快速发力。以上海国仲为例,上海国仲于2023年5月上线了数智化平台(E-Platform),截至2025年7月,数智化平台已立案13505件,已受理案件11391件,已注册仲裁员1199名,已注册当事人15411名。数智化平台自带身份认证、文件加密云存储、视频会议、电子签名等功能,可以实现仲裁程序的全线上进行。目前,通过数智化平台,当事人可以完成线上立案、文件传输、视频庭审;仲裁员可以实现电子阅卷、电子签名和工作提醒;仲裁机构可以实现电子送达、语音速录、发文制作、关联案件查询、电子归档、程序节点审查和内部文件线上流转等功能。

对于复杂的工程案件,仲裁庭和当事人可以利用数智化平台建立一个便利的电子文档交换平台,列明文件和证据的名称,包括鉴定程序中的文件、图纸和会议记录,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打印、复印文件时间。为便于仲裁庭电子阅卷,上海国仲也在优化数智化平台的文档管理功能,现已设置了更符合开庭阅卷习惯的文档视图,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强电子阅卷的功能。

结语

商事主体选择仲裁的核心期待,是发生争议时能够获得契合其需求和预期的争议解决机制——一套专业、高效、以用户为中心的程序,以及可以被有效执行的裁决。仲裁机构应当扮演守护人、守门人和引路人的角色,通过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有效的程序管理工具,让仲裁的“含金量”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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