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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增被公认为其主因。为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逐步构建起以市场为导向的减排机制。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凭借其成本效益优势,成为各国推进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此背景下,律师作为市场规则的“护航者”,通过合规管理、交易支持、争议解决等全流程服务,为碳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从制度演进、国内外实践及法律实务等视角展开探讨,旨在为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国际进程:从《京都议定书》到区域实践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要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石。其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开创性地提出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灵活减排机制,推动了碳排放权在国际间的交易,标志着全球碳市场的初步形成。
此后,各国积极探索碳市场建设。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全球碳市场的先驱,自2005年正式运行以来不断完善,不仅覆盖了多个高耗能行业,还在碳市场规则制定、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累了经验,为全球碳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美国虽无统一碳市场,但部分州和地区积极探索。加利福尼亚州于2013年启动碳排放交易项目,覆盖电力、工业、炼油等多个行业,并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实现碳市场互联互通,扩大了市场规模,增强了流动性。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是美国东北部十个州共同参与的针对电力行业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通过设定排放上限和开展配额拍卖,推动该地区电力行业减排。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也都积极推进碳市场的建设或研究工作。
(二)国内探索:从七省市试点到全国碳市场建设
在国际碳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也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探索。2011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碳排放配额分配、交易规则制定、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在2012年举行的第二届外滩金融法律论坛上,笔者之一就以“碳金融的法律思考”为题,就碳交易试点和碳金融发展主题阐述认识和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9月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3060目标”。随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进入快车道。在总结多年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首批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达2225家,覆盖了全国约4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标志着中国在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碳减排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发展,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和监管制度,成为指导中国碳市场运行管理的法规依据。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登记、交易、结算三项规则,组织制修订了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指南、配额分配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共同形成涵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的多层级制度体系。2025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两会“部长通道”答记者问时指出,碳市场建设促使我国电力碳排放强度累计下降了8.78%,为企业节约降碳成本约350亿元。
2024年9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启动实施和深化完善两个阶段,明确了纳入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2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
(三)全球形势:国内外市场碳价差异与CBAM的影响
当前,国际碳价呈现出显著的区域差异。欧盟碳价2023年峰值达100.23欧元/吨,全年均值为83欧元/吨;欧盟2024年碳价峰值和均值都比2023年低,其中均值在65~75欧元/吨区间内。我国碳价在2021年开市首日为48元/吨,2023年的收盘价为79.42元/吨,2024年11月时突破100元/吨。这种中欧碳价差距带来的影响,可能因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实施而进一步放大。
为防止“碳泄漏”(即企业因欧盟内部严格的碳排放规定,将生产活动转移至碳排放要求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维护欧盟内部减碳政策的完整性,欧盟于2023年通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简称CBAM),初期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等六大类高碳排放产品,未来可能逐步纳入有机化学品、聚合物等更多行业。该法案要求欧盟的进口商申报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情况,并购买相应的碳证书。CBAM自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进口商需按季度报告产品的碳排放数据,但无需缴费;欧盟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CBAM,要求进口商根据产品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CBAM的出台和实施直接推高了我国相关出口企业的成本。根据规则,碳关税将抵扣中国已支付的碳价,但当前中欧碳价差距巨大,企业的额外成本或达数百元/吨。
为此,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数据收集与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并通过优化生产工艺,采用清洁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碳排放强度;也可通过参与碳市场交易,获取碳配额或碳信用,抵消部分CBAM费用。
(四)自愿机制:CCER与碳普惠的独特价值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除了强制减排市场,自愿减排机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项目可产生减排量,经核证后可在碳市场交易,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或企业自愿减排,具有补充碳市场配额、降低企业减排成本、激励可再生能源和林业等领域发展等作用。
碳普惠机制是面向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自愿减排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鼓励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个人可通过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行为获得碳积分,碳积分可在特定平台兑换商品、服务或参与公益活动;企业可通过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获得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并在碳市场交易。碳普惠机制具有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全社会减排、推动绿色消费等作用。
目前,CCER和碳普惠机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如CCER项目的开发和审核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碳普惠机制的覆盖范围和影响力有待扩大等。需要鼓励相关工具和模式的研发,鼓励创新投资和技术应用,从而构建碳普惠生态系统,为可持续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律师实务
在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新兴领域,律师的服务贯穿企业合规管理、交易支持、争议解决及战略规划等全流程,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优化碳资产管理并实现绿色转型。下文将结合案例,介绍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律师实务。
(一)碳配额未按期履约被行政处罚案例
2022年初,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全国首例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案件。张家港某公司因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根据该交易管理办法,未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仅要限期整改,还将被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下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将被核减。可见,监管部门为压实企业的碳减排责任动了真格。
(二)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在碳市场运行过程中,碳排放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2022年初,生态环境部公开了4个涉及服务机构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包括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明显失实等。这些服务机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碳市场数据公信力,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引发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联合执法、行刑衔接、异地交叉检查等手段予以了严厉打击。
(三)涉碳刑事案件
在2023年3月之前,由于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未明确涵盖碳(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司法实践中难以追究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造假的刑事责任,仅依赖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威慑力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编制及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强化对涉碳数据造假行为的刑事打击。
(四)涉碳交易民事纠纷
随着碳市场的发展,涉碳交易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北京某咨询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服务协议》,约定由前者为后者提供4个清洁能源项目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审核等专业服务,后者分阶段支付费用。咨询公司完成了部分项目的备案审核并催款未果后,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已完工项目的服务费及利息。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一审支持咨询公司对已完成项目的服务费及利息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类似的涉碳交易民事纠纷将日益增多。
(五)碳交易、碳履约案例
2021年12月,四川某发电公司通过比选公告采购46万吨碳排放配额,北京某环保公司以44.7元/吨的报价中标并承诺履约,否则需补足差价。后北京公司以“市场原因”申请延期交割未果,最终违约。四川公司被迫以51元/吨的高价紧急采购配额,产生差价损失289万余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四川公司要求北京公司支付289万余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一案件中,某公司与某林业公司签订《50000吨VCUs购买协议》,约定以10.4元/吨的价格购买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VCUs),总价为52万元。某公司全额支付款项后,林业公司却以20元/吨的高价将同一批VCUs转售给第三方,构成“一碳二卖”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林业公司返还合同款52万元,支付违约金10.4万元、律师费4万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8万元(相当于两次交易价差总额)。
(六)公益诉讼
贵州某发电公司因未完成2019—2020年度的81.8万吨碳配额清缴,被环保组织起诉。法院判决其完成95.4万吨配额清缴(费用7418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9400元并公开道歉。此案被称为“双碳公益诉讼第一案”,首次确认了未履约企业需承担气候责任。
上海通过建立“检察院—法院—交易所”的购碳注销司法闭环机制,将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碳交易结合,现已形成标准化操作流程。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已办理近20件“公益诉讼+碳交易”案件,完成购碳5297吨(相当于5个上海植物园的年固碳量)。该机制已拓展至林业、海洋、大气等多个领域,采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普惠减排量等多元标的,并实现了长三角至西北地区的跨区域联动。
(七)涉碳执行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已成为司法执行的标的。如2021年,某化工公司与某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明确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化工公司未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扣留交易成交款。本案作为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成功探索了碳排放配额市场价值的实现方式,拓展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新思路。
(八)非诉法律服务(合规法律服务)
律师除了能在涉碳的争议或诉讼出现时充分发挥作用外,在法律法规培训、战略规划制定、合规体系建设、日常咨询等非诉法律服务中也有用武之地,能最大程度防范争议的出现,可谓“治未病”。
一是数据监测与披露合规。律师可协助企业建立监测计划,确保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流程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关于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并落实电子存证、视频监控等防篡改机制;指导企业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三大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等要求,规范碳排放信息披露内容、时机等。
二是第三方机构的合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碳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律师可以帮助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合规培训,使其意识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后果,提升其员工的合规意识。
三是配额清缴与CCER抵销。律师可指导企业合理规划配额的使用,利用不超过5%的CCER或购买配额抵销履约缺口,并确保抵销项目符合地域、类型及时效限制。同时,协助企业参与配额交易,制定交易策略以降低碳成本。在碳排放权协议转让、竞价交易中,律师能协助起草或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交易主体资格、配额权属、履约方式等,防范交易风险。
四是碳金融与资产盘活。律师可协助企业探索碳资产质押融资、碳信托等金融工具,同时防范恶意炒作碳价等风险。对于盈余配额,律师可协助制定交易或留存策略,实现绿色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对于非重点排放单位,可提前布局自愿减排项目(如CCER开发),以应对未来被纳入控排名单的可能性。
五是国际规则衔接与应对。随着跨境碳关税(如欧盟CBAM)的落地,律师可以帮助相关企业应对国际核查标准,确保出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符合要求,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影响。
律师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兼具“风险防火墙”与“价值创造者”的双重角色,需深度融合法律、政策与技术知识,为企业构建全周期、多维度的碳管理生态体系。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如覆盖建材、钢铁等行业)及司法保障强化(如将数据造假刑责纳入司法解释),律师服务的专业性与创新性将更为关键。
三、总结与展望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从国际上的初步探索到国内的逐步推进,已取得显著成果。在法律实务方面,无论是诉讼领域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还是非诉领域对企业碳管理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支持,都凸显了法律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权益、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了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律师在应对这些风险时的关键价值。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更多行业将被纳入其中,市场机制也将不断完善。数字化与金融创新将为碳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将提升碳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将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和投资渠道。然而,国际间不同碳市场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贸易摩擦和碳泄漏等问题,国内碳市场在配额分配、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还需进一步优化,绿色低碳之路还很漫长。
在这种形势下,律师应深入研究碳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企业提供更专业、更精准的法律服务。在跨境碳交易中,协助企业应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碳市场规则差异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国内碳市场制度完善过程中,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和修订,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政府法律顾问、全国生态环境执法案卷评审专家
业务方向:环境资源与能源、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ESG合规
杨晓凤
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干事
业务方向:环境、民商事争议解决、碳市场和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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