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律协通知 >> 转载文件

转载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8年度公证员、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日期:2008-07-09    阅读:3,613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8年度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考试工作计划,现将《上海市2008年度公证员、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考试动态”栏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2008年度 公证员、律师系列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二)公证员、律师系列报考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有关条件:
1.公证员报考人员在担任公证员期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年平均100件以上;律师系列报考人员在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每年办理各类律师业务达20件以上;
2.通过规定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考试;
3.学历及工作经历须满足以下其中一条:
(1)法学博士;
(2)法学硕士且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工作满4年。
(三)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公证员或专职律师参加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公证员系列报考人员须在本市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1年以上,律师系列报考人员须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年以上,并经业务考核合格。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一)公证员系列:
2008年11月29日  13:00-15:00  《公证员实务综合理论》
15:30-17:30  《民商法律实务》
(二)律师系列
2008年11月29日  13:00-15:00  《律师实务综合理论》
15:30-17:30   1、《民商法律实务》
2、《刑事法律实务》
(1、2任选一门)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当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08年7月25日-7月28日(9:00-11:00,13:30-16:00)
(二)报名地点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101室考务一部(瑞金南路438号,近斜土路)
咨询电话:64049005
(三)报名方法
参加考试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同版)到报名点办理手续。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报名表反面。
老考生填写考试报名表后,携带2007年度准考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同版)直接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80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于2008年11月13日-11月17日(9:00-11:00,13:30-16:00)至报名点领取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五、成绩查询
(一)考试后两个月可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成绩查询”栏目查询成绩。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成绩查询网址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地点为相应报名点。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