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法 学 会 文 件
中法培函[2008]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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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金融证券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金融证券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日益成为IPO强国,并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证券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使得律师在证券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也更为明显。金融证券法律业务日益成为我国律师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人士越来越重要的业务领域!
为帮助广大证券、期货从业者、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更好地学习新形势下的金融证券法律业务知识及实务技能,了解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预防证券犯罪与违规,正确应对民事与行政诉讼,规避法律风险,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继续举办“金融证券法律实务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四十学时结业证书。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结构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支持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 马林江律师事务所
网络支持:www.lawforum.com. cn(神州法学大讲坛)
二、讲座特点
讲座注重实务性与操作性,由政府官员、监管人员和知名律师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业务的实践技能,介绍证券法律业务的知识点和实务技巧。讲座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讲授,结合相应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配发实用材料,从而帮助学员从证券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证券民事诉讼等方面,全方位掌握与证券法律业务有关的关键问题。
三、讲座内容
(一)、《证券法》修订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及法律适用
(二)、证券公司内控完善与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三)、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创新业务法律实务
(四)、金融担保法律实务与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
(五)、金融市场新型侵权问题研究与金融市场侵权纠纷立法及实务
(六)、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结合法释〔2007〕16号)
(七)、证券登记结算的有关法律问题
(八)、票据纠纷与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九)、股指期货上市的法律分析及风险控制
(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反收购措施—结合证监会53号令
(十一)、并购重组与私募基金操作实务
(十二)、IPO尽职调查、报告起草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的风险防范
(十三)、IPO审核及上市前企业重组改制法律实务
(十四)、企业A股发行上市实务及案例分析
(十五)、海外间接上市的法律安排与境外红筹上市实务操作
四、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陈益民 中国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研究员、博士
陈家赞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吴庆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起草人
喻猛国 金鹏期货副总经理
查 扬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并购律师
吕良彪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私募投融资法律顾问
马林江 马林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韩国分会会长,第一家由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若有调整请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五、参加对象
各有关银行和金融证券、期货机构、产权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有关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其他部门主管;各相关战略投资者;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金融证券)律师;各有关金融研究机构及相关从事教研工作的专业人士。
六、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08年9月19日
会议时间:2008年9月20日—22日
会议地点:北京市
报名截止日期:2008年9月12日
七、讲座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会议的代表须交纳研讨费2000元/人(含场租、专家、茶歇、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52206435 64703356
传 真:010—64703378
联 系 人:张 杰 李 跃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八、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附件: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二○○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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