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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作者:中国法学会   日期:2008-09-26    阅读:5,905次
 

各相关单位:

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将得到有效解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和即将出台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则着重对重复立案的防止和解决、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财产保全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事由,申请复议的具体程序,异议和复议的办理程序和方式,异议和复议审查期间执行程序如何进行,案外人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和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的主体和审理程序等内容;还将针对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条件、申请再审的期间、新证据的认定、审查程序的终结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精神和条文内容,学习和研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共同探讨和总结民事诉讼审判实务经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经研究决定举办“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民庭、执行局(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行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讲座内容

10 31

(星期五)

8:30-11:30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订主要内容解读

——民诉法修正案调整的范围及其适用;民诉法修订若干重大问题(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强制措施等);检察院对民事审判与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主讲专家:邹碧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民二庭庭长

14:00-17:30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疑难问题

——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的几个问题、证据的审核认定

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及其处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及诉讼时效期间的确认、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与解决

主讲专家:吴庆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法学博士

11 1

(星期六)

8:30-17:30

民诉法执行编修订及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强制措施的理解适用

——关于执行管辖的理解适用(管辖法院的确定;重复立案的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解决;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的理解适用(异议的主体、事由、形式;管辖法院;异议的审查处理;申请复议;异议和复议审查期间对执行的影响)

——关于申请督促执行和变更执行法院的理解适用(申请的主体;申请的事由;申请的法院;审查处理)

——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与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异议的主体、事由、形式、期间及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的救济;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审查和审理期间对异议标的物如何进行)

——关于执行机构

——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理解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法律后果、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法律效果、超过期限申请执行的是否应受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

——关于执行通知的理解适用(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立即采取措施时是否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

——关于被执行人强制申报财产制度的理解适用(启动的条件、报告的范围、报告的程序、处罚的主体范围)

——关于威慑机制的基本规定

主讲专家: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司法解释起草人

11 2

(星期日)

8:30-11:30

民诉法再审程序修订及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调整与变通;申请再审理由的细化与再审方式;法院复查方式与期限;裁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案外人申请再审;抗诉理由及抗诉案件的管辖

主讲专家: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司法解释起草人

三、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 20081030

讲座时间: 20081031日 — 112

讲座地点:上海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 20081024

 四、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讲座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1380/人,资料费实收。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 “神州法学大讲坛”会务组联系方式:

 话:01052206436

  真:01064703378

联系人:王杰

2.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 赵 老师

五、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附件: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二○○八年十月

附件: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高级研讨会报名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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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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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预订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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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交流、研讨内容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010-62986182王欣

2、此表复制有效,并保存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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