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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的第三十四期全国高级律师 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司法部办公厅   日期:2009-04-02    阅读:4,39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将于2009年5月6日——5月15日举办第三十四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现将有关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和条件
参训学员须为律师事务所在职三级律师,公证处在职三级公证员或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满五年的现职律师、公证员,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坚持正常学习。
     二、培训内容、师资、时间和名额分配
     1、培训内容:(1)科学发展观与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专题;(2)经济危机下的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与对策专题;(3)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与我国律师、公证工作专题;(4)《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解读;(5)侵权责任立法专题;(6)公证理论与实务专题;(7)涉外律师实务;(8)刑事审判与刑事和解问题专题;(9)律师公证员论坛等。
培训班还将安排有关参观考察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
     2、培训师资:培训班将邀请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有关司局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两高”有关部门领导、
专家,全国律协、公协实务专家,高等院校知名教授授课。
     3、培训时间10天,2009年5月6日报到,5月7日开学,5月15日结业。
     4、名额分配:本期培训班学员200名,其中律师113名,公证员87名,上海律师6名(详见《学员名额分配表》)。如报名人数超过分配名额,请事先与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三、 报名、入学办法
请参训学员填写《学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一份由司法厅(局)留存,一份于2009年4月27日前传真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随后将原件寄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请各地司法厅(局)按本通知规定条件审查选派学员,并向其寄发《入学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事项》。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2800元(含住宿费、学杂费、活动费、餐费)。
     五、注意事项:
     1、学员报到时,请携带一篇论文,论文应围绕侵权责任立法写作,具体要求详见入学须知事项。我院将选出优秀论文汇编成论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或在中国普法网中司法行政学院网页上刊登。
2、学员报到时需携带入学通知书、单位介绍信、二张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

    3、报到时间:2009年5月6日(8:00—17:00);
    4、报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5、有关招生及报名具体事宜,请与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1399038    51399039(传真)
     联 系 人:李袁婕    李  军    



                                                      司法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司法行政学院学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2:




律师学员名额分配表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北京

天津

上海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山东

江苏

1

5

6

1

6

3

2

4

1

2

6

1

5

10

浙江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云南

四川

贵州

广东

广西

福建

5

4

3

3

3

2

1

4

5

3

3

1

4

10

海南

西藏

重庆

兵团

3

1

2

3

合计

113


公证员学员名额分配表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北京

天津

上海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山东

江苏

1

5

1

1

5

2

2

2

1

1

5

1

5

10

浙江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云南

四川

贵州

广东

广西

福建

5

4

2

2

2

1

1

2

3

2

2

1

3

9

海南

西藏

重庆

兵团

2

1

2

1

合计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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