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法 学 会
中法培函[2009]第61号
★
关于举办“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及借款担保等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如: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激增、买卖合同主动违约比例增大,并且呈现案件趋于复杂、案件数量保持较高比例、时间跨度长审理难度大、涉案标的额较大、涉及贷新还旧的借款纠纷案件比例较高的特点。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其纠纷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因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对商事审判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种类及相关制度设计上作出了重大创新和突破,由此引发的新的矛盾和纠纷也将随着该法的实施而不断涌现。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并正在紧张制定《关于审理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等。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探讨担保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前沿热点、难点问题及审判对策,提高相关人员处理此类案件的业务技能、代理水平和技巧,经研究,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研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二、时间、地点
第一期 2009年6月13-15日 北京市(12日报到)
第二期 2009年6月27-29日 上海市(26日报到)
三、参加办法
每位参加代表须交讲座会议费1680元。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 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79989 13521495398
传 真:010—68577251
邮 箱:faxuehuiwujie@163.com
联系人:武 杰
2.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四、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9年5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第一天 (星期六) 08:30-11:30 14:00-17:00 |
(一)担保物权的理解适用及担保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1、担保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2、担保物权的理解、适用 3、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4、抵押登记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5、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6、动产担保与企业融资担保 7、抵押行为无效的情形及银行抵押权 8、新型质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结合制定中的司法解释 1、关于合同的成立、认定及效力 2、关于合同的履行 3、关于标的物的检验 4、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5、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 6、关于判决加速到期问题 7、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和反诉的范围 8、当事人的变更权和撤销权 9、有关单证和资料范围的确定 10、关于发票的证明力 主讲专家:王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该司法解释起草人 |
第二天 (星期日) 08:30-11:30 14:00-17:00 |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的主要问题评析 1、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签订;悬赏合同的成立;格式条款中合理方式认定;交易习惯认定;合同的批准和登记;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2、合同的效力:格式条款的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无 权代理合同的追认;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履行:代位权诉讼管辖;撤销权诉讼;债权转让的通知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抵销;提存成立与债务履行;合同解除 5、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增加、适当减少;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 (二)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结合制定中的司法解释 1、规定适用范围(借款合同类型、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 2、当事人与管辖(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 3、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合同订立形式、签名盖章、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确定、贷款人审查义务、借款金额确定、) 4、借款合同的效力(未经行政批准的效力、企业借贷效力、提供虚假情况的效力、迫于强令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约定利率的限制、复利) 5、借款合同的履行(贷款人知道借款人未按约使用借款的责任、根本违约实施救济的条件、提前还款、拒受借款的责任、拒放贷款的责任、逾期利率、多笔贷款归还认定、本息归还顺序确定、私贷公用的处理) 6、法律责任(无效的责任、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处理、收缴和罚款、借款合同撤销后的责任) 7、诉讼时效(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8、借款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如委托贷款扣信托贷款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私贷公用案件的认定) 主讲专家:张雪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者 |
第三天 (星期一) 08:30-11:30 |
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处理——典型案例分析 1、合同的法律适用 2、合同解释规则 3、如何判断合同成立、生效、有效、无效 4、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5、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 6、表见代理的构成和司法认定 主讲专家:崔建远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附件2:
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专题讲座报名表
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
联 系 人 |
|
电话 |
|
传 真 |
|
|
参加代表名单 |
||||||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移动)电话 |
传真 |
参加期次 |
|
|
|
|
|
|
第( )期 |
|
|
|
|
|
|
第( )期 |
|
|
|
|
|
|
第( )期 |
|
|
|
|
|
|
第( )期 |
|
住宿预订 |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09年 月 日— 月 日 |
|||||
请列出您最关注的 专家授课题目及建 议交流、研讨内容 |
|
|||||
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2009年 月 日 |
|||||
联系人:武杰 |
电话:010-68579989 13521495398 |
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010—68577251;
2、也可回复邮件报名,邮箱:faxuehuiwujie@163.com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