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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理实务研讨班的通知

作者: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日期:2009-07-27    阅读:5,133次
 

中 国 法 学 会 

中法培函[2009]第 74号

   关于举办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理

                   实务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和赔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交通事故案件呈现出多发趋势,医疗事故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发生的相关案件,提高相关人员正确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同时掌握医疗纠纷处理中涉及法律问题,进一步提高审判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多发的案件能力,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理实务研讨班。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一)、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二)、人身损害赔偿热点问题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题范围、客体范围、内容范围;

2、过失相抵原则、共同侵权等制度;           
3、对当前热点的11种案件进行研讨;
4、尤其是对学校伤害,义务帮工致人损害,道路、桥梁管理不当致人损害,见义勇为问题,法人侵权进行重点讲解;
5、人身损害赔偿与其它法律有关赔偿问题的区别及关系;

6、人身损害赔偿与其它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
7、赔偿范围、标准规定产生的法理根据及现实意义;

(三)、人格权的理论最新发展;

(四)、民事诉讼中相关热点、焦点、疑难问题处理: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及法律适用

  2、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责任及法律适用;

  3、交通事故案件中,同级鉴定中心或部门分别做出两个不同结果的鉴定报告(结论),如何适用;

  4、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责任及法律适用;

5、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6、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和抗辩案例分析

7、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二、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检察院从事民事检察官、律师事务所业务骨干、仲裁委员会办理交通事故负责人、各法律院

 三、研讨师资

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专家现场授课,与学员互动式交流。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法学教授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四、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2009年8月07日—10日  呼和浩特 (07日全天报到)

第二期 2009年8月14日—18日  贵 阳    (14日全天报到)

五、有关费用

参加研修班的学员每人交培训费 980 元(不含资料费),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参加会议的人员请详细填写报名表并传真至会务组。具体报到地点于会议前7天另行通知,详告会议举办地点,乘车路线及报到相关事宜。


 
六、联系方式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51338987    传  真:010-51339706

联系人:李 阳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七、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

举报电话:010—66132315

中国法会学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附件:报名回执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9年6月16日

                          报 名 回 执 表

经研究我单位派下列同志参加此次研讨班                                  (单位公章)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工作单位及详细通讯地址

手 机

参会地点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注:请用正楷字认真填写本表格并及时传真至010—51339706(此表格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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