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以诉讼作为最后解决争议手段时的重要依据。自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个重要的民商事司法解释。无论是对于律师的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这些司法解释均有极高的实用价值。
为了帮助广大律师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这些司法解释,解决律师执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防范法律风险,提高执业能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定于 2009年9月5日至2009年9月8日 在北京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新颁民商事司法解释及应用讲座”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讲座内容及师资
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应用;
2.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及操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应用;
4.常见公司治理结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应用。
上述内容从贴近律师实务出发,由从事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法官、从事民商事法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讲授。
二、会务安排
(一)讲座地点:
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问询电话:010-51568888)。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转乘运通105路、运通205路公共汽车中苑宾馆站下车。从西直门地铁站乘坐出租车到中苑宾馆车费约10元。
(二)讲座费用:
交费标准:全国律协会员1700元,非会员2100元。
为鼓励广大律师及其他人士积极参加学习,可在2009年8月24日之前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付款或直接到全国律协财务室交费,交费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500元,非会员1900元。
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同时必须准确注明所需开具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项目内容(会议费或培训费),并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注意:2009年8月24日之后切勿汇款!已交费但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全国律协会员退款1400元,非会员退款1800元。
本公告所称“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授课费、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讲座期间的午餐费。讲座期间其他费用自理。
(三)住宿安排:
1.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由会务组代为预定,费用自理。
2.代定住宿地点为会议所在地,即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213元/人/床/送早餐(与他人合住),380元/标准间/天/送一人早餐。
(四)报名方式:
请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将所附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邮件、传真等回复为准。
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8月31日(注意:因会场座位有限,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参会人员名单)。
电汇截止时间:2009年8月24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报到时间:2009年9月4日09:00—21:00(注意:已汇款者在报到时应出示汇款单收据复印件,执业律师请携带律师执业证)
具体授课时间:2009年9月5—8日。
三、其他事项
(一)结业证:本次讲座将发给40课时的结业证。
(二)邀请参加:为充分发挥培训示范职能,全国律协继续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主管培训的负责人员一名参加讲座,全国律协免除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三)地区扶持:为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重庆、内蒙、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十二个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可选派本省(区、市)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执业律师一名参加本次讲座,全国律协免除其注册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拟定名单并加盖公章,于2009年8月31日之前报送至全国律协,讲座报到时以该名单为准)。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acla@163.com
户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帐 号:01090330400120105123069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颁民商事司法解释及应用讲座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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