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复旦大学外文系英美语言文学专业,文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长期从事国际贸易,现为上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研究国际合同法和物权法。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上标的物皆为国际运输且以单证形式交付,物流和单证流的分离性使所有权移转方式存在特殊性,仅将“货交第一承运人”作为标准未必适应复杂 的现实情况,故移转方式之确定须将合同约定之国际贸易术语、单证类型、交付方式和结算条件等要素类型化并置于合同系属的物权移转的不同立法模式中予以考 察。国际货物所有权移转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由此这项研究颇具广度和深度。
序言
吴彬是我的学生,他在复旦英美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欧美国际贸易工作。后就读于复旦法学院,并成为执业律师,专长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法律业务,也是兼有国际贸易和合同法理论修养和实务经验的专家。
买卖合同上的所有权移转一般区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中,交付为所有权移转方式,但是在国际买卖合同上的交付方式究竟是标的物还是权利单证的占有移转?立法和理论都没有定论,而现实中确实需要对此设立一个判断标准,因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第三人的物权取得都取于这个标准。不同的单证又如何以类型化的方法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所有权移转的效力?这就需要探究交付的实质含义及其效力要件,这种探索又必然涉及对标的物特定化,间接占有制度和停运权等制度的研究,仿佛鱼骨的架构,其中既有主干骨,又有横向的侧骨,由此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研究框架。论及研究范式,由于这些问题既可从立法论的角度也可以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而比较法和法发生学的研究又是必由之路,所以需要广阔的学术视野,良好的语言能力,一定的理论功底和为实务提供解决方案的责任感,我很欣慰作者做到了这些。
我一直鼓励学生既要关注理论,也要关注制度。由于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和解除后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研究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有相当大的挑战。作者从基础理论着手,结合自己涉猎的大量案例,在比较法制度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为国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风险转移的方式和条件提供了路径参考,也为中国法借鉴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一些制度进行了探索,尤其对于国外合同法较新的立法成果,例如德国新债法,英国买卖法1995年增加条文和DCFR的规范分析,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在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这样的研究是有价值的。
当然这些问题的探索可能是没有止境的,当一种研究的广度包括民法,国际商法,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的话,因为这些法学领域的特有规范属性和调整对象的差异使构筑完全自洽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所有权移转学说比较艰难,但这不影响这种努力的必要性和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况且国际买卖合同的统一化也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更凸显了对理论和立法供给的现实需求,希望作者继续在这个领域提供新的研究成果。
特为本书作序。学无止境,希望吴彬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王全弟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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