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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1-20    阅读:20,009次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01号),为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查询、异议成绩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查询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上午8时公布。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或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陆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黑白、彩色打印均可)。

三、异议成绩核查受理

(一)成绩核查申请方式和范围。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存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成绩核查原则上应由本人前来办理申请手续。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序号。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成绩核查申请范围只针对试卷四或参加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只限于复核对试卷卷面各题已得成绩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存在差错。司法部负责组织成绩核查工作,但不直接受理个人成绩核查申请。经司法部核查后的考试成绩为最终结果,由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再重新受理核查。

(二)成绩核查受理时间地点。

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成绩核查申请人可于11月21日至12月5日期间(含双休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携带本人身份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或准考证到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大门西侧办理申请核查手续(地址:本市万航渡路1575号,近中山公园后门),不得委托代办,并现场填写申请书及核查结果回复信封,超过规定期限将不再受理。

四、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审核授予

(一)申请范围。

1.凡在上海考区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360分及以上)的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2.对于报名时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政策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2015年12月30日前到本人报名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自行查询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核时间及地点。申请人报名信息由司法部负责统一网上调转。

3.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二)申请方式。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未在规定时间网上申请的,现场不予办理审核。

1、网上申请时间。

凡上海考区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2015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预约现场审核具体日期和时间。

特别提示:申请人所填写的毕业证书编号应为在教育部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的电子注册号,凡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在该网上办理学历认证报告,并在现场审核环节提交。教育部学信网认证驻沪机构: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受理大厅,电话021-64829191。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应统一填写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2、现场审核。

为提高审核效率,并考虑到现场审核的设备环境需求,现场集中审核时间定于12月25日至12月28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审核地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一楼(地址:万航渡路1575号,中山公园后门对面)。

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为了提高现场审核工作效率,维护现场管理秩序,避免现场可能出现的拥堵现象,申请人应当按照网上申请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责任应自负。

(三)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现场办理审核时,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现场打印《2015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张);

现场打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张);

现场打印《2015年考生信息确认承诺表》(1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打印版身份证明。

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1张)。

4、本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照片的同一底片免冠正面2寸彩色证件照片4张(照片尺寸:去除照片边框后应不小于46mm×32mm,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提交用于制作证书)。

特别提示:对于报名照片遗失的,可携带U盘到现场下载后自行印刷,不得提交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5、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现场扫描打印2张)。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毕业证书丢失的,必须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档案馆学籍卡复印件。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档案。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误证明原件。

3、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必须提供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4、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申请人所有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及报名照片、书面委托书、出国(境)在外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直系亲属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现场审核地点不提供停车位。

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经司法部审查,符合申请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宝路38号1621室

联系电话:021-24029188(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上海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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