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公司法》、《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公司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新公司法一定程度上发展完善了公司诉讼制度,但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各地做法也不尽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起草并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等,新《破产法》司法解释也即将出台。
为了全面准确理解新出台的和即将出台的公司诉讼与破产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同探讨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地理解适用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探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有效防范执业风险和开拓占领破产管理人市场,应地方各单位要求,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决定举办“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暨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研讨会”,欢迎各单位踊跃参加。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2008年7月24日全天
研讨时间:2008年7月25日——27日
研讨地点:上海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研讨方式
本次会议将由直接参与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起草的专家以及《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丹耀公司)管理人组长进行专题研讨和业务授课,并组织现场研讨、交流和解答与会代表提出的疑难热点问题,具体主讲专家见“研讨内容及日程安排”。
三、结业证书
研讨结束后将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统一颁发40学时结业证书。
四、有关费用
研讨费1680元/人(含资料、场租及专家、会务组织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法律院系从事破产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各类金融机构负责清算事务管理人员等;各大中型企业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厅(局)、工商、税务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六、研讨内容及日程安排
(专家根据以上内容可能稍作调整,具体主讲内容以报到日程安排为准)
七、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一)研讨费1680元/人(含资料、场租及专家、会务组织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请参会代表将报名回执表填写好后提前传回我单位,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会前八天将正式日程安排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加代表,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的具体事宜。
报名热线:(010)68464231 68464233
传 真:(010)68464230
联系人:王璐 钱峰
监督电话:(010)66173340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在开班前8天传真或邮寄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暨
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研讨会”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 (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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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如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
电话/传真:(010)68464230,68464233;联系人:李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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