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法 学 会 文 件
中法培函[2008]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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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担保物权与担保纠纷法律适用
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第四编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以七十一个条文比较系统科学地规定担保物权,占整部物权法近三分之一,但同时也产生了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诸多冲突,引发了《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与民商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第四编“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已经启动。
为满足全国民商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相关部门法律工作者深入理解和领会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相关体例、制度及相关前沿动态和热点问题,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为深入探讨《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系统掌握担保纠纷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原则、方法与技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经研究,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担保物权与担保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研讨结束后,将颁发四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类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审判业务的法官;各级国资委、律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各类公司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与相关法务工作者等。
二、讲座内容
(一)、《物权法》的热点问题及对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对我国担保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三)、《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适用及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处理
主要内容有:《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之比较;物权法与担保法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除外规则;担保物权竞合规则;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规则;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及效力;人保和物保并存的的适用规则;担保物权期间问题;等等。
(四)、抵押担保疑难问题处理与典型案例分析
主要内容有: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判断;抵押权的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权的登记制度:登记效力、登记公信力、清偿顺序及登记部门;关于抵押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区分原则;抵押权的重复设定;关于抵押权的冲突与解决(一般原理、抵押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租赁权的冲突与解决);关于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效力;关于非典型物的担保(有权保留、让与担保、按揭); “善意第三人”的理解;等等。
(五)、《物权法》关于担保制度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
主要内容有:关于担保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与非典型担保问题;关于财团抵押与动产浮动抵押问题;关于抵押权顺位抛弃和变更规则;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及账户质押问题;关于最高额动产质权、责任转质权、基金份额;关于留置权特殊消灭原因;等等。
(六)、担保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物权担保裁判原理及实务
主要内容有:物权的民法保护与物权诉讼;确权之诉疑难问题;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其法律适用;担保法律制度的适用原则、担保方式及担保的效力;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与担保主体的资格审查;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反担保的适用;担保财产的处分;涉外担保原理与适用;抵押与质押的诉讼时效;等等。
(七)、担保物权法律适用及房地产担保案件法律适用
主要内容有: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责任分担规则;《物权法》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房地产抵押设立与实行;《担保法》、《公司法》在贷款案件中的具体适用;第三人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等等。
(八)、《物权法》与金融机构担保法律风险控制
(九)、起草中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主要内容解读
三、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若有调整请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姚 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王 闯 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杨明刚 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办公室副主任
梁 冰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副处长
四、时间及地点
2008 年8月16日 — 18日 上海市( 8月 15日 报到)
五、参加办法
参加代表须交讲座费1800元。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4716126 64703356
传 真:010—64703378
联系人:张 杰 李 跃
网 址:www.lawforum.com.cn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我们将提前七天根据报名表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会议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六、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附件:报名注册表
中国法学会培培训中心
二○○八年六月
附件:
担保物权与担保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报名注册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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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预订 |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08年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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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出您关注的议题及需要咨询专家的问题或您关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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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二00八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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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010—64703378 ;
2、此表复制有效,并保存本文件。联系人:张杰 1326960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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