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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修正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之前业已存在的“公职律师”却陷入了无比尴尬的局面。《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目前的公职律师恰恰都具有公务员身份,这将意味着他们今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公职律师”将师出无名。 公职律师是指供职在国家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由政府提供薪金,其职责是为政府提供行政决策、地方立法的法律咨询;为政府履行扶助弱势、困难群体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义务和职责的执业律师。从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目前有公职律师2569人。公职律师与其他执业律师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原来的《律师法》只是规定:“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给了公职律师一定的生存空间,但是,修正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就让公职律师几乎没有生存空间了,要么做公务员,要么做执业律师,再也不能两者兼任了。 应当说,《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有一定道理,这对于防范公务员利用公权力干扰司法审判工作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立法显然忽视了“公职律师”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公职律师”目前承担了大量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任务,特别是目前大量的工会的公职律师,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许多职工的欢迎与信任。 正因为公职律师在为弱势群体维权起到的突出作用,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大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走上工作岗位;2006年,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律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虽然《律师法》也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实际上,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主要依靠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并从中收费而生存,大多数律师对于提供法律援助这种免费的公益法律服务并不热心。因此,公职律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作用不可代替。 面对着“公职律师”的尴尬,在立法没有改变的情形下,如何破解这种困境,我以为,政府机关和“公职律师”要善于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对于现有“公职律师”,虽然不能作为执业律师执业,但这些“公职律师”仍然可以继续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至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公职律师”也可以继续为弱势群提供法律援助,但不必以律师身份出现,而是作为一般代理人身份出现,他们虽然不能再享有执业律师所享有的特定权利,但仍然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出庭应诉等等。此外,政府机关现有的公职律师如果选择脱离公务员队伍,转入相关的事业编制或者做自由职业者,有关部门可以继续聘请他们充当“公职律师”,他们就可以以执业律师的身份进行执业。 另外,今后政府机关在“公职律师”问题上,可以考虑借用招聘“政府雇员”的方法,在现有的律师队伍中招聘“政府雇员”作为“公职律师”,这些新的“公职律师”采取合同制的方式,政府机关给予其比一般公务员更高而且是固定的薪水,但不给其公务员的身份。他们的服务年限按照合同规定,他们的奖金也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挂钩,他们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也可以专门从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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