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按揭律师费案新公告成“证人”

    日期:2007-01-25     作者:吕佳瑜    阅读:1,540次
    前日,北京市消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市律协联合发布公告称,在今后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中,坚持谁委托律师谁来付费的原则。昨日上午,这份刚刚出炉的公告当作证据出现在丰台法院的法庭上,消费者借由公告规定,向贷款银行索要双倍“按揭律师费”。

新收费公告成为当庭证据

消费者唐女士介绍,2006年3月,因买房时缺少15万元购房款,自己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贷款。申请后,她接到银行通知,需找银行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当月5日,唐女士按照银行通知,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相关文件,并交纳了380元律师费。

唐女士事后从北京市司法局得知,“孙律师”只是一名实习律师。她表示,在购房及贷款过程中,她从未享受过该律师的法律帮助,未收到该人出具的法律文书,交纳律师费后,也未收到正式发票。

唐女士认为,银行请律师来审查自己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以规避贷款风险,但却要由自己负担律师费用,严重侵害了她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农行丰台支行双倍返还律师费760元。

昨日上午,由两名代理律师代替唐女士出庭,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刚刚出炉的“今后个人房贷审查中,坚持谁委托谁买单”的公告。

银行方称律师费由律所收取

农行丰台支行的代理人表示,律师费并非银行所收取,而是由律所收取。同时称,在其接收的文件中,所有律师的签名均为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对其转交的手续是否由张某办理,银行无法作出判断。农行指出,即使为唐女士办理手续的“不是真正的律师”,也只能构成律所对其违约。律所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减少了唐女士很多“亲力亲为”的时间,避免了辛劳。

对于唐女士代理律师提出的刚刚出炉的公告,银行代理人表示,法律中有规定法不溯及既往,这个证据在本案并不适用。

昨日,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