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费公告成为当庭证据
消费者唐女士介绍,2006年3月,因买房时缺少15万元购房款,自己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贷款。申请后,她接到银行通知,需找银行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当月5日,唐女士按照银行通知,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相关文件,并交纳了380元律师费。
唐女士事后从北京市司法局得知,“孙律师”只是一名实习律师。她表示,在购房及贷款过程中,她从未享受过该律师的法律帮助,未收到该人出具的法律文书,交纳律师费后,也未收到正式发票。
唐女士认为,银行请律师来审查自己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以规避贷款风险,但却要由自己负担律师费用,严重侵害了她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农行丰台支行双倍返还律师费760元。
昨日上午,由两名代理律师代替唐女士出庭,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刚刚出炉的“今后个人房贷审查中,坚持谁委托谁买单”的公告。
银行方称律师费由律所收取
农行丰台支行的代理人表示,律师费并非银行所收取,而是由律所收取。同时称,在其接收的文件中,所有律师的签名均为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对其转交的手续是否由张某办理,银行无法作出判断。农行指出,即使为唐女士办理手续的“不是真正的律师”,也只能构成律所对其违约。律所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减少了唐女士很多“亲力亲为”的时间,避免了辛劳。
对于唐女士代理律师提出的刚刚出炉的公告,银行代理人表示,法律中有规定法不溯及既往,这个证据在本案并不适用。
昨日,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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