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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刑事律师业务联训(第四期)

    日期:2026-08-28     作者: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诉委”)、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法委”)共同举办刑事律师业务联训(第四期),活动主题为“无罪辩护现场-5个亲历案例的实战拆解”。本次活动由刑诉委委员冀军辉律师主持,采用线下深度讨论+线上同步直播的形式,吸引百余位律师、学者齐聚一堂,汇聚多方专业智慧,切实赋能刑事辩护实务高质量发展。

活动伊始,刑诉委委员冀军辉律师发表开场致辞,对远道而来的各位嘉宾、同仁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希望大家借助刑事律师业务联训这一专业平台,在思想的碰撞、观点的交锋中交流实务经验、提升专业能力,始终坚守刑辩初心、践行执业使命。

案例拆解一:占有人之争——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实战

主讲人:田磊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诉委委员)

田磊律师以一起家族企业贵金属权属争议引发的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系统性拆解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核心体系,从程序合规审查、职务便利实质认定、产权权属穿透界定三大核心维度,完整展示了职务侵占案件的全维度辩护策略。

程序维权,奠定辩护基调。当事人被控职务侵占,田磊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核查侦查全流程,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超期羁押、违规讯问等程序违法情形。律师随即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指出案件传唤讯问、刑事拘留送押两大关键环节的程序违法问题。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辩护意见,即刻开展核查核实工作,并出具检察建议督促侦查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该系列操作不仅有效规避了当事人被非法取证的风险,更对侦查机关后续办案形成刚性程序约束,为全案无罪辩护筑牢程序基础。

实质辨析,否定职务便利。 控方依据公司组织架构图,主张当事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田磊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高管与监事任职禁止兼任的强制性规定,精准指出涉案架构图存在法定逻辑冲突,当事人实际任职公司监事,依法不得兼任高管职务,且公司无任何正式任职文件佐证其副总经理身份。同时,律师重点核查涉案财物存放场所,明确涉案稀贵金属存放于厂区内家庭专属车库杂物间,该区域由涉案双方共同使用、持有钥匙,属于家庭生活区域,并非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务管控区域。据此充分论证,当事人处置涉案财物系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并非依托公司职务职权的履职行为,确立了“家庭生活区域不等同于公司经营区域、形式职务头衔不代表实质职务便利”的核心辩护逻辑。

穿透产权,瓦解控方证据。针对控方主张涉案贵金属为公司资产的核心指控,田磊律师逐项驳斥,明确涉案生产原料并非公司出资采购,公司经营范围、年度资产负债表均无贵金属经营及资产登记记录。针对侦查机关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律师直击核心瑕疵,指出该鉴定报告超越会计专业范畴,擅自作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法律定性判断,实质上僭越了司法裁判职权,属于无效鉴定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该质证观点,未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报告。针对控方提出的“公司小金库”抗辩理由,律师创新性运用“同归于尽”辩护策略,明确若认定涉案银行卡为公司小金库,那么报案人及亲属从中支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同样涉嫌刑事犯罪,该抗辩逻辑直接打破控方单一指控体系,彻底瓦解全案指控根基。最终当事人被法院宣告无罪。

本案的成功无罪辩护,为司法实践中穿透商事外观表象、实质界定罪与非罪边界提供了典型参考,对妥善化解民营企业家族权属纠纷、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类案示范价值。

与谈人杨磊律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律师认为,本案的无罪辩护成果,成功构建了“程序维权—职权实质辨析—审计证据质证”三重闭环辩护逻辑,为同类职务侵占案件提供了可直接复用的辩护抓手。她重点强调“行为实质之辩”的核心价值,主张刑辩律师应当摒弃形式化审查思维,通过常情常理拆解职务便利的法定认定标准,将抽象的法律要件转化为具体的案件事实与生活逻辑。同时,她分享了实务沟通技巧,提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秉持共赢思维,主动向司法机关传递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执业立场,将对立抗辩关系转化为协同查明事实的合作关系。在沟通方式上,可适度采取迂回策略、柔性示弱,有效化解控辩对抗情绪,为专业意见落地创造良好沟通氛围。她总结,真诚专业的执业态度、灵活适配的沟通方法,是说服司法人员、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

与谈人:刘明昊律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律师聚焦职务侵占罪的核心争议焦点,深度阐释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本质法律区别。他指出,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基于单位正式岗位职责,依法取得对单位财物主管、管理、经手的专属权限,职权来源合法、职责绑定明确;而工作便利仅为行为人依托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形成的附属便利条件,并未取得单位财物的合法管控权限。他以银行工作人员履职场景举例,清晰区分二者边界:押运人员依托岗位职责管控财物,属于法定职务便利;行政人员利用熟悉办公环境、知晓钥匙存放位置窃取财物,仅属于工作便利。基于实务经验,他提炼出两项可落地的审查标准:第一,看权限来源。职务便利是单位正式分配的岗位职责、专属职权;工作便利只是从业带来的附带条件,无财物管控授权。第二,看行为时的占有状态。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事前已合法占有、管控财物;利用工作便利,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占有财物,需要通过秘密手段打破他人占有。

与谈人:胡婧律师(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法委副主任)

胡律师结合实务现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股东权属纠纷引发的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辩护核心在于穿透商事外观表象,审查当事人实质权利义务关系。她结合自身亲办的隐名股东维权案件分享经验,该案当事人因身份限制未登记为工商股东,亦无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仅凭支付公司注册中介费的事实难以直接证明股东身份。其辩护团队通过深挖案件细节,调取历年利润分配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完整印证了当事人的实际股东身份及双方默认的利润分配模式。她强调,此类民刑交叉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审查两大关键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否具备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辩护工作必须穿透工商登记、股权协议等形式商事外观,结合当事人实际出资、利润分配惯例、双方历史履约行为等实质要素界定罪与非罪,杜绝刑事司法手段不当介入民事经济纠纷。

案例分享二:逆向攻防——千万走私案不起诉之路

主讲人:叶湘律师(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叶湘律师分享了一起涉案税额近千万元的跨国药企走私案的全程辩护经验,律师秉持“共情、真诚、坚持”的执业心法,运用逆向解构、分层降档的精准辩护策略,层层拆解指控体系,成功化解重罪风险,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限缩主观明知,压降涉案税额。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自入职起全程参与走私项目,核定涉案税额近千万元,对应十年以上量刑档次。叶湘律师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通过精细化阅卷梳理,精准锁定当事人明确知晓涉案“水客”走私模式的时间节点,明确该节点之前的工作仅为常规行政履职,无走私犯罪主观故意。该辩护意见被海关办案机关采纳,重新核定涉案税额至472万元,成功突破“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红线,将法定量刑档次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刑交叉抗辩,重塑计税模型。叶湘律师穿透审查海关计税依据,提出两项关键性技术抗辩理由。一是涉案《核税证明书》以境内终端患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基数,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以香港分公司对境内买方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不当扩大计税基数。二是精准援引“财税〔2018〕47号”专项文件,明确涉案卵巢癌治疗专用药品属于抗癌药品范畴,依法适用3%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税率,纠正侦查机关13%常规税率的错误适用问题。两项专业抗辩不仅进一步压降涉案税额,更直接动摇了控方证据体系的合法性与客观性。

剥离个人责任,认定从犯地位。叶律师在办案中明确本案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将案件量刑门槛提升至500万元以上,为量刑降档预留法定空间。同时,通过拆解当事人具体履职行为,论证其仅负责上下级沟通、事务协调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走私核心组织、通关安排等关键环节,工作内容可替代性强,且未获取任何个人违法收益,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进一步将量刑预期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情动人,论证“安全”的出罪路径。在案件满足不起诉法定条件后,叶湘律师结合案件背景与当事人动机,类比《我不是药神》的社会现实,阐释当事人协助癌症患者获取低价药品的善意初衷,结合其特殊家庭困境开展共情辩护。同时,从法律适用、证据标准、量刑规则等层面,为检察机关完整论证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与实操路径,消除司法机关的办案顾虑,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与谈人:任辉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委委员) 

任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涉案400余万元化妆品走私不起诉案件,分享同类案件辩护经验。该案中,缉私局明确出具意见,不予认定自首、不予认定单位犯罪,指控风险极高。任辉律师通过精细化阅卷,全面梳理案件瑕疵与证据漏洞:一是逐一比对同案人员供述,摘录口供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关键内容,弱化控方证据的证明效力,动摇公诉人内心确信;二是明确在押涉案人员供述系单方孤证,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共犯;三是组建专业团队,历时数月梳理数年跨度的数十万条聊天记录、交易信息、影像资料,最终证实无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走私行为;四是查实当事人作为代理方,未从涉案活动中获取任何额外违法收益,无犯罪动机。基于上述四项核心辩护观点,其提出的案件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无法定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谈人:郑飞云律师(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诉委委员)

郑律师以涉案金额三亿余元的石墨电极走私大案为例,分享了“跳出个案、釜底抽薪”的高阶辩护思维。该案中,某国企因填报出口目的地不符,被指控涉嫌走私犯罪。郑飞云律师并未局限于个案事实与证据抗辩,而是从行业根源、政策依据层面突破。针对涉案石墨电极两用物项管制属性存在的行业争议,其主动对接中国碳素行业协会,邀请清华、北大等顶尖高校能源领域专家出具专业论证意见,从技术层面厘清产品属性与出口管制合规性。同时,全面调研欧盟、东南亚等地区同类产品出口政策及全球贸易格局,形成专项行业调研报告,提请行业协会上报商务部。经过持续攻坚,商务部最终将石墨电极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移除,从制度层面消除了全行业同类案件的定罪基础。她以“因上竭尽全力,果上随缘”总结办案心得,强调刑辩律师要坚守事实与法律底线,善于借力行业协会、专家智库、他国经验等社会力量。

案例分享三:技术边界的博弈——提供侵入计算机工具罪的无罪策略

主讲人:丁彦伶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丁彦伶律师以海外SAT考试远程协助舞弊案为样本,精准拆解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无罪辩护核心逻辑,清晰界定中性合法技术与刑事犯罪工具的司法边界,为数字技术领域刑事合规辩护提供实务指引。

紧扣法益,否定“非法控制”。 本案系培训机构使用“RdViewer”远程控制软件,协助澳门考生完成线上SAT考试作弊,公安机关最初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丁彦伶律师明确,该罪名核心保护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与网络安全,并非考试管理秩序与公平性。本案中,涉案软件由考生自愿安装运行,全程未干扰、破坏SAT官方服务器及网络系统运行,仅用于师生屏幕共享、远程协助,不存在非法控制、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该辩护观点获得检察机关认可,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界定工具,否定“专门用于犯罪”。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将涉案罪名变更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丁彦伶律师开展层层递进式辩护:从行为性质来看,本罪规制的是帮助行为正犯化情形,若下游考生舞弊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上游的软件使用、协助行为亦无刑事追责基础;从工具属性来看,本罪规制对象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而涉案“RdViewer”是具备远程办公、教学辅助、设备运维等多重合法用途的通用中性软件,并非专为犯罪开发的木马、破解工具等违禁程序,其功能本质是绕过窗口限制,而非突破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不应纳入刑事规制范畴。该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全部采纳,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案决定。

该案辩护坚守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效规避了中性数字技术被不当刑事追责的司法风险,为远程控制、网络爬虫、合规VPN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刑事合规边界划定了清晰标准,对数字经济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与谈人:谢向英律师(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反舞弊与刑事风控专业委员会委员)

谢律师从数据刑事犯罪实务视角,深度剖析此类案件的司法指控瑕疵与辩护路径。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计算机类刑事案件普遍存在两类认定误区:一是直接将“可用于犯罪的通用软件”等同于“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弱化工具的合法用途属性;二是涉案鉴定意见仅侧重描述软件技术功能,刻意回避其合法应用场景,导致事实认定片面。基于实务经验,他总结出三大核心辩护路径:一是否定工具专门性,明确爬虫、远程控制等工具均为中性技术,仅在行为人刻意突破防护、实施违法犯罪时才具备违法性,工具本身无犯罪属性;二是否定主观明知,对于通用软件,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提供者明知下游用于犯罪,依法不构成共犯;三是深挖技术原理,精准区分“绕过”与“突破”“侵入”的技术差异,明确合规技术行为不适用侵入类犯罪规制条款。他强调,此类案件辩护必须深耕技术底层,必要时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有效推翻控方瑕疵鉴定意见。

与谈人:丁俊涛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诉委副主任)

丁律师从司法实践演进视角,倡导刑辩律师树立前瞻性、前沿化辩护思维。他回顾2015年亲办的游戏外挂刑事案件,彼时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通知、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均普遍将私自开发并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25万元即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随着刑法理论迭代与司法实践完善,当前此类行为已统一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同样的情节刑期则是3年以下,法定量刑标准更贴合行为危害性。同时延伸探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口径的变化特点,以2024年3月份妨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2025年11月24日最高院涉税典型案例为时间节点,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体现了越来越轻缓的特点。他以此印证,法律适用规则与司法裁判理念处于动态演进过程,过往的司法惯例并非永恒裁判标准。他建议,新时代刑辩律师应秉持独立思辨精神,善用刑法谦抑性、实质危害性、期待可能性等刑法基本原理或者原则,融合国法、天理、人情开展辩护,敢于突破现有司法口径,提出更超前、更有前瞻性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裁判结果,同时以个案辩护助力刑事司法理念的优化。

案例分享四:盲辩突围——侦查阶段重罪撤案实录

主讲人:刘政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反舞弊与刑事风控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政律师聚焦刑事侦查阶段“无法阅卷、信息闭塞、抗辩被动”的盲辩困境,结合涉案160余万元工程保证金诈骗案,分享独创的反向闭环辩护体系,完整拆解侦查阶段实现重罪撤案的实战方法与核心逻辑。

逆向思维,自建指控模型。区别于传统等待阅卷、被动抗辩的办案模式,刘政律师在无案件材料、信息闭塞的情况下,精准拆解诈骗罪四大构成要件,通过多次深度会见当事人,梳理公安机关讯问核心重点,反向预判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向、证据体系与指控逻辑。以此为基础,主动构建当事人无罪的事实框架与证据支撑体系,变被动应诉为主动出击,掌握案件辩护主动权。

主动取证,用硬核证据还原事实。 为打破信息黑箱,刘政律师指导当事人家属全面收集、固定案件核心客观证据,涵盖施工合作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员工工资发放记录、双方沟通聊天记录等全套资料。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充分证实四项关键事实:涉案工程项目真实合法,当事人系项目实际承包人,已足额缴纳工程保证金;当事人依法享有工程分包权利,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项目停工系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属于正常商业履约风险,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案发前已主动退还65%的保证金,案发后仍持续履行退款义务,彻底否定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

成果固化,推动正式撤案。依托完整的无罪证据链条与专业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刘政律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当事人解除羁押强制措施。同时,其并未止步于阶段性辩护成果,在当事人取保候审解除后,持续跟进案件办理,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最终推动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彻底固化全案无罪结果,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合法权益、追责侵权行为留存完整法律依据。

该案明确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司法边界,强调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商业履约风险、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全面核查项目真实性、资金流向、当事人履约意愿等核心要素,严禁将普通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为市场主体防范商事纠纷刑事追责风险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与谈人:傅建平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诉委副主任)

重点强调了侦查阶段无罪成果固化的重要价值,指出侦查阶段有效的无罪辩护,最终必须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作为权威载体,该文书不仅是对辩护成果的法定确认,更是当事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追究诬告陷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基础。同时,他结合自身办理的涉黑背景下民间借贷诈骗案分享经验,该案当事人因600余万元借贷纠纷被刑事立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严苛司法环境下,辩护难度极大。其团队精准捕捉案件细节,依托二审中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放弃上诉,仅债务人配偶因承担夫妻债务提起上诉的行为,反向佐证涉案债务真实合法,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最终成功推翻全案指控。他总结,侦查阶段盲辩突围需要律师具备三种核心素养:一是底气,依托当事人客观如实陈述与律师的专业判断坚守无罪立场;二是硬气,锁定无罪事实后坚决抗辩、持之以恒,为当事人树立信心;三是运气,以极致的专业准备和高效的司法沟通,争取司法人员的专业认可,把握案件纠错机会。

与谈人:齐想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律师认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纠错抗辩,更要主动挖掘、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他结合五人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辩护经验,分享盲辩突破技巧:通过会见当事人捕捉关键细节,发现当事人因微信被平台封禁,未接收同案人员后续沟通信息,无涉案主观故意。该细节虽隐蔽、取证难度大,但其坚持深挖线索,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向腾讯公司调取后台数据,最终该客观证据成为当事人无罪的核心依据。他强调,侦查阶段辩护人必须具备敏锐的细节捕捉能力,善于从当事人碎片化陈述中挖掘有利疑点,通过主动取证、客观印证,还原案件完整事实,打破信息不对称的辩护困境。

与谈人:郑海华律师(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郑律师对“从事实到证据”的闭环辩护思维高度认同,并结合团队曾经办理一起检察院监督立案涉恶势力集团案件的撤案经验展开分享。该案办理中,辩护人通过细致会见与全网公开检索,逐一梳理涉案事实的时间节点,比对当事人服刑记录,证实涉案指控事实发生时,当事人正在监狱服刑,不具备作案时间,初步推翻核心指控。同时,通过核查当事人日常收支、生活习惯,并通过当事人取得分红款数额与其他股东并不一致,彻底瓦解其从恶势力集团中非法获利的指控,最终实现公安机关撤案。她总结,侦查阶段盲辩突围,核心考验律师三项能力:有限信息中捕捉关键线索的研判能力、多渠道调取客观证据的实操能力、构建完整逻辑闭环并高效沟通的专业能力。

案例分享五:激活沉睡法条——再审改判无罪的破局之道

主讲人:蒲桂平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法委委员)

蒲桂平律师分享了一起历时近四年、从一审有罪到再审无罪的非法经营案,生动诠释了在绝境中“激活沉睡法条、讲好无罪故事”的破局之道。

穷尽程序:从法院内循环转向检察外部监督。 2022年春,为响应国家紧急扩种任务,当事人在种子断供的情况下,从外地调入500余吨小麦“以粮代种”,保障数万亩春播并实现丰收。但因无种子经营资质,被控非法经营罪。一审、二审均判有罪,法院再审申诉亦被驳回。常规路径走到尽头后,蒲律师果断转向检察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54条向检察院申诉。承办检察官核实部分农户笔录,发现多名农户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卖的是麦子”的内容,认定原判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存在根本错误,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成功撬动程序僵局。

激活“但书”: 回归实质危害性判断。 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11吨麦种。面对新指控,蒲律师精准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他论证:补充起诉的11吨中,当事人仅直接销售3吨,价值不足5万元,未达立案标准,且无获利、无损失、农户全部丰收。结合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时代背景,当事人的行为在实质上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这一论证使“沉睡的但书”成为出罪的黄金通道。

重构叙事: 用完整故事唤醒法官共情。 蒲律师强调:“法官愿意相信一个完整的故事,而不是一堆零散的辩点。”他跳出碎片化反驳,主动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无罪叙事:从中国作为粮食进口大国的宏观背景,到俄乌战争后国家紧急扩种的战略紧迫性,再到基层政府“以粮代种”、当事人挺身而出却身陷囹圄的无奈。这一叙事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与起诉书的指控逻辑形成鲜明对撞,深刻触动了法官的责任感与共情。最终,重审法院判决全案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无罪判决生效。

该案的成功向司法系统传递了明确信号: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时期,司法裁判必须穿透形式要件,回归实质危害性判断,避免对行政犯的法律条文作机械适用。

与谈人:刘华锋律师(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委委员)

刘华锋律师聚焦《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与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适用边界,对本案辩护价值进行深度评析。他明确,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后果为法定无罪,第三十七条适用后果为有罪免罚,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但书条款的无罪适用极为审慎,绝大多数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更倾向于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条款,而非直接宣告无罪。他以某地醉驾但书无罪判决被撤销的案例佐证,司法实践中激活但书条款实现无罪改判存在极大阻力与难度。由此充分印证,蒲桂平律师在案件历经多级司法程序均认定有罪的高压局面下,成功通过但书条款实现全案无罪改判,突破难度极大、司法价值极高。他总结本案成功的两大核心要素:一是案件契合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政策导向,具备天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二是律师精准结合政策背景构建无罪叙事,以极致专业打动审判团队,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与谈人:魏艳昭律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法委委员)

魏律师结合本案实战经验,总结出无罪改判的五大核心要素:存在事实或法律争议的案件基础、坚守初心永不放弃的当事人、敢于公正履职的检察官、专业担当的审判团队、极致深耕案情的辩护律师。同时,他分享三项高阶辩护实战心得:第一,主动调取新证据、构建完整无罪逻辑,辩护工作不能仅局限于反驳控方证据瑕疵,更要主动收集客观证据,搭建完整的无罪事实与法律体系,填补案件事实空白;第二,善于多元借力,除常规司法申诉程序外,可依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多方力量,为案件公正办理提供支撑;第三,活用司法沉睡程序,主动申请请示、提级管辖等程序,为审判法官分担办案风险,为公正裁判提供制度保障。他强调,客观性证据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抓手,律师应当大胆、合法调取各类客观证据,夯实辩护根基。

专家评议:从证据辩护到立体式辩护的跃升

李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原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指出,五起典型案例完整覆盖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再审、检察监督全流程,清晰展示了不同诉讼阶段无罪辩护的切入点、方法论与策略差异,专业密度高、实务指导性强。结合自身公诉工作经验,她提出新时代刑辩业务必须实现三大专业跃升:一是从单一证据辩护向全链条程序辩护跃升,律师需摒弃仅审查证据三性的传统思维,在立案审查、侦查管辖、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处置等全程序节点提前介入、主动拦截,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从单一法律适用向跨领域融合辩护跃升,走私、计算机、金融、商事类刑事案件均涉及专业领域规则,刑辩律师需打造“法律专业+行业领域”的复合型能力,将跨领域知识转化为核心辩护竞争力;三是从个案被动抗辩向政策精准运用跃升,精准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粮食安全等国家政策导向,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个案无罪辩护的关键支点。最后,李睿教授表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量刑建议压缩辩护空间的行业背景下,上海刑辩团队持续产出高质量无罪成果,充分彰显了本地刑辩行业的专业水准与职业担当,期待后续持续搭建交流平台,推动无罪辩护从稀缺的司法特例,转变为常态化的公正司法成果。

俞小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曾任职于上海基层法院、上海高院) 从司法裁判视角,深度解读精细化刑事辩护的核心要义。他指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裁判事实偏差问题,不同审判人员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差异,而刑辩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专业辩护帮助法官矫正事实认定偏差,还原案件客观真相。他强调,精细化辩护的核心是要件拆解与事实重构,针对各类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层层拆解法律内涵与认定标准,为法官提供清晰的裁判说理依据。以计算机犯罪案件为例,需精准界定“专门用于犯罪”的核心内涵,区分部分适用、主要适用与完全适用的边界,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律师需具备专业语言转化能力,将晦涩的法律术语、技术原理转化为通俗的生活语言,便于司法人员理解采信。此外,他提出专业制约思维,程序瑕疵抗辩极易引发司法人员重视,法律适用抗辩则需依托差异化视角与扎实论证,律师要善于挖掘控方未关注的细节漏洞,以专业意见规范司法裁量权,实现有效辩护。他诚挚邀请刑辩律师走进高校课堂,以真实实战案例赋能法学人才培养。

黄应生(智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联合创始人、原法官) 对本次活动的案例价值给予了极高评价。他结合二十余年审判工作经验,深度解读法院无罪案件裁判底层规则与实务辩护技巧。他透露,根据司法规范性文件,无罪判决案件需经合议庭评议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程序规则既体现了无罪裁判的审慎性,也为律师说服审委会、争取无罪结果提供了额外空间。同时,他重点解读了请示、提级管辖等司法沉睡程序,对于法律适用争议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法院可向上级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提级审理,律师可主动引导司法机关启动此类程序,为法官分担办案责任、降低职业风险,大幅提升无罪裁判概率。此外,他划分了刑事全阶段辩护黄金节点,强调侦查阶段37天是纠错成本最低、辩护成功率最高的黄金时期,律师越早介入效果越好;90%的无罪成果形成于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无罪辩护难度大幅提升,属于攻坚阶段;再审阶段改判难度极大,高度依赖检察监督与上级司法机关介入。他寄语广大刑辩律师,要深耕司法程序规则,活用各类沉睡条款,以个案公正推动行业进步与法治完善。

总结发言:三十辩法与刑辩律师的“共情、真诚、坚持”

徐宗新律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以“案例多、嘉宾多、专家多、听众多,辩法多、干货多”高度概括本次活动亮点,系统梳理本次五起典型案例凝练出的三十项无罪辩护实战技巧,全方位总结新时代无罪辩护的核心方法论。

他详细拆解三十项核心辩护策略,涵盖全场景、全流程辩护技巧:一、律师维权之辩;二、行政前置之辩;三、客观证据之辩;四、同归于尽之辩;五、沟通共情之辩;六、文义甄别之辩;七、实质穿透之辩;八、情理之辩;九、主观明知之辩;十、细节拆解之辩;十一、行刑交叉之辩;十二、罪刑法定之辩;十三、资源借力之辩;十四、釜底抽薪之辩;十五、国家利益之辩;十六、法益核心之辩;十七、技术溯源之辩;十八、通俗翻译之辩;十九、前瞻突破之辩;二十、自建自拆之辩;二十一、法秩序统一之辩;二十二、疑点放大之辩;二十三、乘胜追击之辩;二十四、全域取证之辩;二十五、常理之辩;二十六、沉睡法条之辩;二十七、检察监督之辩;二十八、叙事重构之辩;二十九、实质危害之辩;三十、裁判思维之辩。

徐宗新律师总结表示,本次凝练的三十项辩护方法,凝聚了上海刑辩律师的专业智慧、执业勇气与法治担当。他强调,无罪辩护绝非稀缺的司法奢侈品,而是每一位刑辩从业者应当坚守的执业初心与价值追求。全体刑辩同仁既要锤炼“共情、真诚、坚持”的职业品格,也要熟练掌握各类精细化辩护技能,以每一起案件的精准辩护、公正辩护,推动无罪辩护常态化落地,让法治公平正义惠及每一位当事人。

结语

本次刑事律师业务联训活动,以真实案例为载体、以实务问题为导向、以专家智慧为支撑,全方位、全流程拆解无罪辩护的实战逻辑、核心技巧与底层方法论,系统提炼出一批可复制、可落地、可推广的刑辩实操规范。活动深度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传递了法理相融、情理兼顾的现代刑事辩护理念,有效助力刑事辩护行业朝着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进阶,为上海刑事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注入全新动能。

 

(注:以上内容根据会议纪要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侧重学术与实务观点梳理,仅供参考交流。)

 

供稿: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

执笔:桂雅婷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