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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

    日期:2007-07-10     作者:潘从武    阅读:1,560次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中,“支持新闻媒体对企业负担进行舆论监督”,被作为具体的条款内容列入该办法,此举将有力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企业负担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举报、投诉。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支持新闻媒体对企业负担进行舆论监督。

办法禁止利用行政职权实施下列行为:要求企业无偿或者低价提供人力、物力、财力;要求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设备、设施;强制企业接受有偿信息、咨询、商业保险等服务;要求企业报销或者分摊各种费用;要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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