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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我国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收费不足60种

    日期:2007-11-08     作者:青年周末    阅读:2,128次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下发通知,从11月5日起,燃油附加费上调。与此同时,与燃油附加费堪称“双生子”的机场建设费却正面临着一场身份是否合法的诉讼。

提起这场行政诉讼的韩甫政,是河北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受理有关机场建设费的官司,以前也有人就机场建设费提起诉讼,但都没有立案。而这一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但受理了这个案子,国家民航总局也已经给法院提交答辩状,说明其不受理韩甫政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

45岁韩甫政认为,机场建设费是一项行政收费,必须有法律允许才能征收,民航总局现在征收机场建设费只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批示,并没有法律可依,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

“我不但要让大家知道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是不合法的,还要告诉大家,还有更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是不合法的。”韩甫政告诉记者,他数过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314种 项目中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有法律依据的不足60种,其他大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部门文件,这些并不是立法法中提到的“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专家杨伟东教授认为,依照行政法规收费在目前来说不合法不现实,但保证每一项行政收费都依照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显然是治理行政乱收费的根本。

“征收机场建设费不合法”

诉讼也要讲究策略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为“青周”):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受理关于机场建设费的诉讼?

韩甫政:应该是的。10月31日我已经收到北京二中院转来的国家民航总局的答辩状,现在正在等我起诉的第三人海南航空公司的答辩状。

从2004年起,厦门的丘建东律师也在就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是不合法的,多次对航空公司以及民航总局提起诉讼,但最后都没有立案。

青周:你的诉讼为什么就被受理了?

韩甫政:以前丘律师主要是起诉航空公司,提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后,走民事诉讼的路子,而我是在提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后,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我先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未作任何回答,紧接着我就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二中院最终于9月27日正式立案受理我的起诉。

“‘国务院批准’收取也不合法”

青周:以前丘建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打官司的目的,主要是想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你是为什么提起这场诉讼?

韩甫政:我是要通过这次诉讼告诉所有的人,机场建设费的收取就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收取属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要依照法律才可以征收。

这里提到的依照法律就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而民航方面提出继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的理由却是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显然这是不行的。

青周:民航总局提出机场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他们依照国务院规定,代替征收,行政法规不也是法律的范畴吗?

韩甫政:以前,法律的范畴的确没有这么死死地规定,依法办事的“法”是个广义的说法,包括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2000年立法法对于什么是“依照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了。这里的“法律”就是指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制定的,还有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

青周:国务院的批准也不行吗?

韩甫政:在行政征收这件事情上来讲,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国务院批准”既不能代表宪法和法律,且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识。

“314种行政收费有法律依据的不过60种”

因节假日话费开始关注行政收费

青周:为什么会额外关注机场建设费,是平时坐飞机很多,缴纳了不少机场建设费?

韩甫政:关注机场建设费倒不是因为自己坐飞机过多,从2001年起,我就开始关注包括机场建设费在内的政府征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们国家13亿人,从出生登记到死亡殡葬收费,没有一个人不交行政费用的,但这方面的收费情况却十分混乱,连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都在今年5月5日表示,目前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等现象普遍存在。

青周:为什么会关注行政事业性收费?

韩甫政:最开始也是因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犯。2001年4月的一天,我去电信局打印电话清单,发现节假日话费是全价。这让我很奇怪,以前不是一直号称节假日半价吗?我去询问,结果被告知,依照某个文件节假日话费已经恢复全价了,我去查,发现那个文根本没有什么规定,以前半价收费是有规定的,但改成全价收费就没有规定了。

机场建设费

是打击行政不合理收费的切入口

青周:于是你就去起诉了?

韩甫政:我将原中国电信集团起诉到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一审败诉,当年11月上诉沧州市中院至今不审不理;后来的两年间我又通过向国家信息产业部、当时的国家计委写信、提出行政复议等,但都没有得到答复。

不过,自这件事之后,我开始去有意识地关注有关收费的依据,发现不合理,就想办法去走程序促进它的改变。在机场建设费前,我还关注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我发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钱,但在确定价格的时候,居民身份证法还没生效,他们没有权力规定收费,部门规章成了收费的依据。机场建设费也是试着往下走,以此切入打击行政乱收费。

现在我每年就都会去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网站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录,把每年的做比较,看看在依照法律征收方面是否有所改进。

青周:有改进吗?

韩甫政:就2004年和2006年公布的目录来看,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例,其中的58类314种收费中,数数目录上面列出的收费依据,有法律依据的不过60种。多数收费就是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很多是部门文件。基本上和2004年是一致的。

“呼唤行政收费法尽快出台”

以前和民航总局打交道感觉不错

青周:对于机场建设费收取的争议已经有好几年了,不论是公众还是媒体都认为不该收取,但又一直在收取,你还选择机场建设费作为提醒人们关注行政乱收费的切入口?

韩甫政:我以前和民航总局打过交道,感觉他们办事还是比较有原则的。2005年9月的时候,我发现机票部分内容未使用“规范汉字”,于是我向国家民航总局走程序提出修改意见,他们一开始答复机票没问题,在我提出行政复议之后,他们开始重视,再回了一个受理决定书,承认机票有问题,决定撤销原来给我的回复,将组织专家研讨,改正这些错误。结果是2006年6月1日起基本纠正。这个经验让我想,也许他们会承认错误并加以纠正。

青周:现在国家建设的确需要资金,比如机场建设费,民航总局就说明,“主要是用于解决东部地区的疏堵问题,以及西部地区机场飞行区和安全类项目建设”,法律的实施是不是应该和现实情况配套考虑呢?

韩甫政:现在讲依法治国,从执政单位的执政理念来说,都应该上升到宪法依法治国这个理念上来了。社会要发展,国家搞建设,很多地方缺钱这是肯定的,作为公民来讲,政府征收一部分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应该也能够理解,但有一点,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依法征收。

假如是非常时期,比如战时,可以执行紧急状态法。但是我们国家目前毕竟是正常发展,更应该以法律作为现实保障。

当律师就为尽己力推进法律发展

青周:把机场建设费征收的依据由国务院批准什么的上升到法律,对于老百姓来说,只不过是在收费依据上换个名称而已?

韩甫政:如果把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上升到法律角度,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确认通过;而全国人大他们要通过法律事先必须要广泛听取民意,开征收费名目首先要看法律规定,能开不能开,什么条件下开,都要受约束。这是最大程度地维护老百姓权益。但是,如果是国家权力机构确认了,公民就有义务交。

现在是国务院各部委,甚至现在省级的部门都可以下文征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青周:这个案子即便是赢了,也是判决国家民航总局必须受理你的行政复议,对于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有多少改变呢?

韩甫政:从打节假日话费半价的官司开始,我就有意识地把尽个人能力推进法律的发展作为己任。其实这起诉讼不论输赢,我如果以个人之力提醒人们关注到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的严重问题,我都会很欣慰。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在表明目前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普遍存在的同时,也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 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法律有多部,但涉及我国所有十三亿多人的行政性收费,至今竟没有一部法律。我想这个局面应该早日改变。

机场建设费备忘录

1992年,机场建设费开始征收;

2002年,财政部发文,机场建设费收到2005年底;

2005年底,民航总局发文,机场建设费继续征收一年;

2006年底,民航总局发文,机场建设费继续征收到2010年底;

2001-2005年,福建律师丘建东因机场建设费的收取多次提起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均被驳回。

采访手记

“基本不放过发现的问题”

“昨天看新闻,说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可为什么食品安全难把握,关键在于大众很难获知关于食品的国家标准,有关国家标准的管理办法不改变,食品安全问题就很难有大改观。”

采访快结束的时候,韩甫政又说出了他的一个新近关注的问题。之所以用个“又”字,是因为在短短一个多小时的采访中,这个身处河北沧州的“农民律师”已经告诉记者不下十个他在办理案子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半价改全价收费问题、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内部分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对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出在《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发现这些问题之后,他并没有置之不理,上书、上诉、写文章……“我基本不放过发现的问题。”由退伍军人自学法律成为执业律师的韩甫政,在某种程度已经成为国内专门和行政收费较劲的“钉子户”,但他并不是拘泥于行政收费问题上,他就他所说的“问题”都采取了行动。

“我不一定会胜利,但定会真诚行事。我不一定成功,但会抱持一贯的信念。 人所能负的责任,我必能负;人所不能负的责任,我亦能负。”这是韩甫政最欣赏的林肯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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