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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五年前被错判偷税罪 获得国家赔偿5万余元

    日期:2006-07-18     作者:傅兴宇    阅读:2,311次
新华网大连7月17日电 (记者傅兴宇)被一审法院错判的律师陈德惠,在申请国家赔偿一年多之后,获得国家赔偿金54901.7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7月7日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各赔偿请求人陈德惠赔偿金人民币27450.85元。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2001年1月2日,大连律师陈德惠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1年3月27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德惠构成偷税罪为由提起公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陈德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德惠犯偷税罪证据不足,陈德惠被判无罪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陈德惠对自己在无犯罪事实情况下被错误羁押749天,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于2005年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和“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等给予国家赔偿。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陈德惠的赔偿申请进行听证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陈德惠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应对陈德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羁押每天赔偿金额为73.3元(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陈德惠总计得到赔偿金54901.7元。

记者了解到,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请求的国家行政赔偿申诉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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