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益律师是指由一群通过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就此状举法律专家称:公益诉讼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浩东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张生贵律师说:公益诉讼能增强律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张律师鼓励青年律师更多关注公益诉讼,投身公益法务。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名作《为权利而奋斗》写道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为权利而奋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这就需要一些人在自身权利和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挺身而出,去承担为权利而奋斗的神圣义务,公益律师当仁不让。
中国应当有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叫板行政机关不合法律的规章,或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四处奔走;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浩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益律师在中国刚刚形成萌芽,还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这支律师队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未来发展趋势正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公益律师有待进一步发力。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和牙防组被撤展开的争论,让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热点。有关交强险涉嫌暴利的说法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都纷纷给予高度关注。
保监会也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将原来的1050元固定保费改为上下浮动30%。交强险的这一重大变革,从原办法最初被质疑到新办法出台,仅用了三四个月的时间,推动这一变革的最直接动力应该说来自律师。另一件公益诉讼案件,在历经近2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成立20年其间从事长达15年“认证”工作的全国牙防组,于4月 30日被卫生部宣布决定撤销。其间不得不提的还是律师。
公益诉讼并无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公益诉讼是指私人代表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至于打公益诉讼官司人各有专长,社会分工各不相同,让一般的老百姓去对垄断经营者提意见或者打官司,或是无济于事,或是力不从心,或是无此觉悟,这种事情应该由有法律专长的知识分子来启动,以此来完成律师专业人士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案例的形式完成义务,为民众创造一个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为打出一面旗帜、一种理想。这样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可促进社会法律思想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应是人生快事。这种愿望在律师身上体现出来并不为过。虽然公益诉讼败多胜少,但是公益诉讼不是以成败论英雄,它的本质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参与。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每个公益案件都经过精心策划,每次公益诉讼都会确定新的目标,选择新的角度,创造新的案例。
目前社会民众还把批评的眼光聚焦于夜间长途电话费、取暖费、起步费等问题上,从此之后公众的目光还会从电信领域转到邮政、航空、铁路、金融、保险、医疗、物业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维护个人权益正在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有人指责公益律师做秀出风头,公益诉讼为了炒作,为了出名,以便接到更多的案件,赚更多的钱?曾经参与公益诉讼的张律师认为,各界存在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公益本身就是代表各方利益的争夺战,不能要求人家只说好话不说坏话。做公益诉讼是思想上的张扬而不是做秀。通过媒体把公益官司的事情广而告之,这样会具有轰动效应,才能引起上层、制度层面对它的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推动制度的进步。
公益律师困难也有许多,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首先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近些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涌现,公益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落入了公众的视野。在公众眼里这个群体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并且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由于这些法律行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的声音,因此公益诉讼以及作为发起者主体的公益律师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乃至媒体的追捧。
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而利益却不断分化的时代,各种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强势的垄断组织、公司、企业漠视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某些政府部门失职、失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各种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却又经常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被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法律行动,因此参与者主要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人,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益律师”。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价值,也说明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试图把它改造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尽管目前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还相当有限,但这并没有妨碍公众对它的支持,因为在公众的眼里,公益诉讼这种挑战行动本身就具有远远超越个案价值的社会意义,公益律师们所展现的坚持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是成为展现社会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无论公众赋予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某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
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诉讼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即便部分获得良好结果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宣传的功劳;还有大量的公益案件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最终无声无息、无疾而终。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其发起本身或诉讼的过程都只能证明目前法制的苍白、政府的失灵和法院的脆弱。从目前公益诉讼的类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诉讼最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公民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局限于环境权、平等权和教育权这几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其发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本身也经常会充满悖论或令人困惑。作为法治价值的维护者,他们一方面主张要坚持理性的精神,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却对现实法制系统的有效性充满怀疑,以至于经常不得不通过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经验总是证明对于公益诉讼而言,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审判。作为法律职业者,公益律师们一方面坚持要在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下寻求通过法律的理性纠纷机制,但另一面却又不得不经常面临被过分政治化的危险,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益律师总是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作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公益律师们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发起各种类型的实验性公益诉讼,但其结果却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责,明知不能通过法院或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诉讼,既浪费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权威。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目前法治环境的某些不完善,既给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带来了困难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的迅速发展;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的局限性也与其独特价值同时存在。
在我们这个充满生机却又问题丛生的时代,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变革的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师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公益律师们这种坚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的精神应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可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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