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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判与执行职权配置 吉林省高院首设执行委员会

    日期:2008-08-26     作者:徐强 郭春雨     阅读:1,975次
  法制网长春8月25日电(徐强 郭春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今天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告该院执行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设立后,吉林高院执行委员会将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吉林高院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其他院级领导以及省法院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吉林高院院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了吉林高院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执行局长关于全省执行积案的清理情况的报告、讨论了执行工作的改革思路和改革事项,通过了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及工作规则。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吉林高院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讨论并决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或意见;一个时期内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全局问题和重点工作;制定或修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或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决定开展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统一调度、使用全省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全省执行队伍的建设;其他有关执行工作的重大事项。

张文显介绍,吉林高院执行委员会是根据中央关于推进执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文件的精神设置的。设立执行委员会是吉林高院对现行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创新性举措,是对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职权配置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执行工作职能。

短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执行工作已经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与审判、涉诉信访一起成为人民法院三项中心工作。执行权的本质是什么?是以行政权为主导兼具有司法权性质的综合性权力?还是本质上就属于行政权?目前尚有一定争议,但审判与执行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这是人所共识的,它们在性质和执行方式上是不相同的,审判与执行之间的职权配置有进一步优化之必要,依据执行权的性质和执行工作规律设立执行委员会,领导和管理辖区执行工作,是探索也是一个创新,目前时机、条件已经成熟。吉林高院设置执行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可谓先行一步,它的设立也是执行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完全分离出来的一个标志。(徐强 郭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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