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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困难企业缓缴社保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日期:2008-12-24     作者:杜宇    阅读:611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

针对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出台这些措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出台上述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其从业人员难以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非常必要。以此来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目前提出的几条政策措施都是属于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计,上述政策实施到位以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如何界定“困难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根据《通知》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

另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实行社会保险的缓缴、降费率和给予两项补贴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同时,关于缓缴,《通知》严格界定了困难企业的条件,严格规定了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和缓缴期限,明确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要求必须是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再作降费率的安排。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也是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

因此,三项措施的实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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