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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日期:2008-12-31     作者:蔡岩红    阅读:1,410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公布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规定明年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两部门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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